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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58:41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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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房屋修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我部委托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现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为加强修缮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修缮施工单位从承接任务到竣工交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1.承接任务与施工计划
1.1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修缮施工单位主要承担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施工任务,也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承接任务。
1.2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在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之间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制,使它们之间有相互选择的自主权。
1.3双方之间必须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以建立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
1.4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改变,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主管部门有权仲裁;仲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处置。
1.5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承包方式、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物资供应、结算方式、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条款、保修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其它经济技术责任。
1.6修缮施工单位在承接任务后,按照最佳经济流程的要求,自行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编制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时,对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工程,应优先安排施工。
2.施工组织与准备
2.1在开工前,双方均须作好前期准备,其内容与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
2.2修缮工程应区别不同规模、技术要求的繁简程度,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均应做到:

2.3.1按照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选定施工方案。
2.3.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组织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缩短工期。
2.3.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充分利用旧料。
2.3.4 做到冬季、雨季施工有措施安排,现场充分利用旧有建筑物,减少临时设施。
2.3.5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4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2.4.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点、面积、投资、修缮工程内容、工期、主要工种工程材料设备及用户搬迁时间等。
2.4.2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4.3 施工任务的组织分工和安排,总、分包的分工范围,经营管理、修缮施工和设计单位的三方协作关系。
2.4.4劳动力组织及需要量计划。
2.4.5主要材料、预制品、施工机具需要量及旧料代用计划。
2.4.6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计划。
2.4.7施工用水、用电、燃料解决办法。
2.4.8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其内容包括:
a.标明应清理的现场障碍物。
b.给定定位坐标。
c.地下管网情况。
d.水电源的接设。
e.消防设备位置。
f.现场材料的存放位置和道路的设置。
2.4.9 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2.4.10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5 一般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
2.5.1 工程概况。
2.5.2 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节约、冬季雨季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措施。
2.5.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5.4主要材料、劳动力、施工机具需要量和进场计划。
2.5.5施工平面图。
2.5.6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6小型工程施工说明的内容:工程概况、结构安全检查、房屋破损鉴定情况、修缮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材料配置。
2.7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等一经确定,生产、计划、技术、物资供应、劳动工资和附属加工等部门必须围绕上述设计、方案或说明作出相应安排。
3.施工调度与现场管理
3.1施工调度是以工程综合进度计划为基础的综合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3.1.1 检查、监督计划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促进生产活动。
3.1.2 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矛盾,搞好协作配合。
3.1.3 组织好运输、劳动保护、天气预报、防寒降温等工作。
3.2现场管理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为依据的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3.2.1 修建或利用各项临时设施,组织安排施工衔接及料具进出场,节约施工用地。
3.2.2 按计划拆除旧建筑,排除障碍物,清运碴土等。
3.2.3 注意生产与住用安全,在拆除旧建筑时,处理好毗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关系,做好施工防护标志。
3.3 现场管理要指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自始至终负责到底。
4.技术交底和材料、构件检试
4.1 在工程开工前,修缮施工单位应熟悉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并参与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将在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解决的措施等,做好会议记录或纪要。
4.2 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
a.设计、方案、图纸和说明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b.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是否合理,图纸和说明是否清楚,土建和设备是否配 套,尺寸和标高有无差
错。
c.新旧建筑与相邻建筑、地上建筑与地下构筑物之间有无矛盾。
d.技术装备条件是否可行,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4.3设计、方案、图纸和说明经会审确定后,不得任意修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差错,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并均应具有文字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4.4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工作:
4.4.1 凡有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的,原则上不需检验,但对性能容易变化,或由于运输影响、储藏过期可能变质的,仍须经过检验,在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4.4.2凡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作试块检验。
4.4.3对成品、半成品要严加检验,不合格的,预制加工单位不准出厂,修缮施工单位不准使用。
4.4.4 要充分利用旧料,但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4.5 各种试验、检验、测量仪器和量具等,必须做好定期和使用前的检修、校验工作。
4.6 房屋的各种附属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检查、测试,做出记录,妥善保管。
5.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5.1 修缮施工单位均应分别设立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分别配备质量及安全检查人员。
5.2 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参与编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执行操作规程;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遵守施工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
5.3 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查合格,做好原始记录,办理签证手续,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5.4发生质量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重大事故要查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开展质量教育;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责任。
5.5对已交验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而造成的返工,不另收费用。
5.6安全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经常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7修缮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新工人未经安全操作的培训,不得上岗。
6.基层管理
6.1基层管理的任务:
6.1.1 根据承包任务的需要,建立纵横交错、奖惩分明的岗位经济责任制,从修缮特点出发,合理组织施工。
6.1.2 充分利用旧料,不任意扩大修缮范围,降低工程成本。
6.1.3 加强质量和安全的具体管理,制定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
6.1.4 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文明施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6.1.5 组织职工的技术业务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6.1.6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2 基层管理要实现下列要求:
6.2.1 认真履行合同。
6.2.2 质量达到标准。
6.2.3 劳动效率达到或超过劳动定额。
6.2.4 材料消耗低于施工预算定额。
6.2.5 杜绝重大伤亡,降低事故频率。
6.2.6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各项原始资料齐全。
7.竣工交验
7.1工程完工后,都要根据《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进行竣工交验,不合格的不准交工。
7.2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交验前,均应预检,对整个工程项目、设备试运转情况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面进行检查,凡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定期解决,然后才邀请发包、设计单位正式验收。
7.3竣工交验的依据一般应包括:
7.3.1工程合同。
7.3.2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及有关图纸或技术说明。
7.3.3会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材料试验报告单,隐蔽工程验签记录,房屋设备安装试调和试压记录等技术资料。
7.4竣工交验标准:
7.4.1全部完成合同及设计(方案)要求的工程内容,质量符合标准及设计(方案)要求。
7.4.2具备住用条件,达到门窗开闭灵活严密,灯亮、水通、煤气通、烟道通、暖气热、装修设备完好,场地整洁,排水、道路通畅,余料弃土清理完毕。
7.4.3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7.4.4作出质量评语,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7.4.5原有修缮设计正式图纸的工程,要提交竣工图。
8.技术责任制
8.1修缮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大型修缮施工单位可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队长(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中小型修缮施工单位也应逐步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2凡实现分级管理的大型修缮施工单位,其技术负责人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负责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有权对其负责的技术问题作出决定
8.3各级技术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8.3.1总工程师
8.3.1.1组织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8.3.1.2领导编制和实施各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审定有关修缮施工的重大技术措施。
8.3.1.3主持重点项目的会审、定案及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8.3.1.4主持公司级的重大技术会议,解决修缮施工、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事故。
8.3.1.5领导技术培训,对技术人员的安排、晋升、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3.2主任工程师。
8.3.2.1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施工规范、规程及其它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3.2.2组织图纸会审,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8.3.2.3主持技术会议,处理较大的质量和安全的技术问题和事故,组织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8.3.2.4主持主要工程的质量检查、重点隐蔽工程预检和竣工交验。
8.3.2.5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人员的安排、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3.3技术队长(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8.3.3.1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组织编制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预算。
8.3.3.2负责按图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3.3.3负责单位工程的测量定位、抄平放线等工作。
8.3.3.4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查,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处理质量安全事故,并向上级报告。
8.3.3.5负责汇集并提供各项原始资料及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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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

