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4:38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事、保密、档案等部门应当做好地方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享有利用地方志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工作。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应当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

  (三)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

  (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吸收专家、学者、民族、宗教人士以及实际工作者参加编纂工作。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本自治区实行有关地方志资料年度报送制度。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有关地方志资料。报送资料的种类和期限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规定。

  鼓励民营、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



  第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地方志资料征集、收集、分类、整理工作制度,为续修新一轮地方志做好准备。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重视口碑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表述准确、简练;

  (五)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举报。



  第十四条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外,还应当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志编纂完成后,由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六条 地方志按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

  (一)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二)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本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初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三)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本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初审,并报设区的市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复审后,再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四)冠以自治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综合年鉴,由同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五)对列入编纂规划的行业志书,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纂完成后,报同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地方志报送审查验收时,应当提交纸介质文稿及其电子文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送审资料目录,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验收地方志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出具同意公开出版的意见书;需要对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公开出版的,应当出具修改意见书。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出具修改意见书前,应当就所修改的内容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自出版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50本正式版本备案。列入编纂规划的行业志书,有关编纂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和数量,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志公开出版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推介。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查阅、摘抄地方志。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资源开发、基础建设、招商引资、减灾防灾等方面的活动提供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地方志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地情文献。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志书。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编纂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年5月18日为本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宣传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地方志资料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地方志审查验收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志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满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购物的行为越来越多。依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具有缔约能力,因此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其监护人常常以未成年人无缔约能力为由,履行合同由未成年人在网上订购的商品。但在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平台和卖方认为,无论买方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均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平台和卖方不能区分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其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定,苛加过重的注意义务,无益于网络产业的发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购行为分析

在传统面对面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外貌、语言、行为举止等特征,来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但网络购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只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订约能力难度加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直接影响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 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中,主要是对年龄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说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仅智力未发育成熟,而且身体也未发育成熟,其对合同内容和合同本质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承担合同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基本理论认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的特征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从直接核实对方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基本信息,也不能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事实的判断存在偏差,也可能出于好奇等其他心理,出现超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生活必须的范畴,而订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从而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其监护人的财产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购合同效力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合同订立中自然人缔约能力的专门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上购物行为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1.现行合同缔约能力是否适用网络环境 对于现有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电子合同的问题,学术界颇有争议:(1)一种主张认为应打破传统理论,认为网络环境下不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该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的规定中得到体现,该法第九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因使用电信发生之其他行为,不在此限”。(2)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传统规定,理由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所以法律为了保护他们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把他们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本文观点 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产生了冲击,但互联网改变的是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未也不应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若直接借用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的相关规定,无疑会纵容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不会实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且也与现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此外,为了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应参考英美法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方式,同时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卖方对诸如贵重首饰、医药用品等超出一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水平认知范畴的商品,进行相应的购物提示,以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后,订立的合同无效给卖家及其监护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电子商务平台的注意义务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承担了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但我国现行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对卖家身份信息的审核比较严格,而对买家身份信息的审核非常宽松,即在买家注册时,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审核买家的真实年龄。为有效防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而引发的风险,电子商务平台应设立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以有效识别买家的年龄状况进而认定买家的行为能力。

之所以赋予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因为: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购物中获得了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协助卖家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获益的方式,既有直接抽取佣金的方式,如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平台和天猫商城,也有间接通过收取广告费而获益的方式,如淘宝。因此,通过收取广告费而间接获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以未从交易当事人之间直接获益而拒绝承担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其次,电子商务平台与卖家相比,其识别买家年龄的技术能力更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处于防范此风险的有利地位,其履行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合理的。


结论

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只是增加了身份难以识别的可能性或者成本,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身份识别问题肯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应赋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由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1)如果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身份识别的义务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2)如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了身份识别的义务,此时卖家仍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说明卖家存在过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卖家承担。(3)如果不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卖家应就特殊商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提示,否则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国内外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发展的分析

