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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34:08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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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沧政办发[2006]33号 2006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听证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出处理的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听证的参加人。
第四条 信访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权处理的政府或工作部门应当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做出信访事项的各级政府或工作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申请的。
(二)信访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事项重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
(三)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做出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处理不当,需要听证的。
(四)有权处理的政府或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信访事项的听证提出应当在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内,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告知信访人。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依职权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
第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
听证主持人由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工作部门指定非本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八)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的听证信访人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发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或回答;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继续进行,能够当场做出听证结论的,应当场宣布;
(十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 当场做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做出的,应当在20日内做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根据。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或不按规定提交申请的,撤回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并不听制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再次就该信访事项的同一事实、理由要求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的,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承办、复查、复核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七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听证主办单位允许,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录音、录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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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

2000年9月28日 13:52
── 一种社会学解读*

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因为二者都论证那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认识的事理,而且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人人都使用这两种艺术,因为人人都企图批评一个论点或者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别人(亚里斯多德,1991年:页21)。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用法律社会学的叙述方式、亚文学的通俗笔调,通过个案来概括地解读一下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话语。法律话语,在这里,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这种潜流或状态的形成,有文化中的文字符号(即一般的成文理论)的彰显左右,也有生活中的价值符号的暗中推动。对其做些解读梳理,兴许有助于我们走到法律实践的背后,去挖掘、窥视、理解直至揭露其中隐而不见的真正内容,从而最终反省人们"做出"的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人们自己,同时,去体验原本就是多元化的而非一元化的中国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是环流于法律生活中的"知识状态"。这种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每每漂浮于口述故事、隐喻神话、学人文字、日常行动、言语交流、事件变动……等等文化符号之上,时明时暗、自我张扬。这样,解读其中的路径、意向和关系,便要出入诸种文化符号,在文化符号中建立"阅读"联系。

笔者将"翻弄"古籍中的各类叙述,点拨人物的细微活动,端出时下的种种陈说,甚至提涉发生过的事件的意义,……其目的,在于凸现一种可能的话语构建,指示理论中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观念",都是法律话语的操作运动。

1、兄弟争田

大清雍正那阵子,有一个官人叫蓝鼎元。这个人审案断狱,十分了得。蓝官人字玉霖,号鹿洲,也许特别喜欢自己的"号",所以写了一本书叫做《鹿洲公案》。《鹿洲公案》记录了许多案子,这些案子里的"法官",正是蓝鼎元自己。

我们就从这本书里的"兄弟争田"一案说起。

在中国农村,田地是最重要的。有句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讲的也是这个意思。有一个平民百姓叫陈智,他有俩儿子,长子叫做阿明,次子叫做阿定。不知是什么原因,陈智死得挺早的,于是就留下七亩地给俩儿子。但是,俩儿子为争七亩地,翻了脸,变了色。说来怪遗憾的,父亲还在世时,阿明阿定的关系友爱亲善,少年时一起读书,成人后一起耕地,就算是各自结了婚,也是相互关照。可父亲这一"走",兄弟之情却淡漠了。这都是被那所谓"命根子"的田地搅和的。

开始,乡里的亲戚族人都来劝解,说:"你让一步他让一步不成?"俩儿子就是不听。不听不算,还将"你争我夺"闹到了官府衙门。

在官府衙门,阿明讲:"这七亩田是父亲留给我的。"讲着便向知县蓝官人(即蓝鼎元)递上了父亲的亲笔手书。上面白纸黑字:"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但阿定也不含糊,说这些田是父亲留给他的,并拿出"临终口头遗嘱"来作证,还说有人可以作旁证。蓝鼎元觉得案子有点棘手,不过稍过片刻还是宣称:"你们都说得不差,但是这意味着责任在你们的父亲。谁叫他不来个一清二楚?我只好开棺问他了!"兄弟两人听到这话,立刻面面相觑,无地自容。接着,蓝鼎元又是一通训斥:"田产比起兄弟亲情,实在是区区小事,为这等小事打起官司,值得吗?说来让人寒心,你俩都是各有俩儿子的人,将来你们各自的二子长大,不像你俩那样争田就怪了!所以,为了日后安宁,我只好防患于未然,让你们各自只养一个儿子。阿明是长兄,留下长子,送走小的;阿定是弟弟,留下次子,送走大的。就这么定了。现在命令差役押送阿明的次子、阿定的长子去收容院,卖给乞丐做儿子。"接着,蓝鼎元叫手下笔墨伺候,将收据存于案卷之中,大声叫到:"结案!"

