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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6:35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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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市级60个行政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1063项。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74项行政审批
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4项)
一、市技术监督局(29项)
1、衡器产品准销审批
2、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
3、产品质量评优
4、商品报验
5、产品推荐
6、产品监制、监销
7、质量检验机构审查验收
8、产品质量认可
9、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备案
1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初审(改为备案)
11、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生产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2、常压锅炉制造资格审查(改为备案)
13、D级及D级以上锅炉安装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14、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改为备案)
15、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6、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7、压力管件生产制造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改为备案)
18、压力容器报装审批(改为备案)
19、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0、气体充装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押运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驾驶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4、司炉工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5、锅炉水处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7、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8、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制造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二、市盐务局(3项)
1、市内运盐准运审批
2、定点工业用盐计划审核
3、工业用盐许可(改为备案)
三、市统计局(4项)
1、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
2、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3、劳动工资联审
4、工业企业划型审核
四、市财委(6项)
1、市区生猪产品销售网点审批
2、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资格审核
3、民爆器材经营资格审核
4、居民小区商业网点配套设施验收
5、旧货市场资格审核
6、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的审核
五、市经委(16项)
1、新建、扩建、改建食品工业生产项目审批(改为备案)
2、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批
4、工业企业升级
5、区街骨干企业认定
6、市级新产品认定
7、工业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8、矿山企业大爆破设计审批
9、采掘工程施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0、对承包矿山工程一至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改为备案)
12、非定型起重机械(电梯)生产制造审批
13、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安全认定
1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改为备案)
15、市属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16、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六、市物价局(8项)
1、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审批
2、面粉(特一、特二、标准粉)价格审核
3、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粳米、花生油、猪肉、鸡蛋价格审批
4、日用消费品类的食糖、酱油、食醋、牛奶、冷食、糕点价格备案
5、日用工业品类的洗衣粉、白酒、啤酒价格备案
6、家用电器类的洗衣机、电视机、摩托车价格备案
7、民用煤价格审批
8、饲料价格备案
七、市财政局(8项)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检查(改为备案)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3、个人申购小汽车审批
4、国有工交企业破产事项的审核
5、税收先征后返审核
6、市级执法机关罚(没)款许可的审批
7、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申购小汽车的审批
8、集团单位申购小汽车和其它专控商品的审批
八、市工商局(10项)
1、烟草广告登记
2、酒类广告登记
3、房地产广告登记
4、有奖销售登记
5、生产资料一次性经营许可
6、进口照相机备案
7、医疗广告备案
8、药品广告备案
9、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0、广告显示屏设置审批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7项)
1、本地农村劳动力到外地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企业下岗职工分流方案的审批及下岗证核发(改为备案)
3、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4、企业空岗报告审批
5、新开办用人单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6、技工学校的开办、撤并、调整、专业设置及学制审核(改为备案)
7、市县所属技工学校名称变更的审批
8、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核(改为备案)
9、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审核(改为备案)
10、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落入本市审核(改为备案)
11、劳动预备人员培训证书审核
12、职业资格确认(改为备案)
13、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核(改为备案)
14、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审核(改为备案)
15、企业工资升级指标审批(改为备案)
16、机关、事业单位招收职工许可(改为备案)
17、被兼并企业职工转变身份认证(改为备案)
18、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改为备案)
19、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0、企业招用职工审批(改为备案)
21、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2、延长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期限审核(改为备案)
23、跨区域招收农村劳动力审批(改为备案)
24、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核(改为备案)
25、农民合同制职工转招为地方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批(改为备案)
26、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改为备案)
27、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审批(改为备案)
十、市煤炭局(8项)
1、煤矿环境监测审核
2、关闭和报废矿井审核(改为备案)
3、煤炭储量划转、注销及修改地质报告
4、小煤矿火药库设计
5、小煤矿火区管理
6、小煤矿实际风量计算
7、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审核
8、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措施
十一、市交通局(12项)
1、汽车维修业户合并、迁移、变更、歇业审批(改为备案)
2、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停业、歇业审批(改为备案)
3、市内浮桥经营企业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停业审批(改为备案)
5、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6、跨省、地(市)营运的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变更、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7、本市内河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停业审批(改为备案)
8、船用产品检验(改为备案)
9、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审查(改为备案)
10、济南市交通建设工地检验临时资质审批
11、济南市交通建设工地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审批
12、济南市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改为备案)
十二、市计划委员会(3项)
1、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
2、一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一般建设项目扩初设计
十三、市建设委员会(12项)
1、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审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改为备案)
2、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审批
3、成立监理单位审批(改为备案)
4、监理企业注册登记(改为备案)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6、抢建工程审批
7、新型建筑材料补助基金
8、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兼职监督员证书审批
