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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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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2日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

  第一条 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

  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

  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

  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 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本规范所指障碍不包含用户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故障。

  第四条 服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服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恢复、停机等服务变更项目,自柜台或网络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完成所需要的时间。对于需要进行资源确认的服务变更,其时限比照本规范第二条“业务开通时限”。

  第五条 客户服务应答时限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率≥85%。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指用户拨号完毕后,自听到回铃音起,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指自用户选择人工服务后,至人工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率指用户在接入客户服务中心后,实际得到人工话务员应答服务次数和用户选择人工服务总次数之比。

  第六条 用户信息保护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续存时限为至少5个月。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指从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之时起,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保存协议的时间。

  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协议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通过短信、客服电话、互联网等形式约定的业务订制或变更关系。

  第八条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收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至少为5个月。

  第九条 互联网接入终端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终端的,应同时提供纸质或电子类介质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至少包括配置方法、使用方法、日常故障的自我诊断方法等。

  第十条 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采用无线接入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布其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提醒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到量预警指用户套餐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套餐超量提醒指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套餐到期提醒指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通信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8%。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在用户账号、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接入服务器的接通次数与用户申请建立连接的总次数之比。

  第十三条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用户申请建立网络连接时,从用户提交完账号和密码起,至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并返回响应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四条 有线接入速率

  有线接入速率的平均值应能达到签约速率的90%。

  有线接入速率指从用户终端到接入服务器(BRAS)之间的接入速率。

  第十五条 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

  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

  第十六条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5%。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并成功建立连接的次数与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总次数之比。

  第十七条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从用户提交完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时起,至网络返回连接响应时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八条 无线接入中断率

