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6:48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民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精神,全面部署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形式:会议在北京设立了视频主会场。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鲁昕,国家民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央统战部二局,国家宗教局业务四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民族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广东省民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北京主会场会议。除主会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视频分会场,各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宗)委(厅、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学校教师代表参加了分场会议。

(二)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入分析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会议按照中宣部、国家民委印发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有关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和具体措施进行全面部署。

(三)会议的基本内容:会议听取了鲁昕副部长和杜鹃组长的重要讲话。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广东省民委的负责同志就本地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情况及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路作了会议发言。

二、要深刻认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1.要始终坚持用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青少年,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会议指出,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开创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带领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翻身解放;领导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立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实现了各民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党和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大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我国各民族人民的空前大团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的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国家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科学发展,都要求必须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胸怀大局、放眼长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历史的高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强贯彻落实《指导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深入扎实地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在青少年中牢固树立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荣、以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耻的良好氛围。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教育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自觉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是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根本要求。会议指出,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若干次分裂的局面,但都是短暂的,最后总是归于统一。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里,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41%,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蕴藏着支撑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丰富多彩的社会人文资源;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毗邻而居。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领土完整、边防巩固的一项重大任务。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根本要求。

3.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会议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民族团结的新纪元。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并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关系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要让各民族中小学生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个规划要早拿快拿,一年不行,坚持数年,必有效果,这是百年大计,尤为重要。党的十七大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最终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

4.不断提高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实际效果,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防止境外渗透,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长远大计。会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深入发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家作主和政治上的平等,但历史上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所遗留的一些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表现出来;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尤其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各民族相互关爱、情同手足,共同性不断增多,但由于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加上地区、城乡、民族之间人员流动加快,误会和纠纷不时出现;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但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政策片面偏颇等原因,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情时有发生;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刻也没有放松,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处心积虑地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加紧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活动。在中小学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就是内和各民族、外防渗透的长远大计。

会议强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大力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抓不懈。

三、扎实推进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1.要确立民族团结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其目标就是要使各族学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学习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引导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不断增进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责任感;具备在社会交往中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不断提高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自觉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加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族学生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要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坚持课堂教育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2.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安排各阶段的教育教学活动。会议要求,各中小学要按要求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科学安排从小学到高中阶段各年级各环节的教育、教学活动。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育人全过程中,要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断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体验式教学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组织师生参观互访,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置文本和音像等资源。要聘请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做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3.有效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会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经过专门培训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的培训列入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由教育部等部门采取远程教育方式,组织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教师培训讲座和教学实践案例课程,引导教学人员掌握教材教法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要加强校本培训工作,由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组织开展教学研究、集体备课、集体教研、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地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投入,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

4.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有序、有效开展。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各地中小学要按照《指导纲要》的要求,一是在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在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按规定的课时安排教学;二是根据《指导纲要》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三是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确保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严肃性,学校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要按照少而精的要求,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制作,经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不得进入学校;四是将经国家审定的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地方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

5.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顺利开展。会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的重要意义,把握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签订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从今年起实行工作年报制度,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工作总结的形式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发布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年度报告,组织交流经验,加强宏观指导,推动整体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归纳总结自1994年试点、2000年正式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以来,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在对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会议精神以及《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订本省(区、市、兵团)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培训就业司 劳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关人才的需要,提高我国公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专门从事组织机构公众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关职业的人员。
二、资格与条件
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本职业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公关员职业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公关员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2000年6月8日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生活居住质量,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卧室、活动室,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医院、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居室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安全、交通、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但生活居住建筑中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活居住的建筑,被遮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筑间距、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建筑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建筑间距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阴面外主墙面至被遮挡建筑阳面外主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墙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遮挡墙面与相对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二)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以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屋脊顶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不应考虑被遮挡建筑底部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屋顶装饰物等局部凸出部分不应计入遮挡建筑计算的高度。
  (三)建筑间距系数以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计算。


  第六条 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一)在二环路内进行旧区改造,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9米以下(含9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9米至21米(含21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21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二环路以外地区和二环路内新征地上进行开发建设,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9米以下(含9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9至21米(含21米)之间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21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在二环路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进行住宅建设时,建筑间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定:
  1、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21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2、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21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3、原有居住建筑被新建居住建筑遮挡时,其建筑间距系数按第六条第一款确定。


  第七条 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短边对东、西、北侧居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2米。


  第八条 条式居住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六条规定确定;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的,建筑间距系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少0.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条式居住建筑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条 点式居住建筑(是指有一组垂直交通且主体高度大于或等于主体长面宽的建筑)与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为:
  (一)点式居住建筑对东、西、北侧条式居住建筑长边的建筑间距在二环路内进行旧区改造时,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4倍;在二环路外地区和二环路内新征地上进行开发建设时,不得小于点式居住建筑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5倍;在二环路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进行旧区改造时,不得小于点式居住建筑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3倍。
  (二)点式居住建筑对南侧条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按第六条规定确定。
  (三)点式居住建筑对条式居住建筑短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居住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3米。


  第十一条 成组布置的点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为:
  (一)在二环路内进行旧区改造时,不得小于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4倍。
  (二)在二环路外地区和二环路内新征地上进行新区开发建设时,不得小于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5倍。
  (三)在二环路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进行旧区改造时,不得小于主要遮挡墙面宽度的1.3倍。
  (四)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布置的点式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但不影响周围其它生活居住建筑采光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其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托幼卧室、活动室,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医院、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居室等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条式建筑长边对东、西、北侧上述公共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二)条式建筑短边对东、西、北侧上述公共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建筑短边面宽的1.5倍。
  (三)点式建筑对东、西、北侧上述公共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墙面宽的1.6倍。


  第十四条 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应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各部位的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生活居住建筑间距参照本规定中二环路外地区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