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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9:12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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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极为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最近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两高”党组就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给党中央写了报告,这个报告已经党中央同意,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予以转发。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坚决严肃地贯彻好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中办发〔1993〕11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惩一批走私犯罪分子,坚决刹住走私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积极参加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各级检察、审判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审判人员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定不移地贯彻“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充分认识当前走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正确分析反走私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刻领会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政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反走私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积极参加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在履行检察、审判职责的过程中,要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坚决排除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行业腐败行径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
二、严格执法,重点查办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在检察、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税、以罚代刑。对已作罚没处理、党政纪处理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中办发〔1993〕11号文件的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在检察、审判工\作中遇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扰秉公执法和依法审判的,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对走私犯罪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以及污、受贿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对其中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狠抓办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同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抓紧查处一批走私大案要案。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审判机关要提前了解案情,复核证据。各地特别是沿海、沿边地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从实际出发,抓紧起诉一批、审判一批大案要案,并有计划地集中公开宣判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慑犯罪、鼓舞群众。在工作中,要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允许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四、坚持从严从重方针,严厉惩处走私犯罪分子。为迅速扭转走私犯罪活动猖獗的局面,刹住其发展蔓延的势头,必须坚持从严从重的方针,否则镇不住,治不了。对走私犯罪分子该逮捕的要及时逮捕,该起诉的要抓紧起诉,该重判的必须重判,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杀掉。
对免诉、免刑、缓刑要从严掌握,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从轻处罚,更不准违法减轻处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反走私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身体力行,精心组织、精心指挥。各级领导都要亲自抓大案要案,组织得力干部承办案件。上级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下级检察、审判机关在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并切实把集中打击和综合治理结合起来,把猖獗的走私势头打下去,为夺取反走私斗争的胜利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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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的规定,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等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接受甲方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
2.监督借款方履行借款合同(或协议);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划拨贷款资金。
2.负责确定贷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和回收贷款本息。
3.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等有关资料。
4.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在变更借款合同(或协议),调整贷款计划、贷款利率,提前或延期收回贷款等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2.在收到甲方的年度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的当日或次日转发乙方经办行。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向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保证甲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4.监督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暂停用款、代扣代收等处置措施。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划拨资金。
6.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甲方的要求编报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7.积极配合甲方处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或协议)、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及其经办行。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二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二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拟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六、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费率
2.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计付。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守约一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直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下列行为均属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
2.甲方逾期支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3.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3.乙方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
4.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代理贷款义务。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在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振炎(签字)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史纪良(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1994年9月28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通知


2002-04-19

教民函〔200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内地新疆班招生规模由1000人扩大到1500人左右”、《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科教发[2001]1号)“继续扩大并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南京、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的13所内地新疆高中班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年招生规模由2001年的1000人扩大到2002年的1540人(其中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少数民族35人,汉族农牧民子女35人,共计70名),每城市扩招1个班,每教学班45人,共12个班(名额分配见附件)。

  有关事项请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实际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扩招工作,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安排一次性扩招基建和设备、图书资料经费补助(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办班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内地新疆高中班扩招任务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项目





地区
招生学校
年招生情况
在校规模

原招生数

(人)
扩招数

(人)
年招生规模

(人)
在校生数

(人)
班数

(人)

合计

1000
540
1540
6160
148

北京
通州区潞河中学
80
45
125
500
12

上海
上海市七宝中学
80
45
125
500
12

天津
天津市第五中学
80
45
125
500
12

南京
江浦县中学
80
45
125
500
12

杭州
杭州师范学院附属三墩高级中学
80
45
125
500
12

广州
广州市第六中学
40
0
40
160
4

广东广雅中学
40
45
85
340
8

深圳
宝安区松岗中学
120
45
165
660
16

大连
大连市第二十中学
80
45
125
500
12

青岛
青岛高科园第二中学
80
45
125
500
12

宁波
宁波中学
80
45
125
500
12

苏州
苏州新区第一中学
80
45
125
500
12

无锡
无锡市青山中学
80
45
125
500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