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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9:50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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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国家冶金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机械局、国家化工局、国家有色局、国家煤炭局、国家纺织局: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

  附: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测定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工业品。
  第三条 当企业以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工业品,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该工业品成本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销售该工业品发生的相关单位成本费用。生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该产品而发生的销售
税金和附加。经销企业的成本包括该工业品单位进价和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以及应纳价内税。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机构。
  第六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成本认定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认定。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或一定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企业成本计算及分摊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三、成本认定时,一般承认在国家规定的折旧提取范围内产生的折旧成本差异。但以下情况造成的成本差异不予承认,应在成本认定时追加:
  (一)企业折旧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低限折旧率造成的成本差异;
  (二)企业因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造成的成本差异;
  (三)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期间费用应提未提、应摊未摊
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成本认定时,生产企业按上月成本为确认依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考核企业以前的成本;经销企业按当批商品的实际发生成本为确认依据。
  第七条 生产企业单位完全成本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制造成本以企业成本报表中对应品种、规格的准确、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
  二、期间费用分配。首先计算出当期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与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或总制造工时)的比率,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分别乘对应品种、规格的单位制造成本(或单位制
造工时),确定该产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单位期间费用=该产品单位制造成本(单位制 造工时)×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当期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总制造工时)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分配。首先根据损益表中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收入,计算出销售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乘以对应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作为应分摊的单位销售
税金及附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该产品单位售价×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当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之和
  第八条 经销企业成本按进货价格与相应发生的运杂费及应纳价内税之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商品单位成本=该商品单位进价+该商品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该商品应纳价内税
  二、该商品应分摊的运杂费=该商品单位进价×分摊系数
  三、分摊系数=本次采购发生的全部运杂费÷本次采购全部商品进价之和
  第九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低于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低价倾销行为要及时立案。
  二、涉嫌低价倾销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成本调查,也可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真实、可靠数据,认定企业成本。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出具成本认定报告。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成本认定报告基础上,做出被调查企业是否低价倾销的判定,确属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使成本认定难以进行,或短期内难以核定其成本,但企业的降价行为已明显对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必须及时制止时,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可临时采取直接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合理下浮幅度的办法认定其是否为低价倾销行为。行业平均成本下浮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先进生产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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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169号(2006)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9 号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 2006 年 4 月 26 日市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推进环境影响信息共享的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其他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规划草案有重大调整的,还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费应当列入规划编制预算。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向规划审批机关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机关未附送前款规定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规划草案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并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下列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一)原料、产品或者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种类多、数量大或者毒性大,难以降解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引起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四)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流域、沿湖地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规定应当编制环境报告书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下列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一)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数量小或者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二)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小、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基本不产生废弃物、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辐射等不利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且规模小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

(三)自然资源利用不合理或者利用率低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四)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

(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三)不得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不得违规承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五)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或者省审批的以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印染、酿造、制革、电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橡胶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跨行政区域的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业企业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

(六)按国家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建设项目。

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当先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20 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该建设单位,但审批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预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交通、城建类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恶臭、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可能产生恶臭、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该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社区和居民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如实附具所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举行听证会: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而未征求的;

(二)直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

(三)公众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且多数公众的意见未被采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其中超过 2 年未满 5 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或者确认时,该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相应的修改。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重新审核或者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确认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或者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将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需要改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带负荷运行前,向原审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符合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不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所提措施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且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规定或者原审批部门责成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环境影响,并将有关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四)、(六)项 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承揽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报批或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已报批但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构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一)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渔业水体、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二)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居民集中居住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中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以及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在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做参考。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
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外
,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同项目列表附后。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如果某
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房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可指定专人评定。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楼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够|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 |局部承载力不足,有 |承载力不足,有明显
|基础 |承载能力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个别超过允许范围的 |不均匀沉降,并仍在
| | | |不均匀沉降,对上部 |发展,对上部结构有
| | | |结构有轻度影响 |明显影响
|-----|----------|----------|----------|-----------
| |墙面平直牢固,无破 |有少量细裂缝,并已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的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不
|砌体 |损 |稳定 |裂缝,风化、酥碱、灰|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鼓闪、酥碱
| | | |闪,强度减弱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墙|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缝 |构件明显变形、裂缝,
|混凝土 |无损坏,无裂缝下垂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 |其值超过设计规范规
| |等 |脱落 |规定,混凝土碳化、钢|定,混凝土严重碳化,
|构件 | | |筋稍有锈蚀,局部保 |钢筋锈蚀,保护层剥
承| | | |护层剥落 |落较多
重|-----|----------|----------|----------|-----------
结| |无损坏、裂缝、下垂等|部分构件有轻微变 |大部分构件变形,裂 |大部分构件明显变
构| 加气 |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缝明显,个别构件露 |形,裂缝严重,部分构
|混凝土板 | |脱落 |筋,钢筋锈蚀 |件保护层脱落,钢筋
| | | | |严重锈蚀
|-----|----------|----------|----------|-----------

