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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8:07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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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全面启动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依然脆弱、人为污染和防洪压力依然存在。为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实现“平安洞庭、生态洞庭、民生洞庭、和谐洞庭”的发展目标,特作如下决议: 一、强化综合治理的意识和责任。加强洞庭湖综合治理,既事关岳阳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维系健康长江和全国生态保护建设的大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市人民支持、参与洞庭湖综合治理的意识。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负责洞庭湖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洞庭湖综合治理的投入机制,以项目建设为主体,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职能,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对洞庭湖实行统一有效的综合治理。 二、科学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洞庭湖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障、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要积极争取将洞庭湖综合治理、保护与科学开发纳入全省和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建立洞庭湖综合治理项目库,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洞庭湖周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治理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形成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良好局面。

  三、全面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大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继续做好环湖地区治污减排工作,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限制、处理和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病虫害生态防治技术。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切实加大渔政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继续实施洞庭湖区春季禁渔制度,加大水生生物资源的人工投放力度,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增殖洞庭湖渔业资源。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维护洞庭湖区的生物多样性。切实规范洞庭湖流域河道砂石资源采挖秩序,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整治力度,做到有序开发、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洞庭湖区薄弱堤防、病险涵闸治理工程建设,推进电力排涝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改造。加强汨罗江、新墙河、华容河、藕池河等河流疏浚,改善水流条件,增强行洪能力。

  五、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严格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扎实推进血防项目建设。继续做好上岸定居渔民解困工作,努力帮助上岸定居渔民解决就业培训、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就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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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阳江市委办公室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阳江各单位: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问政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更好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解决群众诉求,使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网络问政的实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阳江),设置领导信箱和部门信箱、政府微博、在线访谈、网上信访、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政务论坛、行风热线等栏目。

  第三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网络问政工作实行以下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网民来信,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三)快捷高效原则。对公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党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投诉;

  (三)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问题。

  第六条 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四)反映问题内容不清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公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上网,不得利用网络问政平台散布谣言,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件处理。信件含市网络问政平台信箱、微博帖子及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等留言(帖子)。各地各部门是网络问政的主体,要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网络问政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网民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一)信箱信件。对收到的各类信件要及时进行回复,一般信件在网民来信后(批转件以各地各部门收件日期计算)5个工作日内向网民作出处理意见。特殊信件进行如下处理:

  1.多部门处理信件。对涉及多部门处理的信件要加强协调,由首问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络问政工作例会,对提请的涉及多部门的信件进行协调。

  2.不公开信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来信人保守秘密,不得扩散。

  3.非受理范围信件。各部门对收到非受理范围信件要对网民作出解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信件,回复处理意见可表达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请向×××(单位)反映”。

  4.退信。对上级机关和市领导批转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收件部门说明理由经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回网络问政处理中心转给相应部门处理。

  5.删除信件。各地各部门对收到的重复信件(指同一个人向同一个单位反映同一个内容的信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件应认真把关,及时向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和进行删除。

  6.申请延时。各地各部门遇到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复杂问题可申请延时,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初步回复。申请延时在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进行,并同时填写《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见附件),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传真)。两个工作日内未报送《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的,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取消该信件的延时资格。申请延时率(申请延时办理的信件占总信件的百分比)作为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申请延时率与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成绩成反比)。

  (二)网上信访。网上信访件由市信访局和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处理。

  (三)意见征集。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可通过市网络问政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各部门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事宜也可在市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对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栏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四)在线访谈。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在线访谈前10日,发布在线访谈预告,征求网民意见,访谈开始前筛选出热点话题进行汇总、整理和初步解答,领导上线时就筛选出的热点话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访谈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对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五)微博。各地各部门要在微博上发布本区域本单位各类政务和服务信息、相关政策法规等,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的评论,围绕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作,征询网民意见。各地各部门每周发表博文不少于2条。

  第九条 信息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网络舆情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工作,重大网络舆情要当天上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每周和每月要对网络问政平台上收集和答复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于每周一及每月3日前将上周或上月的情况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周报、月报反馈给市领导及各地各部门。

  第十条 监督检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处理回复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一条 问责。

  (一)对超过办理期限未作出处理和回复的给予通报;

  (二)对网民反映问题不落实、答复处理推诿应付、回复超时严重的单位进行问责;

  (三)在信件处理中,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

  http://www.yangjiang.gov.cn/zwgk/fggw/zfwj/201206/t20120613_68250.htm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土使用权。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上级文件及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需先行调整其他规划。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且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未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容积率指标调整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调整容积率的理由。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及调整方案通过本地的市政府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抄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补交费用等手续。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调整的容积率,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定费用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移交备查。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公开。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确定的规划条件,经核实,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具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作为进行竣工建筑实测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定费用后,方可予以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第十四条 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条件、审批程序调整建筑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