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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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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的管理,保证合理开发利用矿泉水,切实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泉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泉水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泉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勘查评价





  第五条 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矿泉水勘查单位对矿泉水的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


  第七条 矿泉水水样的采集、保存、送检以及测试方法,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进行。


  第八条 矿泉水水质的检测分析,应当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省级以上测试计量认证的测试单位承担。微生物指标的检测由市(州)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承担。


  第九条 勘查单位在完成矿泉水勘查工作后,应将勘查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汇交手续。

第三章 鉴定





  第十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泉水鉴定的组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矿泉水鉴定,其结论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申请矿泉水鉴定的单位,在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矿泉水鉴定时,应当提交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矿泉水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卫生、食品等专家进行鉴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矿泉水勘查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国家矿泉水有关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向申请人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经鉴定合格的矿泉水,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取得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报纸上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鉴定证书是矿泉水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矿泉水,禁止以矿泉水的名称开发利用。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凡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证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泉水,应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核发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抄送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禁止开发利用矿泉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和开采点的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围开采。


  第十六条 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的矿泉水用于非矿泉水及其系列产品开发时,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矿泉水井(泉)投入开发时,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应当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动态监测;每隔6个月应当将监测数据档案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矿泉水开发单位和个人如需扩大开采量或者更新井(泉)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勘查评价、鉴定手续,并重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合格的矿泉水,矿泉水申请人自领取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之日起3年内未开发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的,其鉴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地,必须按国家有关水源地保护规定设定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等部门设立。在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禁止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禁止使用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水质、水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年检合格者,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矿泉水水源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中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生产以矿泉水命名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开发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勘查单位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二)勘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资料汇交手续的,给予警告处罚,并限期补交勘查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发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泉水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生产的矿泉水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内的罚款。
  (四)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虽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超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泉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内的罚款。
  (五)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超量开采矿泉水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六)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开采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矿泉水,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矿泉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七)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谎报、瞒报矿泉水资源真实用途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泉水的鉴定、开发利用管理中,对不符合矿泉水标准而向矿泉水申请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矿泉水开发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过去省内有关矿泉水勘查评价、评审鉴定、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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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企业,协商金融机构,安排落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加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结构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与改组的任务,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制了《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是国家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排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依据。今后,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发布《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按照《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提出的投资原
则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金融机构安排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第一部分 投资原则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准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导向目录和投资重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除少数属于提高技术水平、产品升级又有市场的项目之外,不安排新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先安排好在建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技术改造要防止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
四、坚持“择优扶强”,搞好“三改一加强”,围绕实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继续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改造,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
六、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搞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并完善科学决策及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资金特别是股票等直接融资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水平。