| |屋架平直牢固,无倾 |屋架无变形,各结点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钢屋架 |斜变形 |焊接完好,表面稍有 |形,少数支撑部件损 |形,部分支撑杆件弯
| | |锈斑 |坏,锈蚀严重 |曲松脱,锈蚀严重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撑|木屋架结点连接基本 |木屋架局部糟朽、蛀 |木屋架端结点蛀蚀、
| |布置合理、无损坏,结|完好稍有缝隙,铁件 |蚀,个别结点连接松 |糟朽,有明显下垂或
|木屋架 |点与支撑连接紧密 |齐全,有少量生锈; |动,木质有裂缝、变 |倾斜,节点连接松动,
| |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 |形、倾斜等损坏,铁件|夹板有裂缝,铁件严
|木构件 | |缝、倾斜,个别结点和|锈蚀; |重锈蚀,支撑松动;
| | |支撑稍有松动 |木构件局部有倾斜、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下
| | | |下垂、侧向变形、腐 |垂、腐朽、蛀蚀,木质
| | | |朽、裂缝,少数结点松|脆枯、结点松动榫头
| | | |动脱榫 |拨出或折断,榫眼压
| | | | |裂
--|-----|----------|----------|----------|-----------
| |预制混凝土隔墙结点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面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 |安装牢固,砖隔墙平 |稍有破损,砖隔墙、加|面、砖隔墙有较多损 |面、砖隔墙有严重损
| |直完好,加气块隔墙、|气块隔墙、板条、苇 |坏强度减弱,加气块 |坏,强度不足,加气块
|非承重墙 |板条、苇箔等墙体完 |箔、石膏板等墙体基 |隔墙、板条、苇箔、石|隔墙、板条、苇箔、石
| |整无破损无裂缝 |本完整,有轻度裂缝 |膏板等墙体有裂缝、 |膏板等墙体裂缝严

| | | |松动,灰缝酥松脱落 |重,松动变形,大面积
| | | |面层局部损坏 |灰缝酥松,面层严重
装| | | | |破损
修|-----|----------|----------|----------|-----------
部| | |防水层无破损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有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
分| |平屋面| |鼓、翘边和封口不严 |鼓、翘边,封口脱开 |裂、翘边和封口脱开,
| | | | | |空鼓现象严重
| |---|----------|----------|----------|-----------
|屋| |瓦件搭接紧密,无缺 |有少量瓦件碎裂、缺 |部分瓦件破碎、风化,|瓦件严重破碎、风化,
| |瓦屋面|角断缝瓦,瓦头整齐 |角,屋脊抹灰有裂缝 |脊瓦局部松动破损铁 |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 | |铁皮屋面无锈蚀 |铁皮屋面部分铁皮生 |皮屋面严重锈烂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
|面| | |锈,油漆脱皮 | |变形下垂
| |---|----------|----------|----------|-----------
| | |不漏雨 |局部渗漏,渗漏房间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 |防水性| |占顶层房间的10% |房间总数的30%以 |房间总数的30%以
| | | |以下 |下,个别房间滴漏 |上,滴漏房间超过顶
| | | | | |层房间总数的20%
-----------------------------------------------------
附表一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部|面层有部分裂缝、空 |面层严重起砂、空鼓、
|水泥楼面 | |裂缝、空鼓、起砂个别|鼓剥落、起砂严重,个|剥落,块料面层严重
|和地面 | |块料面层空鼓、磨损 |别块料面层破损脱 |脱落,高低不平,破
| | | |落,高低不平 |碎、残破不全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磨|稍有磨损和缝隙,有 |部分磨损、蛀蚀、翘 |严重腐朽、蛀蚀、松
|木楼地面 |损和缝隙 |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下|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 |个别变形。开关不灵,|部分翘裂、变形,开关|严重磨损、锈蚀、翘

