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2号 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2号
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和《2011年度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另外,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暂不修订,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表):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
4、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若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出口供货量达3000吨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规定(一)(二)条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五)2007-2009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七)对于已获得2010年铁合金出口资质的企业,出口业绩参照2008年,其他考核指标须符合(一)、(二)相关规定。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铁合金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新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须提供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相关材料,2010年已获得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只需提供符合(一)、(三)、(七)的相关材料。
附表:1、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附表1: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
HS编码
经营产品名称
A类
7202210000
硅铁(含硅量55%以上)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110000
锰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
7202190000
其他锰铁
7202300000
硅锰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B类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附表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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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9年柠檬酸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或柠檬酸盐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吨;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须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产品必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柠檬酸(盐);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2009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表: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附 表:
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货物种类
HS编码
货物名称
柠檬酸(盐)
2918140000
柠檬酸
2918150000
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