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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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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八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七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三十九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运输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运输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条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一条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账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二条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三条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四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运输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一条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海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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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报告》,现将第二批(四十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公布于后。
  风景名胜资源是中华民族珍贵的自然与文化历史遗产。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对于保护祖国壮丽河山与文物古迹,维护生态平衡,开展旅游、带动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许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统一规划,加强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原有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照顾其隶属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报告


  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很快。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加强了风景资源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不少地方还组织力量进行了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到去年底,各地审定公布了一百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和一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据一九八六年统计,第一批四十四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年接待国内外游人一亿五千四百余万人次,促进了地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实践表明,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明显的。但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业的发展,目前风景区数量不足,容量太小,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跟不上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旅游旺季,风景区人满为患的现象普遍存在,急待增加新的景区。更重要的是我国众多的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急需保护,并按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以使中华民族这批珍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科学的系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从一九八五年到现在,全国有二十一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续向国务院报告,要求审定列为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七十一处,总面积约二万三千八百平方公里。我部收到国务院批办任务后,对上报材料进行了综合审理,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并于一九八七年十月,由全国政协科技组、文化组在北京邀请了部分政协委员、有关学科专家以及文物、城建、环保、地质、林业、宗教、财政等部门代表,讨论评议了各地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提出了一些调整的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国家抓好风景名胜区工作意义重大,应要求各级政府在指导思想、立法、建设等方面继续加强这项工作。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情况,现提出四十处作为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一、野三坡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涞水县境内,面积四百六十平方公里。风景区内地质年代地层出露比较齐全,分为金京坨、阳明山、佛经洞、金华山、野三坡、拒马河等景区,其中突出的是层次多变的群峰和深邃难测的百里峡谷。“老虎咀”、“不见天”、“观音回首”、“龙潭映月”等二十余处自然景点,其雄、险、奇景观为华北地区罕见;白草畔景区植物种类繁多,较好地保存了原始森林的自然风貌;拒马河、小西河四季不冻不竭,河岸如意岭下,单体突起的沙丘和百米宽的沙滩与山影水石融汇一起,构成水浴、沙浴、日光浴三结合的天然浴场。区内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野三坡龙门峡摩崖石刻、大龙门城堡、蔡树庵长城等文物古迹。因地处偏僻,还保留有古老的风俗民情。


二、苍岩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井陉县南部,面积约一百八十平方公里。这一地区历史悠久,地层古老,风景名胜资源丰富。苍岩山福庆寺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浑然一体,有碧涧灵潭、桥殿飞虹、虚阁藏幽、说法危台等十六景,虎影仙迹、白鹤泉、观日峰、孤石古柏等七十二观,千姿百态的山景、没皮空心的白檀树、建在断崖危壁间的桥楼殿等。风景区内有北魏至清代的千佛洞石窟寺,柿庄宋、金时代墓群壁画,杨庄古长城以及外围景点娘子关和韩信背水一战的白石岭古战场等古代文化遗址。


三、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吉县和陕西省宜川县之间,面积约一百平方公里,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黄河壶口瀑布以排山倒海的独特雄姿著称于世,气势壮观。五百余米宽的黄河洪流收成一束,从二十余米高的断层石崖飞泻直下,倾入三十余米宽的石槽之中,听之如万马奔腾,视之如巨龙鼓浪,形成“雷首雨穴”、“百丈龙槽”、“彩桥通天”等奇观。区内还有孟门夜月、斗法龟牛等景点及明代码头、同治长城、四铭寿碑亭龙门飞渡等人文景观;有唐太宗李世民带兵征战的挂甲山,宋元年间的坤柔圣母殿,其结构与造型为古建筑少见。


四、鸭绿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下游浑江口至江海分界处的大东港之间,江段全长二百一十公里,面积约四百平方公里,包括水丰湖、太平湾、虎山、大桥、东港等五个景区。风景区内碧绿的江水蜿蜒,江中翠岛棋布,沿岸群山叠翠,鹤鸟翱翔,浩瀚的水丰湖是我国东北最大的水库,巍巍虎山是明代长城的起点,鸭绿江大桥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战争胜利回国的凯旋门。区内还有一万八千年前丹东人洞穴遗址、汉代西安平县遗址、万里长城遗址以及现代桥梁、水丰电站大坝、园林工程等丰富的人文景观。