| |金、窗纱齐全,个别钢|玻璃、五金、窗纱少量|不灵,木质腐朽,铁件|裂、变形,节点松动,
装|门窗 |门窗轻度锈蚀,油漆 |残缺,油漆失光 |锈蚀,部分玻璃、五 |玻璃、五金窗纱残缺
修| |良好 | |金、窗纱残缺,油漆老|不全,油漆剥落见底
部| | | |化、翘皮、剥落 |
分|-----|----------|----------|----------|-----------
|内抹灰 |完整、牢固、无破损 |少量空鼓、裂缝、剥落|部分空鼓、裂缝、剥落|严重空鼓、裂缝、剥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少量空鼓、裂缝、风 |部分空鼓、裂缝、风 |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落,勾缝密实;外墙板|化、剥落,勾缝砂浆脱|化,局部剥落,局部勾|落,勾缝砂浆脱落;部
| |缝不渗漏,无损坏 |落;个别外墙板缝渗 |缝砂浆脱落;部分外 |分板缝严重滴漏,影
| | |漏 |墙板缝渗漏 |响住用
|-----|----------|----------|----------|-----------
| |完整、牢固、无破损,|无明显变形、下垂、裂|明显变形、下垂、裂 |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油漆完好 |缝个别脱钉、翘角压 |缝,局部脱钉、翘角松|朽,面层严重破损、脱
| | |条脱落 |动,部分压条脱落 |落、油漆见底
|-----|----------|----------|----------|-----------
| | |个别松动、残缺、油漆|木质部分腐朽、破裂、|严重腐朽、破裂、油漆
|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
| | |褪色失光 |油漆老化 |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全,|管道基本畅通、少量 |管道不够畅通,部分 |管道严重锈蚀、堵塞,
|水卫 |无损坏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管道积垢、锈蚀,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 | |锈蚀 |零件损坏、残缺,个别|漏水严重
| | | |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损,|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路 |普遍陈旧,线路老化、
备|电照 |绝缘良好 | |老化绝缘性差,少量 |残缺,绝缘不符合安
部| | | |零件残缺 |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畅 |管道基本畅通,个别 |部分管道锈蚀,局部 |管道严重锈蚀,零件
|暖气 |通,无堵、冒、漏使用|零件有损坏,基本能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损坏残缺,滴、漏、冒
| |正常 |正常使用 |滴、漏、冒,供暖不正|现象严重,基本无法
| | | |常 |使用
|-----|----------|----------|----------|-----------
|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 |不能正常使用,避雷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
|特种设备 | | | |
| | |常使用 |设施摇测不合格 |用
-----------------------------------------------------
附表二:平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稍有超过允许范围 |局部承载力不足, |承载力不足,有明
|基础 |够承载能力 |的不均匀沉降但已 |有个别超过允许范 |显不均匀沉降,并
| | |稳定 |围的不均匀沉降, |仍在发展,对上部
| | | |对上部结构有轻度 |结构有明显影响
| | | |影响 |
|------|---------|---------|---------|---------
| | |墙面平直牢固,无 |有少量细裂缝,并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
| |承重墙及|破损 |已稳定 |的裂缝,风化、酥 |不足,有严重裂缝、
| |砖柱 | | |碱、灰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闪、酥碱
| | | | |倾斜、鼓闪 |
| |----|---------|---------|---------|---------
| | |梁、板、柱无损坏,|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 |构件明显变形、裂
| |混凝土 |无裂缝下垂等 |形、细小裂缝,无表|缝值稍超过设计规 |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皮脱落 |范的规定,混凝土 |规范规定,混凝土
| |构件 | | |碳化、钢筋稍有锈 |严重碳化,钢筋锈
| | | | |蚀,局部保护层剥 |蚀,保护层剥落较
| | | | |落 |多
|承|----|---------|---------|---------|---------
|重| |屋架平直牢固,无 |屋架无变形,各结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构|钢屋架 |倾斜变形 |点焊接完好,表面 |变形,少数支撑部 |形,部分支撑杆件
|件| | |稍有锈斑 |件损坏,锈蚀严重 |弯曲松脱,锈蚀严

