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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熊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0:19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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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

熊伟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工作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稍微“热”一点外,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皆是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且不说普通老百姓不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就连行政机关领导也很少过问这项工作,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行政复议工作消息报道更是寥寥无几,难怪乎曾经有人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萎缩,名存实亡。但是,这项制度对于限制行权的过分膨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潜力和作用。因此,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修改,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将原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别是2006年12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后,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以来,行政复议工作犹如枯木逢春,即将翻开其崭新的一页。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如何去旧鼎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命活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与社会大众现实观念存在的不兼容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催生行政复议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60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了600余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大量的规章。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的同时,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实践证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巩固,又在为改革试点提供规范化的前提下促进新政策的出台,逐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和发展,以及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于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便成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遵循行政管理规范,实施行政管理,必然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经济利益),一旦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自1990年10月1日起可提起行政诉讼;1991年1月1日起便可申请行政复议。
  从立法上讲,这似乎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第三方公正调处的平台。然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平台的作用与设计时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 行政复议因与行政诉讼过多的雷同性,其作用正逐渐被信访制度所取代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以监督、保障和救济为目的,换言之也叫做“保护弱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如果,这种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又没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评理”的渠道,势必叠加逆反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政权的巩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平台的设计者,试图通过这个法定的、程序性的、公正的平台解决那些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不当行政行为”。然而,行政复议仍属雷同于行政诉讼式的准司法程序。一般老百姓不熟悉,行政机关也不喜欢。现在老百姓对管理者有意见,要吗走信访渠道;要吗走极端,引起新闻媒体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也就是说,信访和媒体已成为解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而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正在逐步被边沿化。程序性、对抗式、复杂化的行政复议纠纷处理平台几乎是门可罗雀。

三.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基本沿袭西方国家“三权鼎立”的司法制度,缺乏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基础既包括社会意识,也包括社会体制

  从社会体制入手来考察行政复议制度,不难发现其权力制衡原则、司法最终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等,在我国实施起来与西方国家有着大相径庭的情况。比如,司法最终监督原则,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叫做“诉讼终局”原则。由于行政复议绝大多数决定不能终局,必须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而法院的行政判决虽然形式上二审终局,但并不能真正的终了,行政机关未执行二审判决,老百姓不按终审判决办事的案件不胜枚举。表面上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这种不能终局的原因还是与社会体制有关,因为在法院之外,还有信访程序,而信访包罗万象,即使法院判决生效,通过信访仍然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且既不缴诉讼费,也不用请律师,还避免了繁杂的举证和调查,可谓简便有效。
  不能否认“诉讼终局”原则,一当遇到“信访”则决不能终局。自然申诉、抗诉等司法程序更是形同虚设。所以,司法最终监督原则既不能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处理问题,也不能实现其最终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从社会意识来看,由于千百年封建意识形成的君臣思想、官本位思想以及近代世俗观念等在社会意识中的普遍性和顽固性。特别是纠纷最容易发生的群体—农村村民和下岗待业人员,其法制思想的缺失甚至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在这些群体中,现代法制理念与封建残余思想存在着激烈的观念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中将1990年12月2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归纳为,老百姓由于怕官,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上往往是“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就是这种观念冲突的真是写照。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从其出生时起,就决定了它先天的缺陷,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仍然摆脱不了相同的命运。笔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其运行的环境确实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不敢告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与老百姓对簿公堂的问题上也存在较大的思想障碍。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很自然地把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视作“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在处理与管理相对人的纠纷时,往往是居高临下,不容置疑。一旦得知在复议或诉讼中与管理相对人平起平坐,行政机关多数都采取应付态度。尤其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让行政机关难以接受。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认为,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本来是裁判员。可是,一旦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还要当被告,挨板子不说,“裁判”的权威扫地。所以,多数行政机关对待行政复议不是消极怠工,就是维持了事。理论界曾有人总结出行政复议的种种弊端,比如: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黑箱式操作,复议公信力不高;受理缺少积极性,复议渠道不畅通;媒体宣传太少,公众认知度不够;组织和物质保障条件较差;综合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等。这些原因归结起来,说到底,还是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意识问题,在深究下去仍然还是社会意识的潜在作用。所以,无能从社会意识,还是社会体制来讲,都缺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模式的生存环境,也就无怪其实施过程会出现种种问题了。
  
