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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08:22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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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四届专家组有关专家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见附件)。
请你们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领导,建立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附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名单
-------------------------------
| 单 位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 |
|------------|----------------|
|复旦大学 |力学 |
|------------|----------------|
|上海社会科学院 |理论经济学 |
|------------|----------------|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 |
|------------|----------------|
|湖南大学 |数学 |
|------------|----------------|
|上海大学 |数学 |
|------------|----------------|
|北京师范大学 |系统科学 |
|------------|----------------|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光学工程 |
|------------|----------------|
|山东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
|------------|----------------|
|重庆建筑大学 |建筑学 |
|------------|----------------|
|北京林业大学 |生物学 |
|------------|----------------|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
-------------------------------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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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2001]15号)


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对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87〕署税字第564号);
二、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外管局《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88〕监一货字第125号);
三、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贸管司《关于重申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90〕监一货字第75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第746号);
五、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37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1983-1984年)
(签订日期1983年2月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并且针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和医疗队所在医院,负责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疗设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医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分别在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7·31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现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各组人员的配备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根据中国医疗队每年向刚方提出的计划,经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同意后,由刚方向中方订货。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医疗队药品和其他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由刚方负担。
  根据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十四万 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十万 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六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其办公费、出差费、汽油费、家具添置费,由中国医疗队每年作出预算,由刚果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报刚果政府,刚方根据批准的预算按季拨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副食品的海关税。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方 代 表           刚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         刚果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秘书长、大使衔
    胡 叔 度              恩德萨贝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