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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2:30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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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村林场的管理,促进乡村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林场,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林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联合开办的林场。
第三条 乡村林场是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乡村林场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努力发展林业生产,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乡村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自然资源和固定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林场,维护乡村林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乡村林场的设立
第七条 开办乡村林场,办场单位应提交办场报告和有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联合办场的,应提交办场各方的共同协议。
第八条 开办乡村林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度的经营规模。林场经营面积,山区不小于五百亩,丘陵地区不小于三百亩,平原、圩区不小于二百亩。在总经营面积中,林业用地不得小于70%;
(二)山林权属清楚,办场协议完备;
(三)有建场规划,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建设资金,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能够长期稳定地进行生产经营。
第九条 乡村林场由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办的,由办场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合作开办的,由投山、投资、投劳办场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所有。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方案应事先商定,签订合同。
第十条 乡村林场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按原权属不变,林场享有使用根。在林场经营期间,未经批准办场的机关同意,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者不得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乡村林场的合并、分立或撤销,须经原批准办场的机关同意,并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乡村林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乡村林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完成林业生产任务的同时,自行安排其他生产;
(二)销售本场产品,确定本场产品和劳务价格;
(三)确定本场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
(四)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林场不合理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和安插林场不需要的人员。
第十三条 乡村林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育林任务;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
(三)依法按期交纳税、费,遵守国家财务、物价制度;
(四)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 乡村林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林场的所有者应设立林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的管理机构,行使对林场的管理权。林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督促林场合法经营,维护林场合法权益;
(二)确定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责任制形式、林场所有者的利益分配办法以及林场重大生产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审批林场的年度生产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监督林场的生产和财务活动;
(四)委任、罢免或招聘、解聘林场场长;
(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林场管理机构作出本条第(二)、(四)项规定时,应事先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乡村林场场长是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在林场的生产经营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二)决定林场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按规定招聘、辞退、奖惩职工;
(三)安排林场生产活动,决定林场内部管理方式;
(四)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经林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乡村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林场管理机构与场长签订合同,明确以下内容:
(一)营林任务及质量指标,森林资源增长率;
(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要求,固定资产增值率;
(三)多种经营产品产量及质量指标,产值、纯收入增长率;
(四)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乡村林场原来依靠集体投劳种植和抚育的用材林,林木主伐纯企入按原协议进行分配;集体投劳种植,林场抚育管理的用材林,主伐收入分配办法由林场与投劳单位共同商定,但林场所得不应少于纯收入的50%。
新办林场的收益按协议分配。
第十八条 乡村林场林木间伐、经济林、多种经营的收入,除按协议分配一部分外,主要应用于林场的再生产。
第十九条 乡村林场在培育和增加森林资源的同时,可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经营,增强林场的经济实力。
乡村林场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强行划归其他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条 乡村林场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每年从年总收入中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文化、教育、卫生等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乡村林场应逐步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林场条件,每年从年总收入中技工资总额的5%至10%提留保险基金,对因工伤、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乡村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林场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下达森林采伐限额和造林绿化指标,审批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乡村林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林业生产任务,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林场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明显,林场积累不断增加,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对国家和集体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积极应用推广先进林业技术,科学营林成绩突出的;
(四)林场场长或职工为林场建设和林业生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部门侵犯林场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林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向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第二十六条 扰乱林场生产秩序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哄抢、盗伐、滥伐林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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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


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的思考

李园春


内容提要:落实公安部“四句话”,“人要精神”是核心。人的精神来自于人的内在素养。加紧民警个人在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五个方面的内在修养,是力行“人要精神”的内助力。本文认为,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民警个人要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加紧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不断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关键词:人要精神 修养 世界观 方法论