五、金石滩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海陆面积约一百一十平方公里,由山、海、滩、礁组成。有完整多样的沉积岩,典型发育的沉积构造,丰富多采的生物化石,是我国北方罕见的震旦系、寒武系地质景观。绵延二十余公里的海岸线,浓缩了古生代距今约五~七亿年的地质历史,是一个天然地质博物馆,受到国内外地质学界高度评价。区内有多种奇特海蚀造型地貌,蚀崖、溶沟、石牙、溶洞等形成一个天然的海滨雕塑公园,可供观赏游览、进行地质科研活动。金石滩有大型海水浴场和垂钓场,为风景区增添了度假休息的丰富内容。


六、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兴城市,依山面海,面积四十二平方公里。景区集山海、古城、温泉于一地,分为五个景区,有五十多个景点。古城城垣是国内保留完整的四座古代城池之一 温泉储量丰富,可治疗多种疾病;海滨浴场绵
延十四公里,沙细滩缓,潮稳波清,亭台楼阁掩映绿树之中;首山平地突起,海拔三百多米,秀木环绕;还有古烽火台和朝阳寺古刹等。菊花岛山石秀美、古树参天,南有伥山岛和阎山岛,北有磨盘山,一大三小相映成趣,岛上还有辽代大龙宫寺、大悲阁、八角硫璃井、唐卫洞古迹。


七、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辽东半岛南端,东临黄海,西濒渤海,包括大连海滨与旅顺口两个景区,由海滨四十五公里公路联成一体,陆域岛屿面积一百零五平方公里。大连海滨景区海岸线长达三十余公里,水面浩瀚,碧海蓝天,岛屿、礁石婷立海面,气象万千;白云山庄莲花状地质构造地貌和由岩溶礁石构成的黑石礁如同“海上石林”,为世所罕见。旅顺口是我国历史上的海上门户,地形雄险壮阔,留有众多古迹,景区内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十七处,其中有中国近代史上记载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各种工事、堡垒等战争遗迹多处,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课堂。旅顺口外礁岛棋布,口内峰峦叠翠,自然风光绮丽多彩。


八、松花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区分为十个景区,面积约七百平方公里。湖区内水面辽阔,植被繁茂,林相丰富,气候宜人。骆驼峰、北天门、五虎山、卧龙潭、石龙壁等景区湖光山色秀美壮丽,适合开展水上,冰上、山上多种游览观光、休憩活动。冬季沿江十里长堤上的冰雪树挂景观,为国内罕见,是本风景区一大特色。区内冰雪资源独具优势,青山雪场景区是我国高山滑雪运动基地。松花湖内有四十八种鱼类和其他水旅生物,茫茫林海栖息生长着约一百四十种野生动物和一百六十种野生经济植物,出产“东北三宝”。还有“西团山文化”、原始公社遗址等历史古迹。


九、“八大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口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境内,由伪满洲帝国傀儡皇帝宫殿、伪国务院及其下属“八大部”等历史建筑与山清水秀的净月潭自然风光组合而成,面积一百五十一平方公里,1986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这里也是一种类型的历史纪念地,通过实物使人们了解中国这段灾难历史,从中得到教益。伪皇宫位于城区东北部,宫殿分内外两庭。外庭主要有勤民楼、怀远楼、嘉东殿;内庭主要有缉熙楼、同德殿,还有御花园、书画库、跑马场等附属建筑,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净月潭位于市区东南,分为潭北山色、潭南林海、月潭水光和潭东村舍四个景区,水景为主,山村衬托,植被丰富,有大片森林、山花、药用植物以及脊椎动物八十二种,鸟类六十多种。山村中有金代古墓两处。


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包括花果山、孔望山、宿城、海滨四大景区,面积约一百八十平方公里,1984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山岳地层经长期的海水侵蚀冲刷和频繁的地质变化,形成有千奇百态的海浪石、海蚀洞及壮丽的石海胜景。景区内大小山头一百三十四座,峻峰深涧,奇岩坦坡;玉女峰为江苏省最高峰;云台山为我国古代文学名著《西游记》花果山的原形,为景区增添了神奇色彩。孔望山有丰富的古代文化遗迹。宿城景区幽谷深邃,有“世外桃源”的意境,海滨则宏阔舒朗。风景区植被覆盖率达80%以上。