第二部分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内容
一、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加速结构调整,制止重复建设。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关键钢材品种
——汽车用热轧板、冷轧板、镀锌板,采用真空脱气精炼,增加轧机板型控制,改善镀锌厚度等手段,结合技术开发,生产高质量的产品
——冷轧硅钢片,引进国外先进的硅钢片生产技术,对热处理线和冷轧机进行改造,提高冷轧硅钢片质量,降低成本,为淘汰热轧硅钢片创造条件
——冷轧不锈钢板,改造冶炼和炉外精炼,增加连铸,改造热连轧,引进光亮退火线等措施,提高不锈钢板质量
——轴承钢、齿轮钢、模具钢、钎具钢,通过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高精度连轧机“四位一体”的系统改造,提高产品质量
——石油用管和高压锅炉管,对石油套管的管加工等工序进行改造
2、优化工艺,淘汰落后设备
——淘汰平炉,改造为转炉或电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理顺工艺结构
——小型、线材轧机连轧改造,型线材轧机国产化
在钢产量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中择优进行改造,将落后的多火成材轧机改造为连续或半连续轧机。普钢厂改造的主体设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
——连铸机高效化和大型连铸机的改造
开发新型保护渣,改造现有铸机的结晶器和拉矫机,采用二次冷却动态自控等综合技术,提高连铸机的拉速和质量。在特大型联合企业淘汰模铸,改造为大型连铸机。
3、推广应用新技术
——高炉喷煤,重点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的喷煤改造
——溅渣护炉
重点抓好50吨以上转炉溅渣护炉技术的推广应用。
——球团烧结,对现有烧结机的制粒系统进行改造
——干法熄焦
在重点钢铁企业中采用干法熄焦技术,改造现有焦炉的熄焦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转炉煤气回收与利用
——高炉顶压压差发电
重点抓好大型高炉压差发电机组的改造。
——钢铁厂总排水综合利用
二、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要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
——铜冶炼企业改造
采用富氧熔池技术和硫酸系统双转双吸工艺,对我国重点铜冶炼企业进行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环境,节能降耗。
——氧化铝节能改造
采用熔出罐和间接加热等技术,对现有氧化铝厂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和铝电联营
结合环保和淘汰落后的自焙槽电解工艺,对有条件的大型电解铝企业和有电源资源优势的地区,进行预焙槽电解铝改造,改善环境,降低能耗。
——铅冶炼企业改造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中改造现有大型铅冶炼厂;条件较好的中型铅冶炼厂,推广国内开发的氧气底吹熔池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技术进行改造。
2、提高短缺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高精度铝板带、铝箔
引进国外热连轧机和高精度冷轧机,对铝板带和铝箔重点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减少易拉罐板、铝箔特别是烟箔的大量进口。
——稀土产品深加工
——钽、铌、钛等稀有金属
三、石油和化学工业
石油和化学工业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控油品总量,调整产品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短缺品种,增加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含硫原油加工技术
不再增加加工进口低硫原油和国内原油的一次加工能力。在炼制进口含硫原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加工含硫原油的技术改造。
2、增加石化产品品种
——淘汰70号汽油,生产90号以上车用汽油,实现汽油无铅化
——增加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材料规格品种
3、发展适销对路化工新品种
——高浓度磷复肥
增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氮磷钾复合肥等高浓度磷复肥新品种,提高国内磷氮比例及肥料复合化率。
——钾肥、无氯钾肥
——子午线轮胎
提高轮胎行业子午线轮胎的比重。全钢载重子午胎主要发展低断面无内胎品种,半钢子午胎发展重点是65、60系列H级、V级新品种。
——新品种农药
加快高效、安全、低污染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开发。
——高档染颜料及中间体和专用精细化工产品
4、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
——中型合成氨节能降耗改造
采用耐硫变换、新型炉篦、节能型氨合成塔内件等新工艺、新设备,对中型合成氨生产装置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氯产品及配套改造
对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等有机氯产品进行增加规格牌号、提高质量的技术改造。
——磷石膏、碱渣等综合利用
四、建材工业
建材工业要注重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推广干法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水泥工业结构
——采用先进的窑外分解生产、窑尾余热发电、高效除尘等技术和设备,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水泥企业实施新型干法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造,提高新型干法旋窑水泥比重,降低综合能耗和粉尘排放
——在加大淘汰力度的同时将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散装水泥站、粉磨站或生产特种水泥和水泥制品
2、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采用成熟的真空蒸养技术和设备,加快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利用粉煤灰、煤矸石或其它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材
——采用先进的挤拉技术、多角焊接和门窗五金件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塑钢型材和门窗生产企业实施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和规格、型号、花色等的改造,实现规模化配套经营
——提高国产高档卫生陶瓷和配套五金件的比例,选择部分重点陶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
3、采用新技术,发展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采用先进的池窑拉丝生产技术,淘汰坩锅工艺,对重点玻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池窑玻纤比例,满足国内电子、玻钢、建筑领域对优质玻纤的需求
