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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6:10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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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括号内“含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内容。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 开发区应坚持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申报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第一期开发的详细规划;
  (七)市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申报省级开发区,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开发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所在市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科学、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在总编制内,设置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任免干部。
  管委会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专家论证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开发和管理;
  (四)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内企业和规定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和申报;
  (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八)综合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工商、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社会治安工作;
  (九)管理开发区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
  (十)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工作,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一)上级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主要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的;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的;
  (三)产品以外销为主或能替代进口的;
  (四)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五)以金融、贸易为重点,与开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第三产业;
  (六)企业符合开发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规划,进行易地更新改造的。
  开发区限制或禁止兴办污染环境、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事业,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由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的服务。
  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十七条 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市以下地方留用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开发区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属划拨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二十条 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设在开发区外不独立纳税的分厂或车间,享受与开发区内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经济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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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政务院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政务院



关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195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8月16日函询我们对盗用他人长话帐号行为的定性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般来说符合盗窃罪的特证。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都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制司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号案件如何定性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安徽省公安厅就一起盗用他人长话帐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请示我部。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葛春生,男,26岁,劳改释放人员,现无业。葛春生从一朋友处知道被害人年经宝的长话帐号。1991年1月至6月间,葛春生用此帐号多次给香港的妻子打长途电话,用去被害人电话费6000余元。
安徽省公安厅对此案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构成诈骗罪。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所谓诈骗的行为是指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法使帐号所有人产生错觉,而主动提供其使用,是受骗上当的结果。这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而此案中的被告人并未向邮电局提供假帐号,或者采用欺诈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采用盗用他人帐号的方法实施犯罪,实际被侵害的对象是帐号被盗用的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并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此案与其他盗窃案不同的是行为方式上有一些不同,所以可以考虑按盗窃罪来处理。此案系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定性问题我们也拿不准,故送你院征求意见,望尽快答复。
199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