十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西北部,由古城遗址、蜀岗名胜、瘦西湖自然风光和古典园林群等组成,面积六点三五平方公里,1984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古城遗址位于风景区北部,为春秋战国吴王夫差筑的邗城、汉吴王濞筑的广陵城、十里长街的唐城以及后周的周小城、宋宝佑城遗址,城区遗址保存较好。蜀岗有唐鉴真大和尚东渡日本前主持的大明寺、北宋欧阳修营建的平山堂及苏轼建造的谷林堂等古典园林和古建筑,有1973年新建的鉴真纪念堂。瘦西湖景区湖水面积九点七公顷,湖区利用桥、岛、堤、岸的划分,使狭长湖面形成层次分明、曲折多变的山水园林景观。


十二、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天台县城北,面积一百零五平方公里,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天台山属仙霞岭支脉,主峰华顶山海拔一千一百一十米。区内悬崖峭壁,峰峦连绵,植被繁茂,溪瀑奔泻。主要景点有华顶山、水珠廉、仙人座、絮云洞等。天台山植物种类繁多,有黄山松、金钱松、竹柏、银杏、厚朴、红楠等。天台蜜桔久负盛名,六绵杜鹃遍布高山,盛产雾茶及多种中药材。天台山开发于东晋,隋智凯大师建寺创佛教“天台宗”,现有国清、高明、方广等古寺庙,其中国清寺区范围内有唐一行墓、宋报转恩塔、历代摩崖、碑刻及佛像等珍贵文物。赤城山洞为道教十大洞天之一。


十三、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舟山群岛北部,由钱塘江与长江入海口会合处的数以百计岛屿群构成,气候宜人,具有滩多、礁美、石奇的特色,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景观较集中的有泗礁、黄龙、枸杞、嵊山、花鸟等岛。沙细滩阔,坡度平缓,其中泗礁岛上的基湖沙滩面积约六十万平方米,南长涂沙滩面积约四十万平方米,是理想的海浴场所。嵊山东崖、黄龙岛元宝石等众多奇石怪礁耐人观赏,妙趣横生。岛上有明清以来摩崖石刻多处。花鸟岛有建于1870年的远东第一大灯塔,与渔港景色、渔村风貌等组成了特有的景观。嵊泗夏季凉爽,海产品丰富,适于避暑度假。


十四、楠溪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永嘉县境内,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楠溪江系瓯江下游最大的支流,干流全长一百四十五公里,江流蜿蜒曲折,两岸绿林葱郁,呈典型河谷地貌景观。风景区沿江分布,可分为小楠溪至大若岩、古庙溪至太平岩、花坦溪至水岩、孤山溪至狮子岩、鹤成溪至石桅岩、张溪至四海山六个景区。景区内有“百丈瀑”、“含羞瀑”、“莲花瀑”、“梯瀑”等五十多处瀑布。奇岩林立,石桅岩一峰拔起,三面环溪,相对高差三百多米。有台湾水青冈、银杏、华西枫杨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种。大若岩山麓江滨村寨风貌独特,保存有宋代以来亭台楼阁、庙观祠殿牌楼等古建筑。


十五、琅琊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滁州市西,古称摩陀岭,包括琅琊山、城西湖、姑山湖、三古等四大景区,面积一百一十五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山峰有摩陀岭、凤凰山、大丰山、小丰山、琅琊山等,以茂林、幽洞、碧湖、流泉为主要观景特色。区内动植物种类繁多,乔木树种有三百二十七种。琅琊山人文景观丰富,有始建于唐代的琅琊寺。醉翁亭为我国四大名亭之一,它和丰乐亭都因镌有欧阳修文、苏东坡字而著名。三古景区(古关隘、古驿道、古战场)、卜家墩古遗址留下了大量的古迹和文物。此外著名碑碣有唐吴道子画观音像,唐李幼卿等摩崖石刻、元代数百处摩崖石刻等。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


十六、清源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北郊,包括清源山、九日山、灵山圣墓和西北洋四大景区,面积五十多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清源山是闽中戴云山余脉,峰峦起伏,石壁参差,望州亭巨石、罗汉峰等象形岩石遍布全山。山上水景丰富,泉、涧、潭、瀑约有一百三十五处。区内人文景观数量多且集中,唐以来各个朝代儒、道、佛三教竞相占地造宇。现有中外驰名的开元寺、紫泽宫道观等。宋代老君造像是国内尚存的最大道教石雕造像,伊斯兰教的灵山圣墓被誉为“世界第三麦加圣地”。