五、医药工业
医药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临床需要的新型适用产品,引进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老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体如下:
1、发展新型、高附加值的医药产品
——国家一类创新药苯芴醇(抗虐疾药)、8907抗生素等
——新型抗癌药物紫杉醇、抗肿瘤坏死因子、乌比美司等
——生物工程技术药品与试剂包括骨碱性磷酸酶试剂、幽门螺旋杆菌诊断试剂、骨形态发生蛋白、重组葡激酶、Υ干扰素等
2、增加药品生产紧缺的重要中间体克拉维酸(棒酸)、6-APA、7-ACA、7-ADCA、对羟基苯甘氨酸、头孢侧链等
3、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万乃洛韦、头孢系列产品、泰乐菌素、氟康唑、磷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等抗生素
——眼科用人工晶体
六、煤炭工业
煤炭工业要整顿生产秩序,做好控制总量和关井压产工作。当前投资重点是:进行高产高效矿井改造,提高商品煤质量。具体如下:
1、高产高效矿井改造
——综采综掘改造
根据不同煤层条件,采用综采、高档普采等先进的采煤工艺,提高生产安全性和矿井采煤效率。
——矿井运输系统改造
2、增加商品煤品种
——煤炭洗选设备改造
采用跳汰重介、加压过滤、微泡浮选等先进工艺技术,对选煤厂的工艺、设备进行以提高煤质(降灰、降硫)、增加效益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动力配煤
七、电力工业
针对目前大部分电网电力供需形势趋缓,发电量增长较低的情况,当前投资重点是:优化电源结构,加强节能环保,强化电网改造。具体如下:
1、优化电源结构
——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安全及节能降耗为目标,进行老机组替代改造,原则上做到等容替代,新机组煤耗降到350克/千瓦时以下
2、加强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
——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提高机组热效率为重点的热电联产机组改造
——以降低机组能耗为重点,改造20万千瓦机组汽轮机通流部分
八、机械工业
机械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当前投资重点是:促进主要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100兆瓦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600兆瓦以上超临界火电机组、100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的700兆瓦大型水电机组辅机、3万立方米以上大型空分设备
——发展100-300兆瓦燃煤电站烟气脱硫成套设备、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
——提高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的产品档次
——发展经济适用的20-40马力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设备、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以及配套的动力设备等
——发展轿车轴承、高速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及低噪声滚动轴承
——提高液压、气动产品的铸件、关键元件和系统的制造、设计、清洗、试验水平
——发展智能化仪表和大型成套设备仪器控制系统及大型科学仪器、环保成套仪器及系统等
——发展高效、大型、精密、专用、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
2、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500千伏变压器、高压开关的工艺条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
——完善500万吨石油炼厂、200万吨加氢精制、加氢裂化、30万吨合成氨、30-60万吨乙烯等大型石油化工装置中容器、塔、透平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条件,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提高每日25万吨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档次
3、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机械产品出口
——促进船舶、飞机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具、成套装备等重点机械产品的出口
4、汽车
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要求,在国家定点和规划范围内促进汽车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提高关键零部件质量,增加产品品种
重点支持自动变速箱、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等关键汽车零部件。
——增加大中型客车及专用车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重点支持城市低地板客车、集装箱半挂车等产品。
——提高中型载货车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出口
——增加轿车新品种,提高质量
——增加发动机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九、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高技术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新技术应用。具体如下:
1、优化工艺,发展新产品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移动交换机、基站以及移动电话机等产品的发展,并达到经济规模
2、提高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促进微型计算机向多媒体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提高生产集中度
——促进数字程控交换机向宽带化方向发展
——新一代数字化音视频产品
发展数字电视产品、彩色大屏幕投影电视产品。
——新一代片式电阻、片式电容、片式电位器、光电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
3、支持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应用软件
重点抓好CAD/CAM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和财税软件、多媒体软件的改造。
——支撑软件
重点抓好计算机工具软件、数据管理系统、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电子产品出口
围绕扩大计算机部件、通信设备(交换机、高档电话机等)、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出口,支持重点企业改善工艺条件。
十、轻工业
