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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45:21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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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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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管理国内贸易的部门历经沿革。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商务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3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序号 法律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颁发《物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劳动部 [1993]物人字13号 1993.02.08 已被《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规定的新标准替代
2.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1993]物机字38号 1993.02.15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联合通知严禁产、销伪劣钢材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 [1993]冶质字第256号 1993.06.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关于确保完成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及救灾用木材调运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内贸易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993]内贸木字89号 1993.08.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办联字[1993]第300号 1993.11.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经贸[1993]564号 1994.01.12 已被《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4号令)替代
7.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内贸易部 [1994]内贸函财字945号 1994.11.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法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内贸散联字[1995]第13号 1995.02.2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工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国经贸贸[1995]235号 1995.05.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共同做好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 内贸行联字[1995]第33号 1995.05.3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8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7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冶金部、机械部、 国经贸市[1995]854号 1995.12.2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技监局 国经贸资[1996]200号 1996.04.0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1996.05.2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国经贸贸[1996]311号 1996.05.2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1996]外经贸管字第177号 1996.06.0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41号 1996.08.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7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8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6]741号 1996.10.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内贸易部、技监局 内贸行一联字[1997]第20号 1997.05.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市[1997]415号  1997.06.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7]690号  1997.10.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 国经贸市[1998]82号 1998.02.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 国经贸贸易[1998]652号 1998.10.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工商局 卫生部 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7号 1999.02.1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关于确定国家经贸委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企业[1999]446号 1999.05.1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1999.09.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贸易[2001]221号 2001.03.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  2001.08.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关于公布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1】1072号 2001.10.24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
33. 关于公布部分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2】391号 2002.06.05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特急 发改运行[2005]225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当前,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在前一阶段确定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收回有关证照之后,停产整顿工作正在加紧实施,下一步即将进入整顿验收和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吊销证照阶段。为推动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维护煤炭生产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5]1692号)的要求,会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监督其严格按照整顿方案,落实整顿措施,加快整顿进度,保证整顿质量。同时要防止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以及借整顿之名从事生产,如发现类似问题,一律不得延续整顿,要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吊销证照。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机构,制定严格细致的停产整顿煤矿验收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搞好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标准,逐矿逐项进行,严防“走过场”。要建立和落实验收工作责任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经组织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恢复生产的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返还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正常监管范围,督促其依法生产。对验收不合格、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做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以正式公告文件和政府网站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关闭矿井行动,落实拆除设备、封填井筒、平整场地和遣散从业人员等工作。
四、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在我委政府网站上向全国公布关闭煤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情况,各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分别于11月5日、12月5日和2006年1月10日,分三次向我委(经济运行局)集中上报本省(区、市)决定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上报采取正式文件(公告)形式,并按附件一的格式将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发送电子邮件。在2006年1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须向我委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填报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见附件二)。
对不及时向社会公告、不按要求上报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作总结等信息的省(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成 华、王旭东,电话:010-68535525(传真),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表
二、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