  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信用社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评定小组要依靠当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充分发挥他们既熟悉农村工作和农户情况,又可以监督贷款发放、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
  信用社应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以推动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具体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信用社在开展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从而解决信用社人手较少,又要为广大农户服务的矛盾。

四、落实贷款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信用社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持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资金有余时,再按照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多种经营、消费的顺序安排资金。农业地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这类地区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县级信用社联社调剂解决,资金仍有不足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信用社要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
  信用社各级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农户贷款发放和管理的检查,人民银行也要对信用社是否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是否按规定发放和管理农户贷款进行监督,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信用社要将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等情况向信用社社员和广大农户公开,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取信于民。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10日)

教学〔2003〕1号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招生过程的管理,做好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提前一个月举行高考的各项准备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提前至6月7日开始。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后,相关各个工作环节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事关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很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中学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3年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使之有序、协调、顺利衔接。要通过简化招生工作环节等措施,压缩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间,并尽可能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前基本结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一般应在8月中旬前结束,保证新生按时入学。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尽早与有关高等学校沟通和协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尽量保持原有高考评卷点不变。有关高等学校特别是部直属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原有高考评卷点在工作安排上若确有困难,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适当增设新的评卷点,并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进一步充实评卷教师队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与公安、卫生、交通、通信、机要保密等部门密切相关,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项准备工作想在前、做在前,防患于未然,为高考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
  依法行政、依法治招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高等学校为招生行为主体,自我约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服务,国家宏观管理的有效管理工作机制。要依法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内容应简明扼要,文字表述要准确,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培养教育创新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03年在部分高等学校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
  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以及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高等学校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先期对考生进行包括推荐材料审查、面试在内的相关测评、考核,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向考生所在中学公布,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高等学校在招生预留计划一定数量范围内,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本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组织推荐工作,如实提供推荐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除按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高等学校,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中学,取消其向高等学校推荐学生的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学校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改进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向大众化迈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起,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已基本实行远程化模式管理的基础上,应加快全面实现远程录取的进程,加强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信息以及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各类信息,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查询反馈监督机制,促进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特别是对艺术、体育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录取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杜绝招生考试中任何徇私舞弊行为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招生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确保招生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