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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0:25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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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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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物市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文物市场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5]5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珍贵文物,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地区文物市场实行归口管理,未经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经营列入国家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 凡经营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经营单位必须报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经营文物涉外业务,必须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第四条 本市列入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是: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国家文物局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三)1949年以前反映各少数民族社会生产、生活、宗教等方面的代表性实物,近现代与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文物;

(四)1949年以前云南生产的乌铜走金银器、银胎珐琅器、雕漆器、刻烧打磨紫砂陶器及象牙制品。

第五条 凡专营或兼营允许上市的文物监管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全省统一的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和昆明市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物品经营许可证,并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专营或兼营。

文物监管品的范围是: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第六条 经营文物监管品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市内统一设立的文物监管品市场内经营。其他经营珠宝玉石、工艺美术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需经营文物监管品的,应设立专柜,并按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经获准专营或兼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与个人,在经营前须填报文物监管品登记表,携带鉴定物品及登记卡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允许上市的文物监管品统一加盖钤记,无钤记的一律不得上市。经鉴定不准上市的文物由鉴定组织登记后发还,必要时可以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购或征购。

第八条 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品的销售点,必须设置明显的中、英文标志,注明“本销售点所出售的文物监管品如需携运出境,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许可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文物和文物监管品出境,必须经省文物出口鉴定组织鉴定后,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凭证查验放行。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经营,不得随意超越或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将文物混杂在旧货中销售。

第十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和文物监管品,需要出售的,应分别由经批准专营文物的商店和经营文物监管品的单位出售,禁止私人摆卖和由私人售给境外人员和外国人。

第十一条 一切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严禁占为己有,严禁私自买卖,严禁卖给境外人员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单位,必须取得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文物复制品实行限量生产,本市限量数额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一级文物的复制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级文物的复制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级及以下的文物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复制品必须按文物的原样,同质、同尺寸、同色泽等进行生产,必须标明文物的年代、出土地点、复制单位、复制时间和编号。

文物仿制品的生产数量不限。但仿制品上必须标明“仿制”字样、标明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单位。仿制单位生产的样品必须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国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碑刻原拓拓片。生产翻刻复制拓片、壁画临摹品,属国家级文物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属省级的,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级以下的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昆明市文化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共同负责昆明市文物市场的管理,如发现非法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品的,由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和文物监管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理。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商务部


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废旧商品,如果不加以妥善回收和处理,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公共机构作为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各地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着力抓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重点工作

  (一)抓好重点品种回收。对废旧商品实行分类回收处置,力争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对于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等,要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加强分类收集;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等报废资产,鼓励各地区结合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对于报废汽车,鼓励各地区与汽车生产厂家建立以旧换新、补偿差价、厂家回收等处置方式,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汽车解体厂家进行拆解处置。其中,有涉密内容的废纸和存储介质按原规定渠道处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弃物,由符合资质的回收企业统一处理。

  (二)完善回收处理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公共机构与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网络,建立定点定期回收机制。引导回收企业合理布设回收网点,实行统一服务和规范管理。

  (三)强化再生资源利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回收到的废旧商品得到合理处理和高效利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在公共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再生纸、再生铅笔等再生用品,开展废旧商品兑换再生用品等活动。

  三、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把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支持、推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抓好宣传教育。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点滴资源、成就未来”为主题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资源节约理念和勤俭节约美德,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办公和生活方式,使之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考核监督。国管局将会同商务部对各地区开展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健全、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统计、监督和考核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管局和商务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