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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35:51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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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林护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民(宗)委(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民宗局:
虎、豹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虎、豹保护管理,多年来,我国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虎人工繁育、强化执法效力、遏制非法贸易、提高公众意识,付出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切实承担了与国际社会共同保护虎、豹的国际义务,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从全世界虎保护形势来看,部分国家野外虎种群保护正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引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组织和许多国家对野外虎命运的担忧。上述情况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际组织所利用,将矛头指向我国一些地区群众穿戴虎皮、豹皮的民族传统。还有少数极端组织,于2006年私自到我国部分地区进行调查后,利用调查所获的片面数据、照片、录像等大肆渲染,将部分国家野外虎、豹被大量盗猎归因于我国存在虎皮、豹皮走私入境和非法经营利用,诋毁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立场和政策,制造政治事端。受上述组织的蛊惑,有关虎、豹保护事务的国际论争日益激烈,并呈现向国际经贸、政治领域扩展的趋势。
对上述情况,我国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做了大量解释、说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事态。但要进一步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使形势朝于我有利的方向发展,我国确有必要采取措施,将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与走私等非法来源的区别开来,进一步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遏制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走私入境、非法经营利用等现象。考虑到在我国一些地方有穿戴虎皮、豹皮服饰的民族传统,陈列、展示、穿戴长期保存的虎皮、豹皮传统服饰是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与非法出售走私等非法来源的服装、服饰有本质的不同,为统筹兼顾民族传统、群众合法权益、地方合法经济文化活动和虎、豹保护国际事务多方面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利用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长期保存、繁殖所获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登记。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林业、民族工作部门要尽快组织联合调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告知保存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报其现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并核实其来源。对确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合法繁殖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获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可按合法来源登记;对查实系非法所获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难以查实来源的,在上述物品所有人书面承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可先按其申报情况掌握。上述调查、核实和登记工作完成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对所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一律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定点加工、销售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经核实和登记为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可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对其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经批准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其所有人可凭标识按行政许可适用的范围出售。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一律不得出售,也不得在公众场合陈列、展示。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告诫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
在推进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强正面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林业管理部门,从维护民族传统和合法经济活动的角度,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民族地区群众的理解,支持国家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宣传不要购买未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也不要在公众场合或盛大民族活动中穿戴未加载“专用标识”的服饰,并自觉参与到打击非法走私、经营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行动中来,为推进有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执法监管,统一对外口径。
在当前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下,进一步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是统筹兼顾民族传统、群众合法权益、地方合法经济活动和虎、豹保护国际事务多方面的需要。各级林业、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稳妥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和及时报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民族地区,要防止因群众不理解而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打击行动,指派专人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严格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监管不力等情况导致对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声誉和形象的损害。在对内和对外宣传工作中,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因特殊情况确需说明情况的,应正面宣传我国加强虎、豹保护和打击非法走私、经营利用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立场和作出的巨大努力,并说明穿戴虎皮、豹皮服饰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民族传统之一,解释陈列、展示、穿戴长期保存的虎皮、豹皮传统服饰与非法出售走私活动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强调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采取进一步规范管理措施,是我国对世界虎、豹保护负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从而更广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继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民族传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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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

(工商公字【2008】7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二○○八年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并组织实施《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并组织实施《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长江干线各主要港口:

  为抗击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典”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物资,特别是医药卫生用品等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夺取全国防“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最大限度地降低“非典”给国民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部制定了《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一)部防“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防‘非典’办公室”),具体负责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联系电话: 010—65292722/3(白天工作时间);010—65292421(夜间及节假日)。传真:010—65292742(24小时开通);

  (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 领导小组下设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的实施。

  二、 部防“非典”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和交通部防“非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国道路、水路运输系统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的要求,负责统一下达防“非典”紧急物资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并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报告;

  (四)承办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运输装备、人员保障

  (一)紧急物资应急运力。应急运力确定的基本原则是:50万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5吨以上货车10辆,每增加50万人口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10辆,依此类推。其它运输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应急运力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按上述原则进行准备,并将应急运输车辆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审定。根据部防“非典”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在确保完成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急运力的组织和调用,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紧急物资运输。辖区内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省防“非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部防“非典”办公室负责组织调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力,以保证紧急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

  应急运输车辆在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时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通行证数量由交通部确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

  (二)紧急物资运输车辆。要求必须是二级以上经营资质等级货运企业所属的营运车辆,如果省内没有二级企业,可在三级企业中选调。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使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执行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运输车辆牌照号码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三)紧急物资运输人员。道路运输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组成。基本条件是政治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平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上述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组织挑选并审定,配发统一证件和防护用品,并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应急预案启动后,对承担运输任务的运输车辆,出车前要进行清洗消毒,对执行任务的运输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和防“非典”知识教育,配齐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紧急物资水路运输。一旦防“非典”紧急物资经水路调运时,部防“非典”办公室将就近选调船舶运力。各有关港航单位接到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后,必须确保完成。

  (五)其它运输装备。根据防“非典”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征用或借用其它运输装备,作为国家应急运力的补充和他用。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 突发事件

  是指在防“非典”期间,局部地区出现了运力不足造成医药卫生用品供应紧张,人民生活和生产所需物资出现短缺,需交通部协调运力支援;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车辆被滞留,紧急物资被哄抢和损坏,执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船和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二) 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在已成立的防“非典”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防“非典”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本辖区或上一级交通部门防“非典” 领导机构报告,直至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

  (三) 报告内容

  1、 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本地运力不足,需要交通部协调运力支援(车辆数量、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等);

  2、 根据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

  3、 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运送紧急物资的车船遇到突发事件时;

  4、 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五、 应急处理程序

  (一) 执行应急任务的处理程序

  部防“非典”办公室在接到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任务下达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

  (二) 出现应急运力紧张情况时的处理程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遇到突发情况,应急运力紧张时,要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2、 部防“非典”办公室根据各省“非典”疫情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决定并通知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启动应急运力。

  (三) 应急运力出现问题时的处理程序

  执行应急任务的运输企业,5辆车以上要由班组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车队长带队,30辆以上由公司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政管理部门领导带队,并配备好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损坏、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

  (四) 进入“非典”隔离区执行任务时的处理程序

  对进出“非典”隔离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要在进入前,对随车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车辆驶离隔离区时,进行全车清洗消毒,特别是运输人员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任务完成后,要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六、 值班制度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落实领导值班,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

  七、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命令,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单位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和驾驶员要依法处理,对运输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吊扣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