| | | | | |重
| |----|---------|---------|---------|---------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木屋架结点连接基 |木屋架局部糟朽、 |木屋架端结点蛀
| | |撑布置合理、无损 |本完好稍有缝隙, |蛀蚀,个别结点连 |蚀、糟朽,有明显下
结| |木屋架 |坏,结点与支撑连 |铁件齐全,有少量 |接松动,木质有裂 |垂或倾斜,节点连
构| | |接紧密 |生锈; |缝、变形、倾斜等损|接松动,夹板有裂
部| |木构件 | |木构件稍有变形、 |坏,铁件锈蚀; |缝,铁件严重锈蚀,
分| | | |裂缝、倾斜,个别结|木构件局部有倾 |支撑松动;
| | | |点和支撑稍有松动 |斜、下垂、侧向变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
| | | | |形、腐朽、裂缝,少|下垂、腐朽、蛀蚀,
| | | | |数结点松动脱榫 |木质脆枯、结点松
| | | | | |动,榫头拨出或折
| | | | | |断,榫眼压裂
|------|---------|---------|---------|---------
| |平直完好,完整无 |基本完整,有轻度 |墙体有裂缝、松动,|墙体裂缝严重,松
| 非承重墙 |破损无裂缝 |裂缝 |灰缝酥松脱落,面 |动变形,大面积灰
| | | |层局部损坏 |缝酥松面层严重破
| | | | |损
|------|---------|---------|---------|---------
| | |防水层无破损,不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

| |平屋面 |漏雨 |鼓、翘边和封口不 |鼓、翘边,封口脱 |断裂、翘边和封口
| | | |严,局部渗漏 |开,局部漏雨 |脱开,空鼓现象严
| | | | | |重,严重漏雨
| |----|---------|---------|---------|---------
| | |瓦件搭接紧密,无 |有少量瓦件碎裂、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风
|屋|水泥瓦 |缺角断缝瓦,瓦头 |缺角,屋脊抹灰有 |化,脊瓦局部松动 |化,脊瓦严重松动
| | |整齐,不漏雨 |裂缝,局部渗漏 |破损局部漏雨 |破损,严重漏雨
| |----|---------|---------|---------|---------
| |合瓦、仰|屋面平整,瓦垄直 |个别瓦垄不直,瓦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盖
|面|瓦、筒瓦|顺,搭接均匀,无损|件破碎、屋脊抹灰 |化、翘角,盖瓦残 |瓦残缺,青灰严重
| |千岔瓦 |坏,不漏雨 |有裂缝,灰梗不够 |缺,青灰部分松动、|松动、脱落,严重漏
| | | |牢固,局部渗漏 |脱落,局部漏雨 |雨
| |----|---------|---------|---------|---------
| | |光滑平整,无损坏,|轻微裂缝,油毡少 |局部脱落、风化、翘|大部分空鼓、裂缝、
| |青灰 |不漏雨 |量破洞,局部渗漏 |边、裂缝,部分油毡|剥落,油毡严重老
| |油毡 | | |老化、起鼓、破洞,|化、损坏,严重漏雨
| | | | |局部漏雨 |
------------------------------------------------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面层有部分裂缝、 |面层严重起砂、空
|水泥地面 | |部裂缝、空鼓、起砂|空鼓剥落、起砂严 |鼓、剥落,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 | |个别块料面层空 |重,个别块料面层 |严重脱落,高低不
| | |鼓、磨损 |破损脱落,高低不 |平,破碎、残破不全
| | | |平 |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稍有磨损和缝隙, |部分磨损、蛀蚀、翘|严重磨损、蛀蚀、松
|木地板 |磨损和缝隙 |有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下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个别变形,开关不 |部分翘裂、变形,开|严重腐朽、锈蚀、翘
装| |金、窗纱齐全,个别|灵,玻璃、五金、窗|关不灵,木质腐朽,|裂、变形,节点松
|门窗 |钢门窗轻度锈蚀, |纱少量残缺油漆失 |铁件锈蚀,部分玻 |动,玻璃、五金窗纱
修| |油漆良好 |光 |璃、五金、窗纱残 |残缺不全,油漆剥
| | | |缺,油漆老化、翘 |落见底
部| | | |皮、剥落 |
|-----|---------|---------|---------|---------
分| |完整、牢固、无破损|少量空鼓、裂缝、剥|部分空鼓、裂缝、剥|严重空鼓、裂缝、剥
|内抹灰 | | | |
| | |落 |落 |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少量空鼓、裂缝、风|部分空鼓、裂缝、风|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剥落,勾缝密实 |化、剥落、勾缝砂浆|化,局部勾缝砂浆 |落,勾缝砂浆脱落
| | |脱落 |脱落 |
|-----|---------|---------|---------|---------
| |完整、牢固、无破 |无明显变形、下垂、|明显变形、下垂、裂|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损,油漆完好 |裂缝,个别脱钉、翘|缝,局部脱钉、翘角|朽、面层严重破损、
| | |角、压条脱落 |松动,部分压条脱 |脱落、油漆见底
| | | |落 |
|-----|---------|---------|---------|---------