《泉州警学》2003年第3期上刊载了张东鸣同志《“五度”修养》的文章,提出了人在内在修养上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等五个方面即“‘五度’修养”这个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课题,有助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更好地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公安部“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更进一步地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笔者读罢文章,细嚼深思,颇受教育启发,因而对人要精神与修养的问题有了较为深刻的体会,并将之写出来,与同志们商榷。
一、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既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所要求的,也是新时期对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
1、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精神,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自觉的心理状态,包括情绪、意志、良心等等。修养,则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而达到的一定水平。如政治修养、文学修养。也特指逐渐养成的在待人处世方面的正确态度。唯物主义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认为意识是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它包括感性的和理性的认识,以及感情、意志等一系列复杂的心理活动形式。唯物辩证法在肯定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作用的同时,又揭示出精神活动,不仅能动地反映外部世界具有认识作用,而且通过指导实践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在一定条件下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唯物辩证法指出,精神的能动作用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行动,促进事物发展。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归根到底要把人们的行动引向错误的道路,阻碍事物的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自我意识也是意识的一种形式。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要求人们控制自己的行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人不仅要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要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所处地位、作用,以及评价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意义。“人贵有自知之明”,重视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形式,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人的这种认识过程,也就是一种内在素养的修养的过程。因此,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基本要求。人要精神的“精神”,应该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符合客观实际、正确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的地位作用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的形成则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锻炼和修养过程。
2、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毛泽东同志曾多次强调“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刘少奇同志也指出,共产党员要在斗争中求得自己的进步,提高自己的革命品质和能力,要经过一个很长的革命的锻炼和修养过程,一个长期改造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奋斗中,历来重视精神力量的培养、修养和运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展现为生机勃勃、催人奋进的时代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抗日精神”、“延安精神”,在建设年代的“大庆精神”、“龙江精神”。正是有了这些在长期斗争中的锻炼修养积蓄的精神力量,才形成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英雄气概和精神风貌,才产生了改天换地、排山倒海般的惊天伟力。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将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概括为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已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的主义,排除万难争取胜利的精神。并一再要求全党坚持和发扬这五种革命精神,把它作为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精神。党的十五大以来,在精神建设领域,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斗争中总结出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忍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 的两弹一星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精神。在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在全党和全社会大力宣扬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是对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和全社会应当具有的精神风貌的高度概括,也是对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品格要求。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学习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坚持人要精神,加紧自己的无产阶级意识的修养,始终保持自己纯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品质和坚强意志,坚持弘扬和培育伟大的精神力量,始终保持昂扬向上、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应有本色。
二、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1、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的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在外在风度上注重仪表、讲究礼节、举止端正、修边幅、爱整洁,时刻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内在气质上有一个积极健康、开拓奋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民警的内在精神世界里,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具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修养,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和处理各种问题的修养,有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修养,有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的修养,有善于联系群众的修养等良好的政治修养以及各种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修养;必须具有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坚定政治信念;必须具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崇高信仰目标;必须具有切实履行“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神圣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具有敢于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做到内外兼修,言行一致,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实现外在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以饱满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精神素质,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2、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人格精神与团队精神、民族精神的辩证统一。人格是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在心理学,人格即个性,其不仅与气质、智力(综合性能力)的关系非同一般,而且还具有情感特征和意志特征。“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一方面要求民警个人要注重自己的人格修养,培养美的情感、陶冶高尚的情操,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或豪放爽性、酣畅豁达;或深沉内敛、柔韧平和;或刚毅正直,不喜迂回;或睿智邃远、善于省察。在困难挫折面前,镇定自若,果断决择,勇敢担当,锐气不减;在待人处世方面,具有很强的自制力和亲和力、虚怀若谷、气度宽宏、热情平和、收放自如。另一个方面也要求民警个人要坚持和弘扬以“五种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精神;要具有人民警察血脉里流动着的特有的崇高奉献和牺牲精神;警察队伍的团队精神,如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晋江刑警精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济南交警精神”、“漳州110精神”等等。作为泉州的民警,还必须具有“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人要精神”就是要求民警不仅张扬个性,具有自己的人格精神,又要克服自己的个性弱点,把自己融入人民警察这一群体之中。坚持和弘扬民族精神、警察精神和团队精神。要有坚持团结,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对待同志不但具有伟大而忠诚的友爱、热情和同情心,具有伟大的互助精神,牢固的团结精神,真正的平等精神。而且最能宽大、容忍和“委曲求全”,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能忍受各种误解和屈辱而毫无怨恨之心;既在思想上、政治上不甘心落后,有极高的进取心,同时又尊敬、爱护和帮助在这些方面强过他们的人,而努力向他们学习,绝无嫉妒之心。在团队精神的凝聚下和宽容美德的包容下更好地努力工作,展现自己的人格精神魅力。
3、人要精神之“精神”是奋发拼搏的工作精神与求实精神、科学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要有善于抓住机遇和敢于开拓进取的旺盛斗志,时刻保持奋发拼搏的精神,以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把积极向上的工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统一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理直气壮,永远不怕真理,勇敢地拥护真理、敢于坚持真理,敢于求真务实。坚持说真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的踏实态度。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即使这样做暂时处于不利,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和指责而暂时孤立(刘少奇同志称之为光荣的孤立),也敢于逆潮流而拥护真理,绝不随波逐流。如,面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要敢于如实立案,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形势,不搞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在办案中,要敢于坚持事实依据,顶住来自各方面甚至是保护伞的压力,秉公执法;在抢险救灾中,要冷静分析、科学决策,实现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战术,最好的效果。既要有不怕牺牲的英勇气概,又要有尽量减少不必要牺牲的科学态度。这种求实精神、科学精神,不仅要体现在领导行为中的科学领导、科学规划、科学决策、科学导向,也要体现在民警队伍中形成的学习科学、相信科学、尊重科学的崇高科学理性,追求科学公正的良好氛围中。要树立不断学习精神,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地学习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通过知识不断的积累,拓展自己客观观察世界、思考审视自己的逻辑思维空间,达到理论修养,知识修养的不断提高。以更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民执法、为民服务。
4、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要求民警作为执法主体,不仅要刚毅正直、爱憎分明、不畏权势、一身正气。坚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忠于法律的法治精神。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且也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的职业道德。具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即在任何危险的时刻和复杂的场合,都能始终坚持正义,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各种不当的利益的诱惑面前,不为贪婪的欲望所驱使,舍得清苦,甘于奉献;既或是在法律调整不足的情况下,也能积极负责地去做好工作,而不是乘机钻法律空子,谋取私利。同时还要在执法管理中树立人文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权至上,充分保护民权,其中包括经济民权,政治民权和文化民权。以关怀人文为终极目的,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将民主、公平、宽容、诚信作为执法和管理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把“维权、服务、亲民、爱民、为民、安民、乐民、富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在维护民权的过程中侵害民权,在执法过程中践踏法律。坚持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结合统一。当然,也应注意对“人道”、“民权”的理解过于空泛和偏颇,对罪恶不当宽恕而损害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

落实公安部“四句话”, 身体力行“人要精神”,需要民警进行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由于民警的政治觉悟、实践经验、工作岗位、文化程度、社会活动等诸条件各不相同,所以每个民警需要特别注意修养或者注重修养方面,也就会各有差别。民警个人要坚持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学习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来建立自己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从内在修养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的不同方面、不同层面,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雕琢,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真正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好地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福建省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泉州市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电话:0595-7085502 13805978065
E-mail:lstwo@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