四. 行政复议制度设计时对复议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是行政复议功能难以发挥的主要原因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就如同古代角斗或擂台摸式的演化,一旦进入复议程序,当事人双方便通过举证、申辩、答复等形式竭尽全力进行争斗、对抗,最后总要分个“输赢”,谁败诉了,面子上都不好看。当然,在建国几百年的西方国家,由于其风俗习惯的不同,抑或是法制观念的普及,对这种争斗的评判大家早都习以为常。但是,在改革开放后行政法才刚刚起步的中国老百姓心目中,民不与官斗,官不与民争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民告官”、“打官司”,无论民还是官都会觉得伤和气,败诉一方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老百姓走复议或诉讼渠道往往是万不得已,行政机关复议或应诉大都迫于无赖。复议或诉讼均不是“民和官”价值取向的主渠道,无论输赢最后都是耗时耗力,得不偿失。虽然,有人把行政复议当作“救济”渠道,视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由于行政复议基本上不能终局,缺乏权威性,其救济作用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的层级监督也因“裁判员”也要被“打板子”当被告,而很难发挥实际作用。救济没有权威,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行政复议机关究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员”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援团”?行政复议法的设计者似乎并没有定位清楚。当然,行政复议功能就不能正常发挥。

五.修改行政复议法,确立行政复议的独特地位

  2009年6月,四川省出台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规定“大调解”工作体系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意见》确立了调解优先原则,在机制保障、突出行政调解作用,强调人民、司法、行政三大调解联动等方面有显著特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种强有力的领导体系,自下而上的工作队伍,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不失为当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思路。行政复议工作完全可以在改革行政复议制度,修改行政复议法后,解决行政复机制软弱无能的尴尬问题,承担起化解行政纠纷的主要责任。
  改革行政复议制度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解放思想,突破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理论禁锢。在众多陈旧过时的行政法理论中,对行政复议功能影响最大的,当属“行政复议是二次行政行为”一说。该理论再与诉讼终局原则相结合,便形成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问题。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关系,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不当或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复议决定,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现对复议申请人的救济目的。但是,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上忽略了行政管理中大量涉及的有第三人的情况。比如确权行为(土地使用权),复议机关无论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原行政行为,总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形成“跷跷板”情况,原有的纠纷通过行政复议没有任何进展。再如行政确认行为(如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只能选择“是”与“非”。进入复议程序后,复议机关无论作出“是”与“非”的复议决定,不是工伤申请人不服,就是用工单位不服。而且,对实体正确,但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确认行为几乎无法改变。如果撤销、变更或是确认违法,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结果仍然一样,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讲,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认为行政机关官官相护。而这类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个案与个案之间没有可比性。上述行政复议案件比因行政处罚引起的复议案件要多得多,哪怕把作出“一次、二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诉至法院也是于事无补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必须改革行政复议制度,摈弃行政权力怕什么就定什么条款来限制的思路,而应该从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特殊优势来考虑问题。笔者集十八年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体会,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坚持行政复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同级政府复议为主,发挥政府主导全面的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决策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以政府通报(通知)的形式,纠正违法个案,防止相同事件发生,指导面上工作。
  (2) 确立行政复议复查、评议的法律定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中应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公正透明地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评判。改《行政复议决定书》为《行政复议评查书》,并通过社会媒体予以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用《通报》、《整改意见书》等行政内部管理方式下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评查书》有不同意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简化复议程序,缩短复议时间。废除《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对受理的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专门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只要当事人通讯联系方式明确,一律以《行政复议评查书》给予回复的办法处理。根据现代通讯条件,既可书面回复,也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回复。凡是回复的《行政复议评查书》行政机关必须存档备查。所有复议申请均不受时限、次数限制。
  进一步体现及时便民原则,大刀阔斧地压缩行政复议办理时限规定,基本时限设置为一个月,特殊列外情况再延长一个月。即行政复议机关以月为期,每月处理一批行政复议申请,并公布一批《行政复议评查书》,当月未公布的顺延至下月。
  (4)变革目前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人或二人办案的模式,采用由行政复议机关邀请社会各界组成的专门审查会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汇报,专门审查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决定的形式对复议事项负责。
  按照以上观点,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救济”相分离的原则。通过为群众答疑解难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既有利于做好群众的工作,又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改正工作,还实现了复议机关公正、权威、亲民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十八年来的历史证明,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处理个案,是没有出路的。如何使政策和法制观念更好的融合,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发现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范行政执法,才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目的。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作者:熊伟
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政府法制办

参考资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改革思路》;《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行政复议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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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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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8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适用于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经营或兼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具体办法,并于1997年5月31日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保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随着业务的不断
发展,需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时,为了同国际上对这部分收费的称谓保持一致,《补充规定》中将“管理费和手续费”统称为“服务费”。
请你单位将本《补充规定》转发给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监督其认真执行。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 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
\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 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 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交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