刘成江


  国际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发展创新,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创新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过去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从指标化向模型化形式转化;二是从单个资产或负债的分析转化为从组合角度进行分析;三是从盯住账面价值的方法转向盯住市场价值的方法;四是运用了现代金融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如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资产组合理论等;五是吸收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如计量经济学方法、最优理论及情景模拟等。
  1.利率风险的计量技术趋于优化
  国际银行界用以进行利率风险计量的方法主要有缺口分析、持续期分析、模拟分析、VAR 分析等。以上四种方法中,缺口分析偏重短期利差,是最为传统的计量方法,其将利差收入作为衡量利率风险的一项主要经济数据,具有直观性、可控制性等优势。但是,缺口分析存在若干严重缺陷:缺口分析局限于利率变动的短期效应(当期收益),贷款、存款、债券等都以历史成本记帐,没有反映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缺口分析忽略了金融工具(合约)的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也没有考虑到不同期限的资产负债对利率敏感性的差异,以上不足使得缺口管理难以达到有效防范利率风险的效果。持续期分析针对缺口分析的缺陷进行了改良,不但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成熟期,而且将现金流的到达时间也计算入内,是较为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持续期分析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充分考虑基本点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也不能对客户期权行为(提前还款或提前取款)进行调整,而且将利率单一假设为固定利率,当利率变化较大时,使用持续期分析利率风险可能导致重大误差。模拟分析,是在敏感性和持续期缺口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了情景假设,兼顾基准利率变化、期权行为、收益率曲线变动,更加全面地描绘出了利率风险的各种可能,风险测量更为精确可靠。而且该种技术依赖于庞大的数据信息,计算量大,原理复杂,对数据和参数的分析与判断需要执行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操作经验。VAR 方法则是通过统计分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风险计量的可靠性,但是 VAR 方法未完全涵盖可以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未预期事件,所以还需要采用压力测试等方法进行补充,而且VAR主要适用于计算交易业务风险。国外银行业中,大多银行都采取缺口、持续期、模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国际活跃银行更是进入了熟练运用VAR方法的阶段。
  2.利率风险管理手段被极大丰富
  利率风险管理既可以在商业银行内部实现,也可以在市场上来完成;既可以是对原有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也可以借助新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一般会首先选择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调整资产或负债项目的组成结构来改变利率敏感性程度,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包括投资组合、利率政策、贷款买卖、主动负债等,这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外工具能够在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流动性头寸的情况下明显改善某些利率风险的承受状况。表外工具主要是金融衍生产品。利率风险的表内和表外管理方法各有优劣,表内管理成本低、见效慢,表外管理见效快、成本和专业化要求高。但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和表外方法并不是孤立和割裂的,综合运用表内和表外方法来管理利率风险能够收到较好成效。在对管理方案的选择和组合中,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方法对利差收入、利率风险敞口、流动性头寸、交易成本、收效时间的影响,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
  国内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研究情况,1978年以来,我国银行经历了一系列的经营体制改革,但在1993年以前,我国银行还未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利率还处于受管制阶段,各种长短期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同业拆借利率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制定,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利率的执行者。并且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都在人民银行计划控制下,存在着货币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利率调整的不连续性。这一阶段管理当局赋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并不要求银行对利率风险做出有效规避,甚至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性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资产和负债的对应关系处于无法自控状态,没有管理利率风险的自主权,同时也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能力。所以,这一时期国内的研究多集中于利率管制下的商业银行利率规范管理。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一些商业银行开始主动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比如,中国银行以进行信用卡大额透支业务来规避人民银行信贷规模管理,扩大自身资产规模,增大敏感性正缺口以增加收入。并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风险管理逐渐的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国内学者对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也从利率管制下的管理和策略转向了利率市场化的管理方法和策略。理论上,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利率风险测量方法和管理技术。葛奇在《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一书中系统、详尽地论述了国外现有的利率风险测量和管理方法,并且对美国利率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可概述。实践上,逐步寻求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将这些先进的技术方法有效应用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途径。戴国强在《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一书中运用VAR方法、随机分析方法和期权定价方法,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基准利率的选择,利率走势的预测;研究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方法的应用,为我国银行有效控制利率风险,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模型和方法。
参考文献
1、葛奇 [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2、戴国强 [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