十七、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厦门岛南部,与金门岛隔海相望,总面积二百三十多平方公里,有“海上花园”之称。鼓浪屿面对大海、周围被大陆、半岛、列岛所环抱,形势壮阔。岛上岗峦起伏,露天岩多呈球块状,日光岩、英雄山等巨石堆垒,势如涌出。景区内四季如春,林木苍翠,花草斑斓,建筑多依山而筑,环境幽雅,并有郑成功水操台故址、郑成功纪念馆等历史遗迹。万石山景区位于市区南部,巨大孤石万千散布,奇岩怪石构成独特地质景观。万石湖畔,有热带、亚热带观赏树木四千余种。五老峰下有唐代南普陀寺,营造精致,为闽南佛地之一。


十八、太姥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福鼎县南部,面积约六十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太姥山屹立东海之滨,峰峦交错,裸露的花岗岩形成狭谷、峭壁、深渊等多种景观,特别是据有各种民间传说的造型景石三百六十余处。此外,珍珠泉、七龙泉、九曲泉、兰溪、九鲤溪及溪口、龙庭、赤鲤三大瀑布等泉、溪、瀑布也富有特色。景区内人文景观丰富,有朱熹隐居处、郑樵讲学处、明抗倭古战场及历代摩崖石刻数十处,还有国兴寺、白云寺、瑞云寺等规模较大的寺庙。


十九、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玉山、德兴两县境内,包括西华台、三清宫、玉京峰、三洞口、梯去岭、玉灵观、石鼓岭等七个景区,面积约二百二十平方公里,主峰玉京峰海拔一千八百多米,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以奇峰异石、泉瀑溶洞、云海佛光、名贵动植物、第四纪冰川遗迹等构成丰富的自然景观,被誉为“黄山姊姊山”。其中“巨蟒出山”、“女神峰”和“观音听琵琶”为三大奇景。景区内植被垂直分布明显,有一千多种植物,其中珍贵稀有植物有黄山松、华东黄杉、华东铁杉等。人文景观有包括三清宫道观在内的古建石刻二百二十余处。


二十、龙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西南,地跨贵溪、余江两县,面积约二百平方公里,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龙虎山属武夷山余脉,具有典型丹霞地貌特征。区内奇峰竞出,丹崖碧水,有龙虎山、排衙石、张家山、尘湖山、五湖等一百六十多处景点。贯通景区的芦溪水,联结各主要景点,既可泛舟赏景。亦可徒步游赏。龙虎山人文景观十分丰富,是道教正一派发源地,有著名道观大上清宫。仙水岩至飞马祖岩长达十华里的山崖洞穴里,有春秋战国时期古越族崖墓群。龙虎山东部的象山有南宋大理学家陆九渊的“象山书院”等。


二十一、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胶东半岛东北部,包括陆上烟台蓬莱和威海成山头两片区及海上长山岛、黑山岛、庙岛、刘公岛等岛屿,1985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区内海湾岬角曲折多姿,地形起伏,林木繁茂,海蚀地貌如天然群雕,人文景观十分丰富。蓬莱以“海市蜃楼”驰名中外,蓬莱水城是国内保护完好的古代海军基地。水城西北丹崖山巅的蓬莱阁,面海凌空,气势雄伟,是神话里“八仙过海”的地方。长岛有“海上仙岛”之称,威海刘公岛是我国著名海上重镇,北洋水师曾在此建立基地。成山头是我国东部“天涯海角”,地势险要,秦始皇两次登临,留有众多古迹,是历代著名的风景名胜地。


二十二、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地跨随州市和钟祥、京山两县,主峰海拔一千多米,面积约三百三十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内有成片的楠木等数十种名贵树木和漫山的兰蕙、杜鹃等数百种奇花异草。古树参天、峰峦叠翠,成为本景区主要特色。区内有上百个溶洞,海拔八百五十米的“鄂中瑶池”、白龙池和落差一百余米的柳门口四叠飞瀑,为华中地区罕见。区内保存有“屈家岭”、“冷坡垭”等新石器文化遗址,绿林军起义的古战场遗址,随州曾侯乙墓编钟、明嘉靖皇帝之父墓陵以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旧址等大量文物古迹。