  无线接入中断率≤5%。

  无线接入中断率指互联网业务进行过程中发生业务中断的概率,即互联网接入连接中断的次数与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总次数之比。本规范所指中断是在终端正常进行数据传送过程中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原因造成的接入连接断开。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10-4。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指互联网接入计费相关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计费记录条数/总计费记录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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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2 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九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认定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或者超过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七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用地申请人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当天;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用地人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用地人实际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当天。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向地方税务机关划转之前,耕地占用税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机关应当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申请用地所在地征收机关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及时开具纳税通知书发放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第二十条 获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单位: 元/平方米)
         税  额
地  区 区 县级市 县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45 40 30
扬州、南通、泰州 40 30 25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30 25 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中医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中医护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诊疗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中医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医护理工作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的、独具特色的技术方法和服务流程,成为中医药综合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护理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辨证施护、个性化强,技术方法灵活多样、易于接受,与现代护理互相补充,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护理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加强中医护理工作,对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更高关注,对中医护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中医护理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不能适应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中医护理特色优势未充分发挥,中医护理人力资源缺乏,中医护理技术尚未得到广泛应用,辨证施护水平有待提高,中医护理学术发展缓慢,科研水平不高。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中医护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保持和发扬中医护理特色优势,丰富和发展中医护理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提高临床疗效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二)基本原则
发挥特色,提高疗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临床,广泛应用中医特色护理技术,优化中医护理方案,增强中医护理服务能力,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加强中医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中医护理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中医护理管理和质量评价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坚持遵循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律,明确中医护理发展方向,把握中医护理工作重点,以临床为核心,统筹兼顾,促进中医护理临床、教学、科研全面发展。
三、切实加强中医临床护理工作
(一)牢固树立中医护理服务理念
各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医护理工作者要充分认识中医临床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中医的整体观念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坚持“辨证施护”的中医临床护理原则,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护理工作。
(二)积极推广实施中医护理方案
各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要积极探索针对疾病的不同症状和证候实施有针对性的中医护理措施,丰富“辨证施护”的内涵。梳理、总结、提炼常见病和优势病种中医护理经验,制定中医护理方案,并推广实施。适时开展中医护理方案分析评价工作,及时优化、完善中医护理方案,并在中医护理方案基础上,修订中医护理常规,指导临床中医护理工作,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到2015年,制订并实施中医护理方案100个。
(三)大力推进中医综合治疗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广泛应用中医护理技术,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每个科室至少开展4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护理人员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在中医医院综合治疗区(室)建设中,充分发挥护理人员的作用,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积极协助医生开展中医特色治疗。护理人员应积极运用、规范操作中医诊疗设备,丰富中医护理手段。鼓励探索中西医护理技术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临床护理水平。
(四)加强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
遴选、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医护理重点专科,探索创新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模式。加强重点专科内涵建设,组织实施中医护理方案,传承、推广专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经验方法。加强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协作组建设,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中医护理技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五)拓展中医护理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治未病、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康复工作中的特色优势作用。以机构为支撑、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促进中医护理服务逐步向基层和家庭拓展,向老年护理、慢病护理、临终关怀等领域延伸,增强中医护理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与整体性,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中医护理服务。
(六)建立健全中医护理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根据中医医院规模,设置二级或三级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对中医护理工作的要素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强化护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在发挥中医护理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满足患者需要,维护患者权利,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七)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以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为契机,深入开展中医特色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全面履行护理岗位责任制,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中医护理工作模式,注重运用中医护理理论在生活起居、饮食调护、用药护理、情志护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中医护理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整体具有中医特色的优质护理服务。至2015年,全国创建100所国家级、300所省级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
四、强化中医护理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备护理人力资源
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的要求,增加临床护士数量,普通病房实际床护比不低于1:0.4,逐步达到1:0.5~0.6。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重症监护病房、门(急)诊、手术室等重点部门护士配置合理。至2015年,原则上中医院校毕业或中医护理专业护士比例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4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30%;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8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50%。
(二)加大中医护理人才培养力度
中医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全体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护理人员中医药规范化培训制度,确保各项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到位,确保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达到其相应岗位护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非中医院校毕业或非中医护理专业的护士在中医医疗机构工作3年内完成中医理论与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100学时。至2015年,中医医院应建有中医护理培训示教室,有专人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不同层级护理人员培训。
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护士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十二五”期间,在全国中医医疗机构遴选一批护士进行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医护理能力与水平。
(三)重视中医护理管理队伍建设
要将中医护理管理队伍培训纳入医院管理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建设一支中医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突出、管理素质优良的中医护理管理队伍。至2015年,三级中医医院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护理管理人员应不低于60%。5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护理副院长。
五、推动中医护理教育科研及对外交流
(一)大力发展中医护理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
各中医药院校的护理教育工作要与中医临床紧密结合,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医医院的服务模式与专业特点,密切与中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以中医临床护理需求为导向、专业教育为主旨、人文关怀为根本、实践创新为引领,强化中医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发展中医护理继续教育,以满足中医护理工作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的中医护理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中医护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中医护理学科建设,促进中医护理学术发展与创新。
(二)着力提高中医护理科研水平
重视中医护理科研工作,围绕临床护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以提高中医护理效果为核心,加强中医护理理论内涵、科学基础以及临床实践评价研究。积极开展中医护理经验筛选、梳理与传承,重点围绕中医护理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规范中医护理技术与方法的操作规程,建立中医护理效果评价标准,形成中医护理推广模式,促进中医护理学术创新。开展中医护理研究室建设工作,提高中医护理科研水平。
(三)全面促进中医护理对外合作与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医护理领域的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境外先进的护理服务理念、专业技术经验、教育管理模式,大力传播推广中医护理理念、方法和成果,推动中医护理工作走向世界。
六、落实中医护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中医护理工作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明确职责,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设专(兼)职中医护理管理干部,负责中医护理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医药行业学会与协会的作用,鼓励、支持行业学会与协会积极参与中医护理工作。各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护理、医疗、药剂、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完善机制,相互配合,整体推进。
(二)完善政策与保障措施
各地要研究有利于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与建立中医护理技术、中医辨证施护等中医护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制定和提高中医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单独设立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系列,探索建立体现中医特色的中医护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标准,实行同行评议,促进中高级中医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医护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护理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效率。
完善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完成护士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护士的收入分配、职称晋升、奖励评优等向临床一线和中医护理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努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
(三)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成立中医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本辖区中医护理质量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医护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评价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护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中医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