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备选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备选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35万箱以上的项目及其配套技术改造工程;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色、化工、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22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2万户以上(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的城市燃气工程及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项目、年货物运输50万吨以上的物流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2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项目、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3公里以上的城市交通主、次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5.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2000座以上体育馆、1000座以上游泳馆、1000座以上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
3.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学校新建、扩建工程;
6.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7.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
中省驻郴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简介见附件2 ;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步审查: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市重点办承办。
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在年中由市重点办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召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八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
2.项目简介格式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的,应当实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市重点办,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监察局、市重点办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
暂 行 办 法
为建立健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由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凡市政府下达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均按本办法统一组织考核。
(二)严格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负责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二、考核对象
郴州境内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考核小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项目业主、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项目业主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年度投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考核方式与标准
(一)项目业主考核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 。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负责人考核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项目业主和市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2、附件3 。
(三)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目竣工后,对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评分,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四)对项目业主考核的实际得分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的考评等级,由市考核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五、奖罚措施
(一)完成项目目标责任制任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项目业主和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完成项目目标责任制任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项目单位,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量的1.5‰,从赶工效益或节余投资中提取奖金。以100分为基数,每超过1分,奖金增加1%。项目单位提取的奖金数额及具体发放范围、比例,由项目业主提出专题报告,经市重点办审查、市考核小组审核、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项目业主年度完成建安产值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年度目标责任奖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立奖金专户,制定合理的奖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有功单位和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项目建设有功单位和人员包括项目单位、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有关人员。具体奖励金额为: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6万元。项目单位、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有关人员奖金分配比例为3133。
(四)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凡项目业主在建设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重点建设项目业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2.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级评定标准
3.重点建设项目联系领导、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
第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有教育教学能力;
(四)能够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管理。
经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开设特殊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条 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每年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核机构。
小学教学点由村完小或者中心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
第二十四 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提薪、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公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改善教师的医疗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向学校或者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的。
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