9、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审核
10、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资格考试审核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12、丙级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备案
十四、市城建局(1项)
1、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井开凿审批
十五、市建管局(15项)
1、建筑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3、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总分包资格(改为备案)
4、外地建筑企业进济施工许可(改为备案)
5、进济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许可(改为备案)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改为备案)
7、本市建筑企业到省内其他地市承揽工程项目审批
8、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审批
9、质量检查员资格审批
10、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员资格审批
11、安全员、重要岗位操作员资格审核
1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审核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14、本市建筑企业出省承揽工程项目审核
15、工程造价审核
十六、市人防办(5项)
1、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改为备案)
2、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改为备案)
3、人防工程闲置审批
4、人防工程使用证审批
5、人防地下室质量保证金
十七、市规划局(5项)
1、建设项目设计规划要求审批
2、测绘资料使用审批
3、测绘产品质量审批
4、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位置、范围审核
5、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审核
十八、市供热管理办公室(5项)
1、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审批
2、集中供热入户巡检证审批
3、城市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审核
4、供用热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5、供用热合同备案
十九、市房管局(10项)
1、公房经营单位撤管直管公房审批
2、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资质审批
4、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审批
5、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审批
6、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审批
7、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绘登记审批
8、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审核
9、选举产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10、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
二十、市开发拆迁办(7项)
1、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济开发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2、开发企业负责人上岗培训审批
3、新建拆迁安置楼验收许可证审批
4、商品房广告审核
5、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6、拆迁项目变更登记备案
7、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二十一、市园林局(14项)
1、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延期完成审批
2、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区内占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县(市)成建制镇占地二千平方米以上审批
3、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审批
4、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审批
5、对绿地广场改造审批
6、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绿地广场审批
7、在绿地广场内举行各种游艺和集会活动审批
8、进入绿地广场内经营审批
9、园林施工企业确需越级承包工程审批
10、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园林部门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审批
11、公共场所喷泉设计方案审批
12、单位院内喷泉设计方案审批
13、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县(市)区罚款备案
14、县(市)名泉保护专业规划备案
二十二、市环保局(6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扩初(施工)设计会审
2、司炉工环保操作证审批
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
4、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申报登记备案
5、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定点企业审批
6、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推荐产品
二十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9项)
1、新购车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审批
2、改变客运出租车辆使用性质审批(改为备案)
3、经营者转让客运出租车辆审批(改为备案)
4、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结业证审批(改为备案)
5、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改为备案)
6、用水器具(设备)准用证审批
7、燃气安装、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批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9、瓶组管道供气、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十四、市地矿局(3项)
1、矿产品准运证审批
2、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核定审批
3、地质勘查报告审批
二十五、市环卫局(2项)
1、建筑垃圾处置证审批
2、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审批
二十六、市农业局(6项)
1、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
3、捕捞许可证审批
4、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改为备案)
5、种子质量合格证审批
6、农药经营人员上岗审批(改为备案)
二十七、市林业局(14项)
1、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2、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审批
3、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运输审批
4、购买猎枪、弹具的审批
5、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审批
7、禁止采伐期采伐林木审批
8、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审批
9、林木良种苗木合格证审批
10、森林防火期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审批(下放县级)
1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省运输审核
1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3、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审核
1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二十八、市畜牧局(4项)
1、浓缩料生产准产证审批
2、配合料生产准产证审批
3、配合料、浓缩料产品注册文号审批
4、种畜禽广告证明审核
二十九、市水利局(5项)
1、本市凿井队到外地打井审批
2、外地凿井队到本市打井审批
3、水利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4、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5、丙、丁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备案
三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项)
1、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格审批
2、外地进济药品注册
3、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审批
4、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审批
5、医药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注销
6、医药新产品研制计划的初审
7、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初审
8、医药科技机构的登记审核
9、市(地)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罂粟壳需用计划的审核
10、医药科技成果鉴定的审核
三十一、市广播电视局(4项)
1、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改为备案)
2、设立有线广播站的审批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4、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核(改为备案)
三十二、市保密局(4项)
1、查处涉密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与密级的审定
2、对本市产生的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核定有争议的事项的审定
3、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审核
4、涉外旅游定点接待单位的审核
三十三、市教委(4项)
1、高中段学生开除学籍的审批(改为备案)