阿明阿定一听,慌了。阿明说:"小民知罪了,愿将田产全部给予弟弟,永不计较。"而阿定也是"痛改前非",说自己绝不接受田产,愿哥哥享有田产的每一尺每一寸。说完,两人抱头痛哭。可是蓝鼎元仍然拿一把,非说二人不是真心实意的,并宣称:"即使你们有了这份心意,你们家里当妻子的那些人也会鸡肠小肚,绝不让人。所以,你们先回去,看看妻子的意思再说。三天后,衙门见。"

就在第二天,阿明的妻子郭氏和阿定的妻子林氏,立马邀请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到了官府,要求和善了结案子。

而阿明阿定俩人更是痛哭流涕,说:"我俩真是罪该万死,不知天理情义,叫蓝大人费了仁爱之心。今日的确如梦初醒,追悔莫及。我们发誓,永远不争这份田产了,请准许我们将这份田产捐献给佛庙寺院。"可是,蓝鼎元得势不饶人,大声喊到:"真是一对不孝之子!居然说出要将田产捐给和尚那班人,真该用大板教训一番才是!做父亲的流血流汗,辛苦一辈子才留下了这份家当,你们兄弟二人鹬蚌相争,叫那秃和尚渔翁得利,死者九泉之下能瞑目吗?照理说,做兄长的应该让弟弟,做弟弟的应该敬兄长,互让不行就要还给父亲。现在,这田产只能作为祭奠你父亲的资产,兄弟二人轮流收租祭祀,子子孙孙不得再起争端。这叫什么?一举多得!"

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听了这番话,频频点头称是。而阿明、阿定、郭氏和林氏听后,也是感激涕泠,"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兄弟妯娌相亲相爱,……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蓝鼎元:《鹿州公案·偶纪上》)。

后来,蓝鼎元乐不可支地总结到:这案子,如果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三两句话了断即可;而现在,费了不少周折,婆心苦口,但毕竟是效果显著;你瞧,"此时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此,吏治乃称循良"(蓝鼎元:《鹿洲公案·偶纪上》)。后边文言话的意思是说,夏商周三代那时的民风淳朴,礼让盛行,而眼下,阿明、阿定、郭氏、林氏以及乡里的族人们重新这般友爱相处,不又将"三代"遗风发扬光大了?其实,只有这样,才能叫百姓守法,才能叫为官者政绩卓著。

2、官·写在书本里的法

可以这么讲,在"兄弟争田"一案里,能够解读出许多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现在,我们尝试解说第一个叙事。

阿明阿定为争七亩田,最后来到了蓝鼎元坐阵的衙门官府。为什么来到官府?为什么非要蓝鼎元给个"最后的说法"?显然,他们相信,衙门官府可以一语定乾坤。乡里民间有了纠纷,争议双方有时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第三方拿个主意公平了断才能作数。而既然有了衙门官府,那是再权威不过的象征了。他们深知这点。

此外,阿明阿定来到了官府,知道要举出最结实最确凿的证据,证明父亲有个真实的意思要将七亩田留给自己,而不是对方。这就表明,他们晓得官府了断纠纷,是依据说一不二的"硬规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法律。在蓝鼎元那里,他也说,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这也说明,蓝官人头脑里也有一个国家法律的概念。虽说蓝鼎元没有拎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念一遍,但是,他知道,那才是含糊不得的官府规矩。官府规矩当然有这样的意思:一份财产,如果谁都不能证明属于自己,则只好"一分为二"。

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古人和今人时常围绕法律这一现象而产生的两个意念:"官"和"书本里的法"。

说起来,在久远的时候,有一部古书名叫《管子》,里面曾讲,每年的正月初一,百官都要上朝,听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这就是:"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管子·立政·首宪》)。然后,主要官吏都要在太史(注:官名)那儿领取法令典籍,当再次上朝时,在国君面前仔细研读每一条每一款。法令宣布后,在太史官府留底一份,其余逐一分发下去。主要官吏拿到了法令的正本,还必须星夜兼程,将法令文本传给乡里民间的小官小吏,务必要使他们立刻知晓颁布了什么法律。否则,"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

接下来,就是法令执行的问题。《管子》说,法令公布后,必须当即执行,有不遵从的行为,"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此外,还要仔细检查各级官府里的法令文件,看看它们和太史官那儿的留底版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经查出,便要追究问罪。《管子》一口咬定,不论什么事情,都要法令先行,正所谓"凡将举事,令必先出"(《管子·立政·首事》)。而且,办事不符合法令的,即使卓有成效,那也叫"专制,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事》)。

一句话,成文的规则规矩掌握在"官"的手里,就叫做"法"了(《管子·法禁》)。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10号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9项石化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18项,强制性标准1项,现予公布。《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推荐性标准
1
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32-2002
SH 3032-1992

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SH/T 3041-2002
SH 3041-1991

3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53-2002
SH 3053-1993

4
石油化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SH/T 3130-2002
---

5
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SH/T 3131-2002
---

6
石油化工企业现状图图式
SH/T 3133-2002
---

7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
---

8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 3536-2002
---

9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T 3014-2002
SH 3014-1990

10
炼油厂加热炉炉管壁厚计算
SH/T 3037-2002
SH/T 3037-1991

11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
SH/T 3040-2002
SH 3040—1991

12
一般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陶瓷纤维衬里
SH/T 3128-2002
---

13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SH/T 3129-2002
---

14
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设计规范
SH/T 3132-2002
---

15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SH/T 3134-2002
----

16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机组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19-2002
SH/T 3519-1991

17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 3512-2002
SH/T 3512-1990

18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37—2002
---

二、强制性标准

19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1-2002
SH35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