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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6:09:24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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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律师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司法部决定,将律师服务三项重点工作纳入正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并将这项活动延至2010年年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作为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的客观形势,深刻领会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和职责使命,自觉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三拥护”、“三维护”。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律师队伍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职责使命的重要方式,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把深入推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载体,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二、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工作实践

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实践环节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引导广大律师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刑事辩护等诉讼代理业务,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把调解优先贯穿于执业活动中,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探索律师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鼓励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驻调解委员会接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在党委政府主导下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健全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重大信访案件评查、信访案件听证等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努力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健全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相关报告备案、集体讨论等制度,主动介入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认真开展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重点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大力推进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引导律师积极为党委政府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管理措施及各项政策的研究制定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开展“送法律下乡(进社区)”、“送法律进农家”等活动,努力把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向老少边贫地区延伸,针对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刑释解教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切实利益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主动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公共服务等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政府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机制。认真总结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法律服务相关工作。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把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渗透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在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中发挥特有的作用。

三、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要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建设环节的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要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律师队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广大律师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自觉抵制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律师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律师工作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诚信建设,端正律师执业理念,提高执业能力,强化执业监督,提升执业公信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推进执业公开,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基层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律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律师法律体系,细化执业标准,严密执业程序,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办案质量管理;加强管理效能建设,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在巩固组织建设基础上,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律师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努力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纳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对深入推动主题教育实践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以点带面推进工作。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司法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组,对各地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司法部将进行总结表彰,交流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表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各项工作,在深入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突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律师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各项工作,推动律师工作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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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定如下: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惯例,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四、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壹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领事司          外交部东亚和大洋洲事务
      司长                总司长
     聂 功 成            赛·加·萨达提扬
     (签字)               (签字)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

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发布,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