轻工行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和国际市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防止重复建设,发展关键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生产集中度,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污染,治理环境。具体如下:
1、造纸
——采用高速、宽幅造纸机,发展高档彩色胶印新闻纸、书刊纸、包装纸板等关键纸种,促进产品向薄型化、多品种、上质量、上档次方向发展
——改进工艺技术,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浆的比例,重点改造制浆和漂白技术设备,采用氧脱木素、低能耗蒸煮和低氯或无氯漂白技术,提高纸浆的强度、得率、白度,提高纸浆质量
——提高生产集中度,支持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2、家用电器
——采用变频控制技术、模糊逻辑控制技术,改造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等骨干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和生产集中度。加速产品升级,达到国际安全标准,进入国际高档家电市场
——按照国际要求,进行无氟替代。重点抓好电冰箱和空调器压缩机的无氟化改造,以产顶进
3、日用化工
——采用生物技术,微生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油脂酶法水解技术、浓缩化技术和新型配方技术等,发展优质、高效、环保型洗涤产品
——提高碱性电池比例,替代含汞电池,开发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产品防漏性能等,减少污染,推动原电池产品升级换代
4、塑料
——采用国外先进的双螺杆挤出技术、同步拉伸技术等,发展高阻隔塑料包装薄膜材料,形成规模经济
——发展农地膜和微滴灌节水材料等农用塑料产品,支持多功能、耐老化、易回收、降解型农地膜,提高功能膜比例
5、陶瓷
——采用等静压成型、压力注浆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窑炉及釉下、釉中彩装饰技术,同时调整燃料结构和彩烤工艺,提高日用陶瓷产品档次和平均单件换汇率,扩大出口创汇
——引进国外先进的成型设备和技术,开发生产蜂窝陶瓷、高效水龙头密封片、纺织行业用陶瓷配件等高技术陶瓷产品
十一、纺织工业
纺织工业要坚持压锭、减员、扭亏的总体目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投资重点是:选择纺织行业中关联度强、影响大的棉纺织、毛纺、印染、化纤及纺机作为重点,立足于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以纺织面料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档
次,增加花色品种,顶替进口,扩大出口,提高效益,实现产业升级。具体如下:
1、发展高档服装面料,顶替进口,扩大出口
——采用清钢联、精梳机、自动络筒机和无梭织机等先进设备,改造棉纺织行业重点企业,提高无结头纱、精梳纱、无梭布的比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采用国际先进的毛纺织染整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毛纺织行业骨干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高档精毛纺产品
——采用高档纯棉织物印染后整理技术,解决色差、纬斜、缩水及手感差等问题;采用混纺、交织一步法染整新技术,提高多种纤维混纺、交织面料染整质量;采用碱减量及超柔、水洗、表面效应等技术,提高化纤面料的仿真效果;采用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真丝、麻类等
特种天然纤维织物的高档化印染后整理水平
——采用直接纺、连续纺生产技术和装备改造传统工艺,降低化纤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复合、改性、多组份等纤维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发展以化纤原料为主的产业用与装饰用纺织品
2、中心城市纺织压锭改造试点
——结合压缩棉纺、毛纺落后生产能力,支持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压锭与改革重组相配套的技术改造,促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集中,形成一批结构优化、经济规模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3、提高纺织装备水平
——结合对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提高“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配套零部件、新型染整设备、化纤纺丝及产业用纺织品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水平
十二、烟草工业
烟草工业要坚持总量平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狠抓基础,稳中求进。当前投资重点是:严格控制总量,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原料结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卷烟品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具体如下:
1、打叶复烤工艺技术
——采用打叶复烤工艺、技术,淘汰挂杆复烤生产工艺,对烟叶复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烤烟品质,减少造碎损失,改善烟厂劳动环境,降低能耗
2、膨胀烟丝工艺技术
——采用二氧化碳法膨胀烟丝工艺、技术,逐步淘汰氟里昂膨胀烟丝,提高卷烟品质,减少烟丝用量,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满足环保要求
3、烟草薄片工艺技术
——改造国产辊压法烟草薄片工艺技术;引进和改造稠浆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引进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合理利用烟叶资源,降低烟叶消耗,改善卷烟品质,降低卷烟焦油含量
十三、流通业
流通业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商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当前投资重点是: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商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具体如下:
1、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试点
——以国有流通企业现有流通基础设施为基础,完善物流设施、信息网络及管理系统,发展便民连锁店、专业连锁店、大型超市连锁店及其配送中心;发展钢材、汽车、煤炭、机电、建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2、农村市场试点
——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消费品市场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