二十三、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包括大庸市张家界、慈利县索溪峪和桑植县天子山三个景区,总面积约三百六十平方公里。武陵源风景区地层以红砂岩、石英砂岩为主,经长期地质变化、水流切割、风化剥蚀,形成罕见的砂岩峰林峡谷地貌,数以千计的石峰危岩平地拔起,形态各异,婷婷玉立于金鞭溪、索溪等峡谷两侧。峰上奇松挺拔,灌木丛生,时有云雾萦绕,景色神奇。区内山奇水秀,湖、潭、溪、瀑比比皆是,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此外还家张良墓、马公亭、朝天观、龙凤庵、接风庙等人文景观。


二十四、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包括岳阳楼古城区、君山、南湖、团湖、芭蕉湖、汩罗江、铁山水库、福寿山、黄盖湖等九个景区,部面积一千三百多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雄踞洞庭湖的岳阳楼,建筑精巧雄伟,为我国江南三大名楼之一,尤以楼内范仲淹的《岳阳楼记》宋代匾额著称于世。洞庭湖烟波浩渺,横无涯际。君山地形独特,古迹众多,为洞庭湖中最大岛屿。岛上历有三十六亭、四十八庙,舜帝的“二妃墓”、汉武帝的“射蛟台”等珍贵历史文物。汩罗江畔有屈子祠、杜甫墓等。此外,附近还有慈氏塔、宋代文庙、鲁肃墓、黄盖湖三国古战场等名胜古迹。


二十五、西樵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东省南海县西南部,面积十四平方公里。西樵山是七、八千万年前由海底火山喷发岩浆、岩块、火山灰后形成的死火山,山体外陡内平,状若莲衣复合,大秤峰居群峰之首,九龙岩、冬菇石、石燕石等峰岩形态万千。西樵山岩石节理发育,裂隙纵横,富有潜水,形成多处水景,有二百三十二口泉眼,二十八处瀑布。早在新、旧石器时代西樵山就有人类活动,留下历代地下采石场等许多历史遗迹,史学界称为“西樵山文化”。明朝中叶成为南国理学名山,保存有“云泉仙馆”、“白云古寺”、大量摩岩石刻等文物古迹。


二十六、丹霞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广东省仁化、曲江两县境内,包括丹霞山、韶石山、大石山三个景区,面积约一百八十平方公里,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内红色砂砾岩层形成的独特地貌,奇峰林立,丹崖赤壁,地学中的“丹霞地貌”一词源出于此。丹霞山多茂密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树林,红岩绿树,景色绚丽。区内锦江蜿蜒穿行于峰峦之间,岩穴古洞、流泉飞瀑时时可见,有岭南名刹别传寺、锦石岩庵堂及金龟岩、五仙岩、燕岩等多处寺庙古迹,还有舜帝南巡秦韶乐胜迹及丰富的摩岩石刻等人文景观。风景区外围地区有金鸡岭、九泷十八滩、南阜寺,古佛寺马坝人出土遗址等自然历史遗迹。


二十七、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境内,以西山为中心,包括金田村、金田营盘、浔州古城、白石洞天、大滕峡、罗丛岩、紫荆山、大平山原始森林等,总面积约二千平方公里。桂平西山以“石奇、树秀、泉甘、茶香”著名。峰峦嵯峨,数十乃至百余立方米的巨石叠阵,加之绿荫遍地、古树参天,形成壮丽景色。西山历史悠久,保留有较为完整的广西佛教建筑、庙宇,历代文人墨客赞赏西山诗词对联四千余首,周围有太平天国革命遗址金田村等历史文化遗存。


二十八、花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龙洲两县境内,以古代壮族的大量山崖壁画为主要特色,分布于二千八百多平方公里范围之内,大壁画有六十四处,最集中的是花山和棉江两处。宁明花山高约二百五十米,形似鹰嘴,峭壁临江,钟乳凝结。崖壁画面巨大,高约四十米,长约二百米,有各种人、物图像三千一百余幅,人像最大高达三米,最小的只有三十厘米,并有各种鸟兽和圆形图案,岩画用赤红色单线条勾勒,线条粗犷,形象生动,是研究壮族历史文化及民族学、考古学、民俗学的珍贵史料。风景区内峰峦耸秀、碧水萦回,风光秀丽,有酒壶山、白鹤山、神仙板、宝剑山、紫霞洞、响水瀑等景点,自然景观和其它人文景观丰富。


