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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8:48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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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政府14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告市府办公厅。

  第六条 市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市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全国、广东省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通过建议或者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市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厅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转办,也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市人大、市政协网上交办系统送原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其中,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将该建议、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由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府办公厅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府办公厅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领导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单位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各1份。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综合其他会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l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各1份。

  (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送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综合其他会办单位意见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和承办单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府办公厅、会办单位各1份。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3份),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1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会办单位各l份。

  (六)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各1份。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由市府办公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府办公厅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承办),由市府办公厅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市府办公厅,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府办公厅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提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市府办公厅收到办理通知后,由市府办公厅提出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其中市长每年牵头督办1件以上市政协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主、会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厅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厅报省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省府办公厅。

  省人大重点建议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厅答复建议人。

  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草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府办公厅审核并呈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厅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省政协有关委员会专题督办的重点提案,则由市府办公厅直接答复提案人并抄送省政协相关委员会。

  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印发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可不再另行书面答复。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交办单位1份,并协助交办单位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提案的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遗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4〕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2.省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4.市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附件1(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203/904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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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崔乃夫部长签发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将于7月19日通过报刊公开发布。现将《通告》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国内救灾捐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救灾捐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救灾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捐赠情况,并组织一定力量,具体办理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二、各地要按《通告》要求,尽快做好救灾捐赠接收的一切准备工作。确定并公布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接收捐款帐号,印好收据和感谢信。为各方面捐赠提供方便条件。
三、捐赠款物,要设立专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对捐赠款物要按日清理,做到帐款、帐物相符,防止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民政部所发《通告》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省(区、市)重灾区的救灾捐赠,不包括本省(区、市)为自身救灾需要所发动的救灾捐赠。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救灾捐赠接收工作,按《通告》和本通知精神,迅速安排部署。

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1991年7月17日)
今年六月以来,安徽、江苏等省、市连续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全国很多地方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持的互助协作精神,纷纷来电来信,要求以单位和个人的名义提供捐赠,有些已直接交寄款物,有的文艺团体要求义演募捐,帮助灾区。为
切实作好救灾捐赠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民政部已设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并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南街9号和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设立了接收站,直接办理接收事宜。现特委托各级民政部门代办国内救灾捐赠接收事务。望各级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相应设立接收站办理接收工作。
(二)接收国内救灾捐赠以现金为主,也可接收救灾必需的物资、器材、药品等,对捐赠衣被,由于当前正处雨季,保管和运输都有困难,可暂不接收。
(三)凡定向捐赠现金,可直接汇寄所支援地区的民政部门接收,也可交当地民政部门或直接汇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转交。
(四)凡定向支援物资、器材、药品等,可直接或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与所支援地区民政部门联系协商后提供,并办理运输,以免造成浪费。
(五)凡非定向的捐赠,均由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统一分配。捐赠者可交当地民下放部门转办,也可直接联系办理。
(六)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赠,均应开收据,给感谢信。为方便捐赠,应公布联系电话、 接收地点和帐号。 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联系电话是: 653088 和656061—522;人民币帐号:028—-144184-58,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西四分理处;外币帐号:714021
80,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七)义演问题,由当地文化、宣传和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共同商定办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每天应将本区域内接收捐赠的情况,汇总报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
(九)各级民政部门对所接收的捐赠,应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报刊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199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