1999年4月26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十一届〕第十七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于20
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
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确
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
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
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关政策;
  (四)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
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
意见、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
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
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和改善未
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
信,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
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制定社会政策、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应当优先保
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组织、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考虑
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
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
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预防
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四)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
的财产;
(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适宜的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
及有益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三)教唆、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迫、指使未成年人乞讨、兜售商品、卖艺等;
(五)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
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并经常保持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人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未成年
子女的生活、学习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状况。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
者身体有重大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或者有严重恶习直接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指定监护人。对没有监护人
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
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进行社会公德、传统
美德、民主法制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未成年学生形成健
康的人格。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接收适龄
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
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停学、退学。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
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
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文化娱乐、卫生保
健、社会实践等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不得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
业负担。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
诽谤、歧视未成年人,不得用罚款等手段惩罚未成年人,不得侵犯未
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未成
年学生的判别能力和自律意识,教育未成年学生文明上网。学校的互
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和上网服
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社会
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学生提
供心理咨询辅导。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设
家长课堂或者家长开放日,保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和联系。
鼓励和支持学校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教育讲座,指导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
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不得歧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报告有关部
门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等安全教育
和防灾避险教育,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未
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
险避灾演练等活动的专业指导。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
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健康检查。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
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建设和配置
卫生间,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
  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暂不参加剧烈的体育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组织
应当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并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鼓励
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艺创作和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
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宫、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公益性文化
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毁坏或
者改作他用。
  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其他适宜未成年人的经营性文化活动场所,
应当对未成年人优惠。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
等部门加强对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净化未
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文化部门应当建立网吧社会监督制度,会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等招募志愿者为网吧监督员,对网吧进行社会监
督,制止在网吧浏览、下载、发布、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制止
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当地政府应当对网吧监督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省互联网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受理互联网违法有害信息
的举报投诉,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网站名单。网站、网吧应当及时清
除、过滤或者屏蔽互联网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有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移动通讯、网络接入服务的
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通过手机、互联网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
违法有害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采取信息审查、
播出管理、记录留存和违法有害信息发现、防范、报告措施,保证网
络视听节目内容的文明健康。
  第二十九条 公园、游乐场、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
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
安全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网吧、游艺厅、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
  网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
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
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
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学校、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学校、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配
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帮教矫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完成
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为
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
利用、变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残疾未成年人的特
殊教育学校(班)和福利机构,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
医疗等提供保障。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
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警
示、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施划人行横道线,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需
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在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时段,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安
排民警或者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的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
主动避让未成年人。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接送未成年人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核定
车辆限乘人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不得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刊播损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用品及学校周边市场的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害未成年人健康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
和游乐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
在履行法定职责活动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由
专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
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按照有关规定聘请
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
人联合会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
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监护人或
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机
构指派人员到场。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
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可以就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问题,向
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配备教师,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保证其继续
接受义务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解除羁押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履行监护职责,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
训诫,或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
未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拒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责
令学生停课、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对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未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由此造成学生人身安
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歧视或者侵犯其隐私权的,视情节轻
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
聘;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
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警示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
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