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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2:12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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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纵深推进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为实现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含章贡区、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扶持。市属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以办理调入和聘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 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对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四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0000元;对符合规定第三条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的人员,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4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2000元。

第六条 为引进人员创造住房条件。对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四个月的两院院士,由市政府安排每人一套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别墅供其居住;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条件, 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人员,由市政府安排每人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以上两类人员服务期满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并愿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以上住房奖励给引进人员,引进人员享有房屋产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服务期满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经认定后,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七条 帮助解决引进人员子女上学、直系亲属就业等实际问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人员,同时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服务时间签约的,其子女可任意选择一所中、小学校入学,并可为其解决一名直系亲属在市属事业单位就业。以上人员的配偶需调入我市,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引进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用人单位将引进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应转移金额转入社保医保机构基金帐户,引进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其来赣州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 吸引优秀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业。对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并给予贷款担保,由同级财政贴息一年。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持续资助。需要办公和研究开发场所的,由政府提供两年免租金的不少于60㎡的场地。其创办企业3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条 支持鼓励创建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属国家级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省级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或组织赴国外境外培训高层次紧缺人才,每年选择20-3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讲座、兼职、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短期聘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每年评选5-10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五年内全额奖励其本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津贴、补助和奖励,除已明确由市政府支出的外,其他支出均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企业年金除外)。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并主要用于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要把招才引智放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从2010年起,对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市国资系统引进到企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认定、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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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各地要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实施工作。从2005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记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工作,现将《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外语听力试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照执行,自行命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为确保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并结合听力考试的特点,对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考务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考生入场和听力考试进行中的考务管理

  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具体时间为:

  (一)6月8日14:30组织考生入场。

  (二)6月8日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始分发答题卡。

  (三)6月8日14:50开始分发试卷和试听(两者同步进行),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或光盘,下同)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四)6月8日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作其他部分的试题,监考员开始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16:00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二、关于听力考试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每个考点要有至少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并要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三、关于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它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三)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其他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四)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参照本条(二)、(三)款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考试机构。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考试机构复查。在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将所有偶发事件及其处理结果的详细报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四、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听力考试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70号公告(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1。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9年3月15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输变电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3月15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上述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0).tiff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doc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