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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4:55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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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的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依据国办发〔1999〕1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现南京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划转;
(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划转;
(三)市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回收款;
(四)财政投入;
(五)风险投资基金的利息及投资获利部分;
(六)其它筹资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具有技术先进、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对象: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技力量或科技依托单位,并有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动作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成立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运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按《公司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
(一)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明确、转入工程化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
(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主要适用于经银行评审同意放贷,贷款额度较低的优选项目,其对象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三)高新技术项目短期借款。主要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短期借款和其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应急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运作程序:
(一)基金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风险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开发能力、经费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后,择优支持。
(二)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使用单位与风险投资公司签订“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项目合同”后,办理有关基金使用手续。
(三)风险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风险投资基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风险基金短期借款的发放和回收。具体运作办法,双方协商议定。
(四)风险投资公司收益按股份分配,属基金所得部分,滚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风险投资公司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
第九条 基金的撤出机制。采取上市,或在企业资本重组过程中通过转让、并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20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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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驻省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驻省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省外企业是指我省一切单位在省外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经营单位。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以外,驻省外企业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有税。
第三条 省税务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外设立税务征收派出机构(以下称我省税务派出机构),负责按本规定向驻省外企业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省政府各驻省外办事机构、全省各级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驻省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驻省外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预算内大中型企业一律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预算内小型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暂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设在国家经济特区的驻省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其适用税率高于15%的,除按国家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15%所得税外,还须向我省税务派出机构缴纳高于15%部分的所得税款。
第六条 省内企业在省外联合经营,其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对不按规定回省缴纳所得税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有权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应分得利润就地征收所得税,并向省内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第七条 驻省外企业应按季预缴税款,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八条 驻省外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到指定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申报纳税,同时报送会计报表。
第九条 驻省外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条 新开办的驻省外企业,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指定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 驻省外企业的税款划解,按吉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驻外税务征收机关向省内划解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驻省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行为以及违反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权责令偷漏税企业补缴所偷漏的税款和按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9月16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2003]1号 [2003] 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州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州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州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州内村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长、副州长的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州长、副州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州长的委托,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州长报告,或提交常务会议决策。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州长、副州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 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 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5、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7、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 题;8、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9、分析州内外形势,互通情报。州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听取主要部门工作汇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州长办公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州长办公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四)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县市长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全州县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市州长会议精神,部署州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六)专项工作会议。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凡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方能举行。 (七)州长碰头会。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召集州长碰头会,通报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州长碰头会一般每星期举行—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整理形成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要负责抓好纪要的落实,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反馈办理结果。州长、副州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州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制度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向州长负责, 坚持大事集中决策,小事分工负责。 (二)副州长要大胆负责地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非重大事项不提交集体决策。 (三)副州长之间对于跨分管职责范围的工作,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交常务副州长协调;常务副州长协调有困难的,再交州长协调,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四)参加上级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出席,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州长指派出席。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1、属于重大问题,由州长审批,或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州政府已确定政策、原则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州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州长;3、属于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州政府;4、州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州政府办公室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文件的签发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州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州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州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州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2、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副州长签发。3、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州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根据州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报经州长决定。 (四)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审批、签发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文件。 六、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找出 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州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 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 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通过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五)州政府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开放度,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对宜于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州政府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 七、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庆典、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行重要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或负责联系在州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原则,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 (三)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外地团组来州,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领导同志来州,需要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有关部门事先应提出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离州或下基层调查研究,应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或告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随时通报行踪。 (二)州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离州5天以上,各县市长离开本县市5天以上,要向州人民政府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外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如已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是州政府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方式。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分析州内 外形势,互通情报。州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 第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吉首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州长办公会议应有两名以上州长、副州长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秘书长初审,报州长、常务副州长确定。 第五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分管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会前协调,形成初步决策方案,有的复杂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州长应就协调的初步意见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通气,以便会议决策。 第六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尽量 取得一致意见。重大项目决策,首先要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未作充分协调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七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反复讨论修改,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政策审核把关,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提交讨论。 第八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汇报材料并提前1至2天送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要简单明了,严格控制篇幅。 第九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部门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要能够在会上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举行期间, 一般不请领导接待来客和接电话,不给领导送阅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也不约人商谈其它工作。如有急事请示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汇报情况、讨论发表意见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控制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忠实、完整地反映每位领导发言的意图和意见。 第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抓紧整理会议纪要,一般3天之内应将会议纪要初稿送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州长、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按规定分发,必要 时可增发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市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议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决策和措施,可选择性地公开报道,报道内容应先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七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未正式发文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