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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3:37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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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十届96次常委会议纪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在甘肃省乡镇企业局加挂甘肃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保留原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能。
(二)划入省经委承担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省乡镇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和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市场开拓、集聚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扶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六)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创新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指导其实施品牌战略。
(八)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九)指导、规范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发展,发展产权等相关要素市场,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
(十)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收集、发布有关信息,拟定、落实调控目标和措施。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制度建设、会议组织、信访、提案议案的分办督办;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甘肃乡镇企业动态》编辑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指导有关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负责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受理行政复议;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课题的调研;指导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出国政审和社会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称改革,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和引进人才;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提出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年度安排意见;负责各类扶持项目的审查、论证、申报及扶持资金的安排、协调;负责项目库建设;负责事业、行政经费的预算、申请及资金的划拨、审核、结算等财务工作;负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培训;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集体资产管理。
(五)信息统计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相关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提出并落实相应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发布;指导统计队伍、信息网络建设。
(六)经济合作处
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外向型经济发展;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会和其他各类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外事接待、出国组团报批及其它外事活动;负责对外宣传;办理有关港澳台事务。
(七)科技教育处
规划、指导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研究提出技术进步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扶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开展质量、环保等认证工作;指导省乡镇企业质量协会的工作。
(八)农业产业处
规划、指导和扶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指导企业发展绿色环保、无公害产品;制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产业集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企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聚。
(九)工业经济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创新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和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为大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指导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省乡镇企业协会工作和行业、专业协会的建设;参与建筑企业的资质评定。
(十)商贸流通处
制定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扶持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发展;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提出改善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发展产权等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信用担保体系、创业辅导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和信用征集评价体系;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负责对全省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9名。
保留原核定的单列编制1名,老干部管理编制2名,工会编制4名。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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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站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站前地区是指:以站前广场为中心,北起长白路、火车站一步台阶下、辽宁路,西到西一条,南至杭州路、黄河路,东至东一条。
第三条 站前地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站前地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站前地区的统一管理工作。站前地区设置的各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管理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前地区的城建、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公安、民政等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管理处共同做好站前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站前地区的管理人员在实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以权谋私、滥施处罚。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六条 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划分区域内停放。
第七条 站前地区内的收费,应当持有《收费许可证》。进入站前停车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停车费,有关单位应当持证收费,公开收费标准。
第八条 进入站前地区的机动车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扬声器。
第九条 严禁人力车和各种机动三轮车在站前地区从事营运。
第十条 进入站前广场的行人必须走地下通道,不得翻跃护栏横穿广场。
第十一条 在站前地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先征得管理处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第十二条 站前停车场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由管理者负责维护,凡破坏站前停车场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的一律由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同时可对责任人处以1-2倍的罚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站前地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垃圾;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废纸等污物;
(三)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悬挂杂物;
(四)乱设销售摊点、乱搭棚厦;
(五)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需在站前地区进行临时施工的,须经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做到文明施工、围圈作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残土、残料,工程竣工后要清理好施工现场,并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五条 在站前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开、改装门窗,设置(张贴)广告、标牌。确需设置(张贴)广告、标牌的,须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广告、标牌应当与周围环境谐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站前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防止烟尘、废水、废渣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环境。
站前地区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站前地区内的街路要及时清后,垃圾要及时清运。途经站前的车辆载运散体、流体物资要按规定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沿途撒落、泄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损坏站前地区的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各种公共设施。

第四章 工商管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站前地区严禁无照经营,一经发现,没收营业商品、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
站前广场内不得设置临时摊亭、流动摊床。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要会同公安、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站前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驻站前地区单位要加强自身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站前地区内严禁从事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滋事、打仗斗殴、封建迷信、倒卖票据等非法活动;严禁买卖、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以非法手段诱使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或购物。
第二十六条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等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上会同城建、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站前地工管理人员以权谋私、乱施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站前地区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5日

卫生部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院临床麻醉学科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已超出了原“麻醉”词义的范畴,这主要表现在:
1.麻醉科工作领域,由原来的手术室逐步扩大到了门诊与病房。
2.业务范围,由临床麻醉逐步扩大到急救,心肺脑复苏、疼痛的研究与治疗。
3.临床麻醉的工作重点将逐步转向人体生理机能的监测、调节、控制及麻醉合并症的治疗等。
为进一步推动麻醉学科的发展并借鉴其国内外发展经验,在中华医学会的倡议下,经我部研究,同意医院麻醉科由原来的医技科室改为临床科室。望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医院具体情况,按二级学科的要求与标准,切实加强麻醉科的科学管理工作,重

视人员培训,注重仪器装备,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使其不断适应医学发展的需要。



198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