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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3:49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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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吸收内地科技力量,联合兴办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振兴厦门经济,特对中央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和省内各地、市及厦门非市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厦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待遇,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研究、设计单位,或大企业内的研究所、设计院(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以全部或部份科室,进入我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的:
1.内地的科研单位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机构后,原科研系统下拨的科研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长期留给开发机构支配使用,企业集团或内联的本市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重点行业技术开发经费,对科研事业费有
困难的单位予以扶持,经申请核准,第一年由市财政拨给,第二年减半拨给,第三年由所在企业提供。
2.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并保持开展业务的自主权。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可对外转让技术、承担科研、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业务。企业与技术开发机构的利益分配,可按开发项目投产的新增利润进行分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分配
,原则上应有利于技术开发机构。从事中间试验和技术转让等所获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中间试验从事经营性所得收入应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者,可向市税务局申请,经批准也可暂免征所得税。
3.工资奖金标准可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固定执行一种标准。工资地区类别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地区标准计算。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特区生活补贴,企业有房源时要优先给予安排。
4.企业或企业集团向市各专业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我市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以保证开发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6.进入我市企业的独立科研单位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需改变项目用途,应同计划和科研部门商定。
7.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15%,或从新产品减免税金额中提取8%以下,作为奖励基金,此项基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转让科技成果,接受委托或联合技术攻关,介入企业技术引进和技艺改造的: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或接受委托,联合技术攻关的开发项目,由双方商定技术转让费或成果分成办法,企业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安排出国考察时应给予科研单位有关人员一定的名额,并安排他们参与可行性论证、谈判签约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制订、落实。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以各种形式共同开发新产品,产品经市科委、经委确认,按省科委、省经委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在保证该企业原有生产销售规模的前提下,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产品类别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4年的照顾。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按国家给特区外汇留成的规定,3年内全部留给企业,3年后分成,原则上企业得大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软技术、设备折价入股或以资金与我市企业兴办联合企业的,享受我市已颁布的有关内联企业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待遇。分利按协议合同年限严格执行。允许科研单位将分得利润留在企业继续投资,扩大投资比例。以技术入股的部份免征所得税。
四、各地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应聘来我市从事长期或短期的技术开发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项工作,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1.应聘来厦工作人员,由双方协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付给原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来厦人员除按厦府(1986)综253号文规定给予生活照顾外,每月还可按职务(称)和贡献大小,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1至3倍的补贴。应聘期一年以上者,在法
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旅费按标准予以报销。
2.应聘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的专家、学者的待遇,由企业与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协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给予重奖,不计征奖金税。



198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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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证监发字[1997]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6]12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公司重组并购的问题与对策

张华


  前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公司重组并购日益受到许多公司乃至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在我国,公司重组并购也已经发展成为各公司整合优势资源的必要手段,更为公司优化结构和加快发展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正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新兴市场经济,正因为如此,重组并购在这一历史阶段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
  一、公司重组并购的意义
  1、 优化资源配置,带来规模经济效应
  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产业结构过度分散,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后,促使产业结构集中,消除公司之间的不合理竞争,取得规模经济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公司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主要表现为:①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②重组并购也可以使公司走专业化道路,达到精益求精的效果;③重组与并购还能促使各生产过程有机的配合起来,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2、公司经营阶段的规模效应。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顾客或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生产和服务,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重组并购还可以集中足够的资源用于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加强市场占有率,扩大公司规模,减少公司融资或上市的难度等。
  2、 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通过重组购并,能增加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实行公司经营的多样化即所谓的多条腿走路,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此外,如果公司单独开发一个新领域,从投资新建到生产销售,不仅要开发新的生产能力,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以获取稳定的原料供应,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开拓和争夺市场份额,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成本较高。公司通过重组购并则可以避免这些风险。对于小公司来说,通过重组购并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避免发生财务困难的风险。
  3、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通过公司的重组并购,管理完善的公司可以改善被重组或并购的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使公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转亏为盈,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对重组并购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形成控制权市场,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从而弥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性缺陷,同时形成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二、公司重组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干预公司过多
  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之间的重组并购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程序运作。政府只是对法律及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干预。而在我国的公司并购中,地方政府变成了主角。大部分国有公司的重组并购都带有较强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公司而进行并购,不是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进行并购。如攀枝花钢铁公司在上级压力下于1990 年6 月兼并了累计亏损达2000 多万元渡口钢铁厂,为救活后者,攀钢不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渡钢提供原料,但仍无济于事,截至1992 年8 月,渡口钢铁厂累计亏损达4200 多万元,负债达9000 多万元,只好全面停产,使攀枝花钢铁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负担。1994 年6 月,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了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几年之中,康恩贝对凤凰化工注入了许多优质资产,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调整,先后实施了三次资产重组,但仍未能阻止凤凰化工亏损的颓势,损失极为惨重。这些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并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称为是实质性的重组,其收购的程序极具政府化。这样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
  2、信息来源不充分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能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少,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充分,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重组并购的风险与成本。在传统的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权威性与诚信度表示怀疑。与国外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不同的是,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我国中介机构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内容少。由于竞争不充分,致使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考验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恶性竞争现象明显,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3、监管重组并购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目前我国虽有一些与并购相关的法规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但各项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因素,并且体系不够完善,对并购双方的利益规定不够明确,从而使重组并购不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出现了各种违法现象,如转移利润、操纵利润、国有资产转移、收取个人好处费及偷税漏税等等,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4、重组并购后公司之间的文化冲突
  公司文化冲突主要包括公司家领导艺术及工作作风的差别、公司员工精神风貌以及士气上的差异、公司文化氛围的不同等等,实质上是一个组织的价值观、信仰及处理问题的准则。这些在文化上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是内化于公司的带有根本性的冲突,是公司制度、机制、组织和心理冲突的集中表现。

