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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未成 年犯的人文关怀延伸到跟踪帮教之中/闵 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4:17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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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未成年犯的人文关怀延伸到跟踪帮教之中

闵涛


  黑龙江北安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针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做到“三个一样”即像医生对病人一样、像教师对学生一样、像父母对子女一样,满腔热情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并将法院、法官的人文关怀延伸到判后的跟踪帮教之中。该院少年法庭每年会同部分北安籍少年犯家属去省少年管教所,针对确定的重点帮教对象,考察他们生活、学习状况,并与少年管教所教改科、狱政科沟通,了解他们改造的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通过实地考察敦促少年犯的家属按时去探视,使少年犯获得更多地家庭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同时,对认真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生产技能,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该少年法庭与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进行沟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建议予以减刑,使他们能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该院(2004)北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国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到2007年3月8日止)。被告叔父以量刑偏重为由要求对刘减刑,并多次进省、进京上访。该院通过走访了解到,刘玉国的父母患有多种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缺少劳动力,责任田荒芜,刘玉国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针对刘玉国家庭的实际情况,该院把刘玉国确定为重点帮教对象,对其进行多次回访考察,了解到刘玉国在省少管所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刘玉国的现实表现、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其叔父上访的不稳定因素,该院少年法庭庭长先后三次去省少管所和哈中院沟通情况,建议对其给予减刑。哈中院根据北安法院的建议以及对刘玉国的考察,于2006年4月末做出为刘玉国减刑九个月的裁定。刘玉国的父母非常感动,其叔父对法院所做的工作也非常满意,表示息访。 

  北安法院的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未成年犯的人文关怀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他们的工作不仅使少年犯增强了改造的自信心,而且使其家长深深感动,同时,对于息访和减少部分未成年犯家属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树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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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现就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
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基金的1%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规定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等级,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六、中央部属企业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期间,不进行待业登记,不享受职工待业救济。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7日
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作者:高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