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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4:59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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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气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八条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第十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根据征收体制按季度安排使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本级财政。

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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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局直达列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跨局直达列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运输工作,鼓励组织直达列车,提高运输组织水平,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缓和编组站能力紧张状况,加速物资周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部颁《始发直达列车、成组装车组织办法》和《列车编组计划》的跨局直达列车,无改编作业(包括补、减轴作业)通过一个编组站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始发直达列车每列4元;
2、阶梯直达列车每列6元;
3、基地直达列车每列8元;
4、超过编组计划规定的技术直达列车每列8元;
5、组织难度很大的百杂货多品种始发或阶梯直达列车每列10元。
通过两个编组站的每列增加2元;通过三个及以上编组站的,每多通过一个编组站每列增加4元,开出的各种直达列车,其牵引重量不足1,800吨时,均按始发直达列车的奖金标准的50%计算支付奖金。
二、跨局直达列车奖金应主要发给组织跨局直达列车的车站、分局、路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对积极组织直达做出突出贡献的或不按计划组织装运而拆散直达列车的,要实行重奖重罚,绝对不准吃“大锅饭”和搞平均主义。对部机关全年组织跨局直达列车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部给予一
次性奖励。
三、铁路局未完成部分配的直达列车比重任务时,免发当季度直达列车奖金。
四、由于组织直达列车而影响一次作业时间未完成任务时,可酌情将其影响部分剔除。
五、对煤炭、石油、金属矿石和矿建直达列车,只对超过定额的列数按始发直达列车的奖金标准计算给奖。定额标准由铁路局制定,并报部批准后执行。
六、组织难度很大的百杂货多品种的始发或阶梯直达列车的车站,由铁路局指定,并报部核备。
七、跨局直达列车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每季度后十日内,各局填写“直达列车奖金请领单”报部运输局三份,由运输局审核并确定奖金数后,退铁路局一份,抄部财务局一份。跨局直达列奖金由各局根据运输局核批的奖金数字先行垫付,年末一次转部财务局在部集中的利润留成基金
项下归垫。
八、各铁路局应制定跨局直达列车的具体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对局管内直达列车的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附表略)



1984年12月27日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
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
1.原房改所购住房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
2.按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用现行成本价重新计算原购住房超标款的。
第六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

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九条 凡按《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首年每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每月住房补贴的标准,按上一年度每月住房补贴标准的10%递增计算(详见附表),累计补贴年限15年。
第十条 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负责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住
房补贴的资金,由单位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解决;超编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每年度审核审批一次。审核审批部门在发放住房补贴的上一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单位的申请。申报单位最迟应于11月30日前将审核表报送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经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的审核表,由申报单位分送审核部门并送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补贴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操作程序:
申请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持单位证明到市财政局领取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后,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存查。
2.单位每年度填写《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发放差额货币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报市、区人事、房改、财政部门。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分别对人员编制和职务、领取补贴资格、发放补贴额度进行审核或审批。
3.单位将审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持“中心”通知到银行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4.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额、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款项拨入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内。
5.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年度内,因其领取额、领取方式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单位在情况变化当月填写《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报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发放住房补贴,如按《意见》规定标准发放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核或审批;如参照《意见》规定,另行制订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必须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核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为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开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内符合规定可以开始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领取。
第十五条 凡在2至12月份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变动当月到财政部门领取《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单位需及时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补贴汇储变更清册》,办理变更手续:
1.职务发生变动后,需按现职务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的;
2.在《意见》规定范围内办理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
3.因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需停止发放住房补贴的。
第十六条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因受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未领足第一年应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少领部分可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一次性领回。
第十七条 职工按《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后,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累计超过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数应领金额的,应按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时的标准,计算应退回的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回利息。
第十八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继续按原发放标准领取住房补贴,累计领取补贴年限为15年。
第十九条 职工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其调入后的职级标准从次年1月起领取住房补贴,如在其他单位已开始领取住房补贴,应将其已领补贴的时间与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二十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但其生前工龄超过15年的,可按其死亡次月的补贴标准并按15年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不计递增;由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租用住房等,按规定需报批后方可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的,经批准后到开户银行领取《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在银行办理解付和支取手续;职工领足其应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如无购买、租用住房的,在离退休时,凭银行发给的存折,办理解付和支取手
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继续领取住房补贴的,可凭开户银行发给的存折,逐月到银行支取。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提前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在购房的次年1月继续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比购房当月标准增加10%,并逐年递增。
提前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当月本人住房补贴标准×(84-已领取住房补贴月数)
第二十四条 职工领取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已购房改房面积)÷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现职务15年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查附表)。