二十九、贡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境内,以贡嘎山为中心,包括泸定县海螺沟、九龙县伍须海和康定县木格错,面积一万余平方公里,1986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贡嘎山海拔七千五百多米,主峰周围六千米以上的高峰四十五座,现代冰川一百五十九条。海螺沟内有我国最高最大的冰瀑布及决川弧、冰川断层、冰川消融等景观。九龙伍须海和康定木格错以高山湖泊、原始森林、草原、瀑布、温泉为景观特色。区内高原植物野生动物种类丰富。贡嘎山是红军长征经过的地方,有泸定铁索桥等许多革命史迹、遗址。


三十、金佛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南川县境内,山体海拔八百~二千二百多米,面积约二百六十平方公里,1986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金佛山古称九递山,素为巴蜀四大名山胜景之一,古称“南方第一屏障”,以原始奇特的自然山峦、林壑为特色。植物群落随地势高差呈垂直带分布。奇特的方竹和实心竹漫山遍野。区内岗岭崖壁、沟涧洞石兼有,瀑、溪、泉众多。“三泉映辉”以在同一断面有三眼不同温度的热泉水而著名。还有一日三涨的潮水泉和常年恒量的一碗水泉等。因特定自然条件形成的气象景观有金佛晚霞、白云朝晖等。


三十一、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长安、江安两县境内,面积约一百二十平方公里,以竹林景观为主要特色,兼有许多文物古迹,1986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内峰峦二十八座,山山皆竹,郁郁葱葱,以楠竹为主,有人面竹、花竹、算盘竹、绵竹、黄竹、罗汉竹、香妃竹等三十余种。数十条飞瀑流泉不竭,三叠飞瀑高约二百米,宽约十五米,十分壮观。山岭有洞穴二十余处,仙寓洞长五百米,半面敝亮,洞内雕像石刻神态逼真。天宝洞长一千五百米,高二十米,为半边山洞,上为形似刀削的红色石壁,下面深谷万丈,春夏红岩绿树,繁花似锦。


三十二、织金洞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织金县境内,面积约四百五十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分为织金古城、织金洞、裸结河峡谷、洪家渡等四大景区。织金城始建于1382年,古城三面环山,一水贯城,城内有清泉七十一处、庵、堂、庙、寺五十余处,其中财神庙以结构奇特著称,保安寺与山洞地势巧妙结合。织金洞属高位旱溶洞,是我国大型溶洞之一,全长十多公里,面积三十多万平方米,两壁最宽处一百七十三米,垂直高度大多在五十至六十米,最高达一百五十米。洞内空间开阔,岩质复杂、渗漏多变,分为“迎宾厅”、“万寿宫”等十个景点,拥有四十多种岩溶堆积形态,各具特色被称为“岩溶博物馆”。洞外有地面岩溶、峡谷、溪流、瀑布等自然景观。这里有布依、苗、彝等少数民族,许多民族风情颇受人们喜爱。


三十三、沅阳河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镇远、施秉、黄平三县境内,面积四百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沅阳河谷分西峡、龙王峡、诸葛峡及高碑湖。峡内奇峰碧水,岩溶钟乳,景点四十多处。云台山位于*阳河上游,地形起伏大,众多孤峰高达三百余米,组成千山万壑的岩溶景观。铁溪为沅阳河支流,两岸原生植被丰富,石柱峰等奇峰异石耸立于河谷之中。镇远历史文化名城,有青龙洞、中元洞、和平村、中共镇远地下党支部旧址等人文景观,以青龙洞为代表的古建筑群,依山傍水,布局和设计别具特色。


三十四、红枫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清镇、平坝县境内,湖水面积五十七平方公里,湖中岛屿一百多个,以岩溶地貌和湖光山色为特色,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区分为北湖、中湖、南湖和后湖。北湖碧波万顷,中湖水狭山奇,南湖山重水复,后湖群峰环水。南湖将军湾溶洞群中的将军洞,长达六百多米,有三个洞中湖,白而透明的各种钟乳石倒映水面,似水晶宫殿,形成山里有湖,湖里有岛、岛上有洞、洞中有湖、洞湖相通的奇特景色。


