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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3:20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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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财预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财预〔2002〕162号





各区财政分局、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湖委办[20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现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作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1、对一次一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大额支出审批单》(详见附件一)。内容包括支出金额、用途、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由乡镇长签署)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后附正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帐核算。否则,乡镇财务人员有权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拒绝入帐核算。以块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的大额支出的审批手续也参照实行。

2、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审批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大宗票据数量较多或由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确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开支项目需要报批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审核会议次数。需要报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3、建立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会议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外,在家的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票据审核签名须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二、关于规范福利、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规定。

乡镇机关干部的各种奖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计提标准明确性”原则。资金可提标准:

(1)上年乡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7.5%;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

(2)上级明文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标准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付给的手续费;

(3)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评为各种先进,发放的奖金;

(4)按区委、区管委会工作考核达标,并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

(5)考核达标奖励可适当提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次比例,提高的档次与一般干部最高不宜超过1:2的比例。

2、“发放的规范性”原则。不得随意发放奖金,做到年初有计划,资金要落实,来源须合法,同时要有考核依据,符合规定。决不能超额、超标准发放。

3、“先提后发”的原则。发放的资金必须先从帐面计提到“奖金福利”明细科目后,然后才能发放,统一实行帐内核算;

4、“量力而为”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福利、补贴和奖金才能予以发放。严禁先用后提、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或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贷等方式进行发放。

三、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1、乡镇年度接待费支出占当年乡镇政府本级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控制在5%至10%之间,具体由各区委、区管委会核定。每季后的次月10日前,将本季度接待费支出金额、累计金额、乡镇政府经常性累计支出金额及接待费支出占乡镇政府经常性支出金额比例等情况,如实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度表》(详见附件二),并分别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纪检、审计、财政部门。

2、“经常性支出”是指基建支出、专项性支出以及一次性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外的,包括日常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它正常性支出等。

四、关于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1、各乡镇必须在六月十日前,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和“财务审核审批小组”,并按规定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委以及区财政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将其工作正常开展。

2、核算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并且公开上墙,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严格把好支出关。

3、记帐凭证必须合法。从2002年开始,核算中心的所有凭证必须采用合法凭证,严禁白条入帐,非法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大额票据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完备,才能入帐。一经发现非法凭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大额支出票据,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4、加强乡镇基建立项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审核审批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当地财政分局资金审核制度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制度。在充分考虑当年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平衡、承受能力以及有计划地逐年消化历年赤字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强有关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同时对基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结算和审计手续。如缺少任何一项必备的手续,必须按规定补齐后,才能视为合法凭据予以入帐。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市 财 政 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单位或

个人

资金

来源

资金

性质


金 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支 出

用 途

审核人员(成员签字):

审核意见(乡镇长签字):

备注:
审核

日期



注:原始凭证附后,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

日 期
接待费

支出金额
接待费累计

支出金额
乡镇政府经常性

累计支出金额
占支出

比例%

季度





累计


















总会计: 乡镇长: 填报日期: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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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定前应暂勿使用拘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定前应暂勿使用拘役的复函

196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3日院办字第50号请示函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适用“拘役”这一刑罚所提出的意见。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判处拘役问题的请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有些罪行不大,决定不予逮捕,但必须给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能否判处拘役?
从我省过去的经验教训看,我们认为使用拘役是弊多利少。有些法院前几年把一些人民内部有一般错误、不够逮捕的人,任意判处拘役,扩大了打击面,伤害了不少好人,既不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也无助于对被处罚人的教育改造。因此,我们意见不宜再使用拘役这一刑罚。有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其它适当办法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复。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14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地区名牌产品战略的深入实施,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地区名牌产品知名度,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自治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是指由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称号的地产品,地区在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等项目中优先使用,扶持其发展。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9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1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8年底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3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8年底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15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从每年预算内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报行署审批,以行署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 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声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