第三章 换购或补购住房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购房者或其配偶现职务(职称,下同)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用换购住房、补购住房(应符合《意见》规定的换购或补贴住房的条件和原则)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等三种中的一种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经换购或补购住房后面积仍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不能再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 职工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时,必须按《汕头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把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批准干部、职工所换购住房的面积或补购住房的面积加上原已购买房改房的面积不得超
过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超标部分应由个人自购。产权单位报批时须使用市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调整呈批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时,应负责审核其产权单位是否符合《意见》规定的“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时,产权单位须提交职工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企业的职工还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现职务可享受的职级待遇证明书,高、中级职称的职工须提交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
第三十条 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出售公有住房现行年度成本价计,并一律采用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付款方式;可享受旧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折扣,其计算办法按《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不能享受现住房折扣。
第三十一条 职工换购住房时,如原购房的产权单位和现换购住房的产权单位相同的,原购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如不相同的,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包括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后,原购买住房所分摊的公共部分面积已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原购房的产权单位补交了购
房款的,原购住房退还现换购住房的产权单位。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购房当年职务购买了超标准公有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部分面积已按市场价加收的可按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和现行年度成本价重新计算(以下简称“按新职务重新计价”)。
1.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按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2.职工以标准价购房的,应同时办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按照汕房改〔1997〕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补交房价款。
第三十三条 操作程序
1.换购或补购住房操作程序:
(1)按照审批权限,产权单位将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的住房报住房分配审批部门审批。
(2)产权单位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交拟出售公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确权资料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办理确认产权后,连同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情况证明书报市房改办审批。审批后向市房改办领取职工购房资料和表格。
(3)产权单位向申请换购或补购住房的职工发《汕头市职工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申请表》、《征询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
(4)由有资质人员(指参加市房改骨干培训班的人员)对出售住房进行测丈绘制分户平面图,也可委托市国土房产局或其各分局的专业队测丈绘制分户平面图。
(5)产权单位根据回收的职工具体情况和住房情况的资料,按规定组织有资质人员对住房进行评估作价。
(6)产权单位与职工签订购房合同书。
(7)产权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住房基金缴存情况表》,并连同“合同书”(含附件)、购房夫妇身份证影印件、《征询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调整呈批表》影印件、职工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包括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职
级待遇证明书)或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原房改《房地产权证》影印件、评估和测绘住房平面图的人员参加市房改骨干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影印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8)产权单位将所有审核后的售房资料送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具体办法:市直和驻汕单位送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区属单位按出售住房的区域分别送其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9)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收取购房款并填写《房价款付讫证明书》。
(10)产权单位将售房回收资金存入承办房改金融业务银行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11)产权单位将核查确认后的所有售房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批。
(12)产权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产权转移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所有售房资料,按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申办房地产权转移手续。对职工换购住房的,房地产权部门应先收回原房改《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后,才能办理和发放新的房改《房地
产权证》。
2.“按新职务重新计价”操作程序:
(1)产权单位评估作价。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使用《汕头市职工“按现职务重新计价”评估表》评估作价。
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按照《关于汕头市区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事项的说明》评估作价。
(2)产权单位填写《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明细表》、《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总表》、连同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要求“原购超标准住房现按新职务重新计价”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写明某职工原房改购房时间、职务或职称、超标准面积和现职务职称、可享受
面积)、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包括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级待遇证明书)或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原按成本价购房评估表和本款第(1)项评估表或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所有资料送交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具体办法按本条第1款第(8)项)。
(3)产权单位将核查后的所有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核。
(4)产权单位持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的《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总表》到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交款或退款手续。

第四章 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在付清房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和赠与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1.经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告或旧城改造办公室确定实施改造拆迁的;
2.房屋业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公证手续的;
3.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转移的;
5.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6.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三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须按评估价的1%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收取后应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购建房时,其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房屋业权人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五年以上的(以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审批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按1993年的购房审
批日期为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业权人须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属于该套住房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其房价以房改购房时的个人实付款为基数,按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与其房改面积的比率计价。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房改建筑面积×分摊公共建筑面积
原产权单位不再计收购买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住房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上市交易的增值款归房屋业权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应将其增值款与原产权单位分成。原产权单位得二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产权单
位须将其收取的增值款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增值款计算如下:
增值款=评估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购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实付款-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其他性质的住房交换,应按汕头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价计价,并按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关款项后,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交换。
第四十一条 房改房办理出售、赠与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关款项后,方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和赠与。
第四十二条 房改房出租须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汕府〔1995〕63号)的规定进行活动。原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租金收入归房屋业权人所有;原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的租金收入应与原房改单位分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房改售房单位得二
成。
第四十三条 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如已破产或被撤销的,房屋业权人应交清的款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将房改房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住房困难由本人负责,夫妇双方不得再向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和购买补贴性住房及租用廉租公房。
第四十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1.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
2.按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实地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3.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计价后,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其应收益部分的款项,并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经办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4.向市国土房产有关部门申办买卖、交换、抵押、租赁、赠与等手续;
5.按国家、省、市买卖、交换、赠与和租赁的有关规定缴交有关税费后,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6.交易、交换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房改房上市买卖、交换、赠与等有关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
2.房改房业权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及原件;
3.房改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房改购房时的《汕头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
4.如房改房的业权人已死亡的,必须提供继承人的法律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附表:汕头市区各职级职工各年度月住房补贴标准情况表

单位:元
------------------------------------
| 职级| 一般干部 | 科 级 | 处 级 | 厅 级 |
| 补贴标准 |------|------|------|------|
|年份 |年增10% |年增10% |年增10% |年增10% |
|------|------|------|------|------|
| 第一年 | 300 | 350 | 400 | 500 |
|------|------|------|------|------|
| 第二年 | 330 | 385 | 440 | 550 |
|------|------|------|------|------|
| 第三年 | 363 | 424 | 484 | 605 |
|------|------|------|------|------|
| 第四年 | 399 | 466 | 532 | 666 |
|------|------|------|------|------|
| 第五年 | 439 | 512 | 586 | 732 |
|------|------|------|------|------|
| 第六年 | 483 | 564 | 644 | 805 |
|------|------|------|------|------|
| 第七年 | 531 | 620 | 709 | 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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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年 | 585 | 682 | 779 | 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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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年 | 643 | 750 | 857 | 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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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年 | 707 | 825 | 943 | 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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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年 | 778 | 908 | 1037 | 1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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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年 | 856 | 999 | 1141 |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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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年 | 942 | 1098 | 1255 | 1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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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年 | 1036 | 1208 | 1381 |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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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年 | 1139 | 1329 | 1519 | 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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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年 | | | | |
| |114372|133440|152484|190644|
| 累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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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以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单位2450
元/平方米和汕头市1997年度职工人均年收入
7716元为基数,按省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职工
每月住房补贴额,并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
10%。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