| |完整、牢固、油漆完|个别松动、残缺、油|木质部分腐朽、破 |严重腐朽、破裂、油
|细木装修 | | | |
| |好 |漆褪色失光 |裂、油漆老化 |漆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 |管道基本畅通、少 |管道不够畅通,部 |管道严重锈蚀、堵
|水卫 |全,无损坏 |量零件损坏,个别 |分管道积垢、锈蚀,|塞,零件严重损坏、
| | |部位锈蚀 |部分零件损坏、残 |残缺,漏水严重
| | | |缺,个别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 |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 |普遍陈旧,线路老
备|电照 |损,绝缘良好 | |路老化绝缘性差, |化、残缺,绝缘不符
部| | | |少量零件残缺 |合安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 |管道基本畅通,个 |部分管道锈蚀,局 |管道严重锈蚀,零
|暖气 |畅通,无堵、冒、漏|别零件有损坏,基 |部零件损坏,个别 |件损坏残缺,滴、
| |使用正常 |本能正常使用 |部位滴、漏、冒,供|漏、冒现象严重,基
| | | |暖不正常 |本无法使用
------------------------------------------------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说明
为便于操作,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一、楼房完损等级按幢评定。一幢楼房系指独立的一座建筑或虽有防震缝分开,但结构相同,且为一个楼号的楼房。一个楼房的楼房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组成,则按两幢分别评定。
平房完损等级按栋评定,并以结构相连为一栋。
楼房周边的平房,结构与楼房相连的,并入楼房评定;结构与楼房分开的,按平房另行评定。
二、房屋完损等级主要是依据现有房屋的完好与损坏情况评定,不考虑房屋的原有质量或价值。如一碎砖墙完整无损,符合“完好”标准,则评“完好”;一整砖墙有裂缝,其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则评“一般损坏”。
三、房屋基础的评定,主要看其上部结构构件的损坏是否由不均匀沉降引起,如没有,其基础可评为完好或基本完好;如有,其基础的完损等级与上部的结构部件同等级评定。
四、楼房结构部分的评定标准是按建筑材料划分的,评定墙体、楼盖、屋盖三个分项时,按其所用材料,套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木楼盖上部的木地板,在木楼地面分项中评定;木楼盖的承重构件,在楼盖分项中评定。
五、非承重墙系指仅用于分隔房间,除承受自身荷载外,不承受其它荷载的墙体。
六、阳台、雨罩、楼梯及室内外通道等部位的结构构件,属楼层部分的,在楼盖分项中评定,属屋顶部分的,在屋盖分项中评定。其装修部分,在相应的内抹灰和外装修分项中评定。垃圾道、通风道在非承重墙分项中评定。
七、楼板下部仅有抹灰,按内抹灰的标准评定顶棚;板底仅有勾缝喷浆,则不评定顶棚。
八、消防栓、高压水泵、避雷设施及电梯均属设备部分中“特种设备”一项,评定时只记录有无损坏现象,不影响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
九、在房屋检查评定中发现有危险构件,应先抢修加固,按抢修加固后的状况评定完损等级。钢筋附檩视为“附串檩”。
十、结构相连的平房中有一间为危险房,该栋房屋为局部危险房,应定“严重损坏房”,其危险部分不计算“危险房”数量。
十一、一栋平房中电照有损坏,则并入该栋房屋评定;全院电照损坏程度相似,可将“电照”分项统一评一个等级,分别计入各栋房屋内,评定每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9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