三十五、龙宫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安顺县境内,面积二十四平方公里,1987年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区以壮观瑰丽的水溶洞、洞穴瀑布和旱溶洞独特的岩溶地貌为特色,并有田园山寨、山野峰峦、嶙峋石林及丰富多采的民族风情作衬托。地下暗河全长十五公里。穿越大小二十多座山,串连九十余个洞穴。


三十六、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条大江在云南省境内并靠奔流四百多公里,最近处直线距离仅六十六公里,这种景象世所罕见,加之无际山野峡谷,形成地貌奇观。风景区分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独龙江三个片区。景区内高山雪峰横亘,梅里雪山连绵数百里,太子雪山海拔六千七百四十米,是云南第一高峰。有澜沧江石登至中排峡谷、怒江双腊瓦底嶂谷等高山峡谷相间并行的大峡谷,在澜沧江沿途有欧亚板块和印度板块碰撞的地质现象。中甸县大小雪山丫口有秀丽的林海雪原景观。该风景区臧族、纳西、傈僳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民风民俗丰富多姿。


三十七、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滇池为滇中高原的陷落湖,水面海拔一千八百多米,面积约三百平方公里。西山为滇中名山,有”睡美人”之称誉,登山揽湖,“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令人心旷神怡;山上林木苍翠,有元代华亭、太华西佛寺建筑群,有嵌缀峭壁之上的三清阁建筑群。西岸片区有大观楼、海埂、西园、曹溪寺以及城西北筇竹寺等重点景区、景点。东岸片区为滇文化发祥地,有呈贡龙潭山旧石器时代遗址,石寨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天子庙战国“滇墓”、晋城古镇等。


三十八、丽江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丽江、宁蒗、中甸三县境内,由四个景区组成,总面积七百七十多平方公里。玉龙雪山有终年积雪的雪峰十三座,南端主峰扇子陡,海拔五千五百多米。位于玉龙雪山与哈巴雪山之间的虎跳峡,峡谷迂回约二十公里,江面最窄处仅三十米,江滩至两岸峰顶高差约三千九百米,为世界最深峡谷。长江第一湾,历来兵家必争地,以山峦、奇岩、溶洞为特色,泸沽湖景区内深林幽湖与少数民族古风民俗融为一体。丽江古城民居独具风格,在我国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风景区内纳西族千余年前创造的东巴文、纳西古乐、白砂壁画等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十九 雅砻河风景名胜区 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南部,是藏民族的发祥地之一。这里雪山冰川、田园牧场、河滩谷地、古老文化遗址和民风民俗等构成一幅幅神秘、古朴而又壮丽的画面。区内植物种类丰富,植被随海拔变化呈垂直带分布。人文景物有西藏最早的宫殿雍布拉康、西藏第一座寺庙桑鸢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昌珠寺和藏王墓群等。保留着中世纪建筑特色的民居以及民风习俗、宗教活动等,都具有鲜明的地区特点。


四十、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平原西部。风景区由滚钟口、西夏王陵、拜寺口和三关古长城四个景区组成,1983年被定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西夏(公元1038~1227年)王朝建都银川,贺兰山当时即被当作皇家林苑。山上建有“离宫”、“避署宫”等皇家宫殿和皇家寺院。贺兰山绝壁千仞,松林如海,极目东望,银川平原黄河如带,阡陌纵横,沟渠如网,稻谷飘香,一派“塞上江南”景色。规模宏伟的西夏王陵古墓群为代表的西夏文物古迹是研究西夏文化历史的宝贵资源。






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党中央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国务院印发了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紧紧抓住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果。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坚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人事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区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重新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尉健行同志的报告:学习李鹏同志在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
要讲话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统一思想,认清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以及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做到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扎扎实实地工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认真清理各种名目的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各地区人事部门要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对目前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治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对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和标准,要坚决纠正,立即停止。请各地区人事部门及时将治理的情况函告部监察室。
三、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对机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做了具体部署。各地区人事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政
策组织实施。在工资制度改革中要顾全大局,不得突破限额,自开口子。对无视国家政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四、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监察处、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切
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各种违法违纪案件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
各地区人事部门要通过反腐败斗争,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要将年内开展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还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打算,于12月底前报部监察室。



199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