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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0:44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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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


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工作开展,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招商引资的统计范围
(一)直接投资:指域外客商经批准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商标等。
额外对口争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来料加工项目引资、铁精粉加工前端项目投资,以及资源型矿产企业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再作为招商引资额进行统计。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指朝阳市辖区内各类组织、单位经过积极工作,争取到的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友好人士的各类无偿捐(赠)款。
二、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的认定
(一)直接投资的认定
1、查验项目档案:依据域外客商填写的域外投资项目审批表、域外投资企业申请书、域外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投资者和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要附有详细的设备、建筑物清单等相关依据材料)或银行进帐单等相关资料,认定域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到位的可靠性。
2、查验项目现场:依据项目土地使用证、土建工程预(决)算报告书、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认定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实际到位额。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的认定。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捐(赠)款正式协议文本、捐(赠)资金到位证明、捐(赠)款使用方案或使用此款购货的发票。
三、考核验收
(一)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验收
年末,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1000万元以上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到位资金考核验收结果,并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1、对“5+1”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域外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加3分,1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加5分,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10分。
2、对跨年度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计算的方法,即在该项目域外投资合同额实际到位60%以上的年度,即可按合同额计算该项目引资额。
3、对引进域外资金工作的年度考核验收分两次进行,每年的10月份和12月份各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对引进的1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档案和现场要逐个查验。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验收
1、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专项考核。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2分;②每月初5日前未及时向市开放办报送域外招商引资明细表的扣2分,明细表不准确,虚报、谎报的扣2分; ③每季度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项目洽谈、项目联系书面分析材料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④上半年后5日内,次年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半年和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以上扣减的分数从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招商引资项目的得分中扣除。
2、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额的考核。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由本部门(单位)申报,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年末,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认定该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到位资金额,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3、市直部门(单位)引资项目落在县(市)区的,在申报项目材料中要提供项目所在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盖章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
4、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资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且引资额不得重复计算。
(三)为不影响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每年域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统计的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以后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统计到下一年度。
本办法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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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原企业不再负担定期
检查费用。



1994年4月8日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商业部等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保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城乡建设环保厅(房地产管理局),粮食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
兹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1984年11月10日《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稍加修改后,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亦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各公安分局、县局、派出所,各区、县粮食局、粮食中心店、机关、居民粮油管理所、农村粮食购销站,各房地产管理分局:
近年来,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案件当事人之间因离与不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常不一致,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时,常因另一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原户、粮簿和房屋权状,致使这些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有的当事人因无户、粮关系,影响子女上学,长期购买议价粮、油;有的当事人因得不到房屋权状,不能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为办理这些手续,他们到处奔走,往往无济于事。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关于粮食关系的办理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转的户口证明及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粮管所办理粮食分立、迁转手续。当地粮管所应依据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办理,迁出粮食关系;
(二)如一方当事人拒绝给原购粮证,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粮管所办理迁出粮食手续,粮管所据此予以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已迁出人的口粮,在底册上予以注明。
三、关于房屋产权变动
(一)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权状的,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
(二)房管部门在接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达前,一方当事人拒绝交回原权状的,由原审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房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变动。
198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