  三、公司重组并购的对策
  1、尽可能的减少及改善政府对公司重组并购的行政干预,由政府对公司产权交易实行宏观监控。单纯的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重组并购中产生的问题,反而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只有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完善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产生。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不管交易在场内还是场外进行,必须由取得专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产权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公司重组并购是一种公司行为、市场行为,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扩大规模和转换公司经营机制需要进行改组、重组、并购。政府可以指导或引导公司开展重组并购,但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公司、尊重市场,减少行政干预,让公司能够自行其事。
  2、增强投资者意识,共享有效信息
  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并购价格确定的重要依据。由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问题,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和股价等信息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公司财务报表和股价不可能与公司基本情况及变化完全一致,在我国财务报表的水分较多,利润操纵行为客观存在。正是由于这些情况很容易导致交易价格过高,价值低估,使投资者判断失误。另外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加强投资者意识,寻找可信中介机构实际上成了防范财务陷阱的重要的一步。在公司实际操作稳健审慎与中介机构服务完善到位的情况下,许多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若能共享有效信息,成功避开财务陷阱,必将大大提高公司的重组并购效率与成功率。
  3、加强法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司重组并购成功的重要保障,为公司资产重组并购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制保障问题,不单是颁布几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是建立健全一整套的法律保障体系。这种法律保障体系的内容包括: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化、政策法规明确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金融体制完善化和收购程序合理化等等。只有让重组并购处于一整套完整体系的法律保障中,才能使资产重组并购行为真正的健康发展。
  4、促进公司文化的有机整合
  公司并购的文化整合作为长时间以来被众多并购公司所忽略的问题,往往却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标志。公司并购的过程既是原有公司文化模式被打破的过程,又是新公司的公司文化模式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两种公司文化相互交融、整合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就是建立公司共同的价值观,逐渐造就一个拥有共同价值观为核心的公司文化。如海尔集团在1995 年兼并原青岛红星电器厂时,对于这家曾是全国三大洗衣机厂之一、但在兼并前负债率高达144 %、资不抵债1133 亿元、拥有3500 名职工的大型公司,海尔只是派去了3 名公司文化中心管理人员,通过输入海尔文化及管理模式,仅3 个月就使红星电器厂扭亏为盈,半年盈利50 多万元,显示出文化融合和“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的巨大潜力。实践证明,高度重视在被兼并公司中融入兼并公司的先进文化和管理模式,才能振奋精神,激励士气,转变机制,使被兼并公司重新焕发出活力,才可能在不增加或少增加物质投入的情况下,改变落后公司的面貌。

  总之,公司重组并购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重组并购将是大多数公司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战略选择。通过重组并购后发展新的利益增长点、加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公司赢得市场“话语权”,打造出一个个新的世界500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11001960

参考文献:
[ 1 ] 郑海航,《中国企业兼并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
[2] 王学林,张昌科,《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资产结构优化》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年;
[3] 李荣融,《并购重组——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
[4]姚延瑞,《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析》,河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
[5] 汤吉军,《推进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对策》,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
[6] 李恩友,《并购重组- 企业壮大之路》,商业现代化,2006年;
[7] 于善波,《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