2、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专业设置调整审批(改为备案)
3、市直学校(院)申请开办校办企业的审核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备案
三十四、市成人教育局(1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考点及培训机构的审批
2、市属社会力量办学招生计划的审批
3、社会力量办学教师、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4、市属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认证
6、省级规范化、国家级示范性成人中专学校的认证
7、市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认证
8、市社会力量办学名牌专业、名牌学校的认证
9、各类成人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评估
10、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成人高校校外班的评估
11、市属成人中专、社会力量办学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备案
三十五、市科委(2项)
1、民营科技企业注销登记
2、技术贸易广告的审核
三十六、市体委(2项)
1、游泳场所开办审批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的审批(下放县、区体委)
三十七、市文化局(3项)
1、酒店、宾馆附设卡拉OK等项目的审批(改为备案)
2、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3、美术品收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三十八、市人事局(16项)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惩戒(改为备案)
2、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高津贴的审批(改为备案)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审批(改为备案)
4、济南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审批(改为备案)
5、殡葬职工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6、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7、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8、农林一线科技人员浮动一级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的工资确定(改为备案)
10、执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11、专科及初级职称以下人员调出我市的审批
12、符合夫妻分居条件的人员有接收单位调入我市的审批
13、各类企业引进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审批
14、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聘用制干部的审批
15、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
16、省政府批准的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审核
三十九、市民委(2项)
1、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审批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或外地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四十、市体改委(1项)
1、企业集团组建的审批
四十一、市档案局(1项)
1、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
四十二、市卫生局(6项)
1、医疗机构评审
2、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4、申请民办卫生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审核
5、医药卫生类民营科研机构的审核
6、县(市)医疗机构的备案
四十三、市旅游局(2项)
1、旅游运输定点审批
2、旅游娱乐场所定点审批
四十四、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2项)
1、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境、出国审核
2、外商独资企业车辆进京审核
四十五、市民政局(15项)
1、遗体运出本市审批
2、退役士兵服役期间随父母异地安置审批
3、市级表彰基层政权建设及村民自治先进单位及个人审批
4、市级评比表彰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审批
6、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审批
7、市级评比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批
8、军休干部市区内调整安置地点审批(改为备案)
9、授予驻济部队官兵“荣誉市民”称号审核
10、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审核
11、省级评比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
12、省级表彰基层政权建设及村民自治先进单位及个人审核
13、省级评比表彰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
14、社区服务项目备案
15、县(市)设置公益性墓地备案
四十六、市侨办(2项)
1、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核
2、华侨捐赠进口物资审核
四十七、市司法局(2项)
1、报考律师资格审核
2、报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四十八、市公安局(28项)
1、机动车停车泊位审批
2、交通事故车辆维修审批
3、临时驾驶证审批
4、出租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批
5、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和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从业资格审批
6、异地安置退役士兵落户审批
7、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本科生以下异地安置入户)审批
8、货运汽车驾驶员核准载客审批
9、设置检查站审批
10、拆卸、移动、扣留机动车号牌审批
11、拖拉机、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载人审批
12、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6人审批
13、机动车缓检审批
14、机动车移动许可证审批
15、限制养犬地区开办犬医院审批
16、开办犬用品商店审批
17、在限制养犬地区销售小型观赏犬审批(改为备案)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审批(下放县级消防机构)
19、城市客运出租行业治安管理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20、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审批(改为备案)
2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改为备案)
22、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审批(改为备案)
23、挖掘公路审核
24、占用公路审核
25、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公共场所备案
26、单位自建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备案
27、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备案
28、城市客运出租业停业、歇业备案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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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确立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

隆文雄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这里指的“情势”是法律关系成立时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社会环境和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情势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
按国际法理论通说,假使因为合同标的物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如阻碍、迟滞的发生,使合同基础丧失,以至于后来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履行一个与原订立合同的内容所不同的合同,且此后果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合同义务又难以履行,诉诸法院时应由法官依照社会经济情况变化,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据此解释合同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我国在制定合同法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体现这一原则,如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排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见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例等均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理论。但合同法中却未见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今年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因此,今后我国与国外的经济交往会越来越频繁,而且会出现世界经济大交融的格局,情势变更会经常出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我国在入世后有必要制定和适用情势变更则以弥补现行合同法中的空白。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相应出台有情势变更原则内容的司法解释,为提高可操作性应规定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如(1)适用情势变更必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一般如国家法律、政策的修改或调整;发生战争;社会经济形式发生巨变;合同指向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特定行为能力等。(2)规定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情形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预料的,若情势变更情形是当事人能预料到的,则属合同的正常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3)规定情势变更必须是用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必须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继续保持其效力便会带来利益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且利益不公平的程度必须很高,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规定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消灭之前,如法律关系成立之前情势就已变更,该法律关系则不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如当事人不知情势已发生变更而订立合同则属于其自身过失的问题;如法律关系消灭后才发生的情势变更,自然不得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等情形。

