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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4:27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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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见附件1)要向社会公布,并于4月5日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半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2012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在4月上旬、7月上旬和明年1月上旬,汇总各地情况及时上报。部将分3次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供地计划及落实情况。

  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中,要主动与住房建设、规划部门沟通协调,依据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合理住房需求和房价状况,合理确定供地总量,落实规定的各类住房用地和供地政策。房价高的城市要在落实国家下达建设任务所需用地基础上,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稳步推进计划实施,提高计划完成率。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

  部决定今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总量、各类房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其中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认真测算各市县所需总用地面积和各类房用地面积,对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各省指标中确保解决。4月上旬前按附表要求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见附件1、2)。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部决定今年对落实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责任制,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全责,责任制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部备查,部将各省4月上旬汇总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连同责任人名单一并向全国公示,并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应按照已签定分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尽快协调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的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宗地规划建设条件不具备或资金不落实等影响供地的问题。6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部。12月底前总结考核各地落实情况,对未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市县要向社会公示,追究责任。

  四、坚持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要根据中央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遏制非理性竞争推动地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前,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宗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号文精神,认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供应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其中确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地价变化情况,防范高价地现象向二三线城市转移,对招拍挂出让中出现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督促市县按要求及时上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部将视情况派人实地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问责。

  五、加强对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的监测和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网络系统,配备专人负责,制订落实加强监管工作制度,落实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及其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现监测监管查处常态化。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主管负责人是及时制止违规出让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部门、专人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对发现的违规供地,应立即责令宗地所在市县撤销公告,重新调整出让方案。已出让的要中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要追究责任。

  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供地政策贯彻执行到位,今年各地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和部今年各项调控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今年国家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研究分析,敏锐应对地产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O一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1 2011年_____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县、市 供地总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 改造用地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合计 存量 增量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划拨 出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1、本表用于4月各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上报,以及7月和明年1月向社会公布和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要注意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数据保持衔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各栏数据还要注意与附件2中相关数据保持衔接。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栏之和;第12栏≥第13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1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2栏和第13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11栏“限价商品房”。
7、第14栏是按照以下等式计算:第14栏=(第4、5栏+第7、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3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附件2
2011年___省(市、区)___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单位: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 垦区危房 煤矿棚户区  限价商品房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划拨 其中新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项目1                                      
……                                      
……                                      
……                                      
合计                                      
填表日期: 责任人: 联系方式:

注:1、本表用于按项目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汇总。各省汇总市县情况上报时也可采用此表,将“项目名称”改为“市县名称”。
2、本表中“其中:新增”均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面积。
3、4月上报此表时,各栏数按照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认真测算所需总用地面积,重点是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
4、第15栏是指该公共租赁房项目总面积,第16栏是指该项目中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第17栏是指该项目使用的划拨用地面积。
5、填报此表时,应注意与附件1各栏数据之间的衔接。配建的,可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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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2005.05.10 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余府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城[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致使公园不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应有的生态效益,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二、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公园

  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要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公园设计水平。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公园

  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建设步伐。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

  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

  要加强历史名国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力度。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严格保护。要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有较高价值、较大影响的公园,建设部将列为国家重点公园,严格保护管理。

  六、加强动物园的管理

  动物园是以展出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动物繁殖保护、观赏游览等重要功能,是科学普及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动物园的界限,加强对公益性动物园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动物园的搬迁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

  七、切实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

  要加强公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等工作要逐步推向市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不得转让、出让。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