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
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三批执法文书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照依法制定、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全面修订,适当增减、统一样式,规范程序、方便执法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适用于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活动。
二、执法文书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样式自行印制。印制份数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安排。
三、为保证监察执法的严肃和有效,各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式样。
四、本次印发的22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自2005年7月1日起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印发的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首 页)
案 由
处理结果
立案: 年 月 日 结案: 年 月 日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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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卷 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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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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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
(下接续页第 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文 书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处 理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命 令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 地点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
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生效。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复 查 意 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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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发现有 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
的决定[(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应你单位申请 ;[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
被复查单位意见: (签字)
复查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立 案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案 由:
案情摘要:
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 和 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承办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调 查 取 证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事由:
被调查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业)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 话
住 址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下接续页第 页)
备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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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 ]、申辩[ ],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 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 签名:
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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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听证记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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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 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 ,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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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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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送达文书:
文书字号: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送达收执一式两联,一联交受送达人,一联存档。
2.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他人或成年亲属代收。
3.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书即
为送达。
4.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收下送达文书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送达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合并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地点: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单位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住址:
记录人(签名):
申请记录:
(下接续页第 页)
以上笔录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电话
地址
(下接续页第 页)
本笔录内容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对 年 月 日书面申请(或当场申请),经审查,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本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本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交被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对被申请人
一案,我局(分局)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书,
并送达被申请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人民法院;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人民政府:
经我局(分局)检查,在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件: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当地人民政府;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
经我局(分局)检查,你单位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大型
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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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局(分局)检查, 煤矿因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
应予 ,
现移送贵单位,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我局(分局)。
我局(分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时间:
附: 有关材料 份 页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移送有关单位;一联存档。
2.本文书适用依法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颁证单位时使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
经我局(分局)审查 一案,因
涉嫌 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
之规定,
现移送贵院(局),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分局)。
附:本案有关材料 份 页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移送司法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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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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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111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房屋,不包括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政策福利性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以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者橱柜的;
(三)以其他方式出租房屋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城管执法、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三)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
(一)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自觉遵守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应将本单位管理服务范围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将上述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租赁房屋未登记备案的,应及时告知市房产局。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每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将上述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登记备案应当持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房产局在收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市房产局在登记备案时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经出租人同意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租赁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三)主动将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信息告知辖区居(村)民委员会;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五)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在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后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七)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接受辖区计生服务指导,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遵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市房产局依照《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得出租的房屋有以下情形的,由有关部门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1. 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2. 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