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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黄淑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19:27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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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期间,在实务界争议颇大,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不少的律师和法官认为这就是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而笔者认同的观点是诉讼时效更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制度,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着较大的区别,如借用诉讼时效来概括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必将造成二者的混淆。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对比,试图试图划清两者界限。

  第一,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中第七章标题就是诉讼时效,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也不鲜见“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翻开《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一条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引入“诉讼时效”这一词,只有“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司法解释44条)、“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43条)。由此可见,至少在行政诉讼立法方面暂未引入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部分律师甚至行政审判法官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这一概念,实在有失考量。

  第二,从制度设定的法理依据来看。民事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原则,其直接体现是“保护被告免受有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账般的权利主张的困扰。”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更多的是把目光集中在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之上,其重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立法者设定起诉期限,兼顾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划出一个确定的期间,让当事人启动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如果没有把握住这次机会,只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它推翻才能更改。

  第三,从制度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诉讼时效的适用针对的是依附于实体权利(通常为债权)上的请求权,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毫无效力。它实际上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胜诉权”)。而起诉期限从根本上来说,可以归类到是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所必备的条件之中,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会受理,其权利基础是诉权。至于之后起诉人希望救济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还有待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的审理。

  第四,从人民法院的审查来看。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并不主动审查。即使立案时发现诉讼时效届满也一样受理,甚至有些时候直到结案了也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那么法院就一直不审查。然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审查更是行政审判开庭审理的首要任务,无论被告或第三人答辩与否,一经发现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从期限的计算来看,诉讼时效期限是可变期限,它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行为(主张权利)中断计算,也可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中止时效。而起诉期限是不变的,即使已经采取了其他的救济手段(如信访),结果超过法定期限了,人民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要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在计算起诉期限时就不会错误套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极大的避免了现实中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诉权,合法行政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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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
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
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
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为了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制止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正式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
蠛椭泄嗣褚幸丫路⒌挠泄匚募娑ǎ诨斡肫笠蹈闹乒讨校婪ㄎそ鹑谡ò踩惺当;そ鹑诨购戏ㄈㄒ妫婪督鹑诜缦铡?


1998年6月5日 国发明电[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
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
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
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四、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
旁诎炖聿ū涓羌鞘中保σ蟾闹破笠堤峤挥泄亟鹑诨钩鼍叩慕鹑谡ūH募9裨撼械9凶什芾碇澳艿牟棵乓忧慷宰什拦阑沟墓芾砗图喽剑险孀龊酶闹破笠档淖什啡虾推拦拦ぷ鳎辖闹破笠档墓凶什宋凸篮臀蕹チ炕峙涓鋈恕W什拦阑贡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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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
发现辖区内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坚决执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防止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
更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
六、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强化社会信用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金融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依法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
企业,要大力宣传;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9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