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民商事纠纷,一般应倾向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若有情势变化引起小范围利益不公平,可使债务人减少或增加给付,使权利义务趋于平衡,消除因情势变更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如情势变更引起不公平的范围过大,以致无法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至公平状态,可解除合同并可免除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应赋予显失公平方的再交涉权,即情势变更出现后与相对方重新协商,以期达到新的平衡的权利。但为限制诉权滥用,还应规定显失公平方行使再交涉权的时间期限,让相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还应规定相对方是否同意协商的考虑期限以及同意后变更或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的期限,以防止相对方借故拖延时间,影响行使情势变更的权利。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调整,故请求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才可行使该项权利。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就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及情况负举证责任。下级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决后应将案例呈报上级法院备查,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还应与正常经营风险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因纯粹市场风险导致价格涨落不能构成情势变更的原因,因为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通常是固定的,价格的变动完全取决于价值规律发生作用,这是一种正常风险,这种风险可以预测,这与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测的特征相悖,如果把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混淆,则背离情势变更的立法初衷。

四、适用情势变更一般会产生下列后果:(1)增加或减少给付。在有些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出现,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责任,必然致使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因此需要变更给付条款和给付数量;(2)分期或延期履行。这种情形适用于情势变更的出现导致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况;(3)拒绝先行给付。适用于因情势变更出现导致先行给付不能的情况;(4)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的出现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只能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当事人履行了不能预见的显失公平的给付时,即享有情势变更请求权,可变更或解除有效合同,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不公平所得。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培养优秀青年海洋科技人才,鼓励优秀青年海洋科学工作者进行创新性研究,提高科学竞争能力,特设立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资助范围是海洋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金每年资助一次,经费主要来源于局科技三项费,年度额目前暂定60万元,项目平均资助强度2万元。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基金总额度及资助强度。
第四条 基金为一次性资助研究基金,资助周期为两年。已获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该基金(符合第二十二条者例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项目申请条件:
1、研究内容应符合基金资助范围(见第二条);
2、研究项目应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意义,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生态与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的需要,在海洋学科的前沿或新兴科学技术领域开展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其研究成果将产生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4、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研究设备,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
6、对于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应对原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方可再次申报。
#13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
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者(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者);
3、具有组织领导以青年人为主体项目组(年龄在40岁以下成员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者;
4、每个项目的中请者只限一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可申报一项,但允许同时参加其他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需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中请书上签字。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与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基金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的中请书(一式四份)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每项申请需交付评审费100元。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根据《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三伎专家进行通讯书面同行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第十四条 基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的科学家组成,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结果,科技司负责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年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结果通知》,向申请者下达《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批准意见表》或《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未获资助通知》。

第五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需按规定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按时报送科技司。获资助者必须按项目研究计划书的内容实施研究项目,全面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总结。项目执行满一年时,应向科技司报送《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两年期满,须按规定结题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验收意见。结题后6个月内向科技司提交结题报告、研究论著等成果各一份。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向科技司报告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论文发表及获奖励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科技司备案;超过一年的,按终止计划处理。对于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发现无故不结题者,取消所在单位申报基金资格。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助项目要及时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组织和条件保障,审查并报送各项材料,并应宣传基金的有关文件、政策,并及时总结基金管理经验。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提高科学竞争能力,凡资助后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可根据本基金申请条件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由基金专家评审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只限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对于局系统以外的单位,若自筹项目资金,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亦可接受委托,代管其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