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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5:59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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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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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七)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八)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九)项:“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批发额的0.5%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项:“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一)项:“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六)项:“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七)项:“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八)项:“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九)项:“对烟草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海口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项:“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一)项:“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三、增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在第八条“……‘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之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六)项:“价格调节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七)项: “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八)项: “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原第九条的第(六)项改为: “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作为第九条第(九)项。

  五、将第六条第(五)项的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作为第六条第二款。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定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在我省的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者,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职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对口专业。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工作证,城镇待业人员持街道办事处理证明和本人户口,农村人员持乡人民政府证明,现役军人持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在户口所在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 (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因工作需要,未迁户口而长期在我省工作的省外人员,持原工作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证明,经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在就近所在市、地、州报考。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因工作调动,户口已迁移到我省,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自学者可持调出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信件、单科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及本人工作证,向调入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可
以免试已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相同科目,如无相同专业,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可改考相近专业。原来未考过的科目,均应按我省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考试。
同时报考两个专业的,按专业分别办理报名手续。两个专业共有的科目的考试成绩,可同时作为两个专业的该科成绩。
三、考试办法
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院校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由市、地、州主持考试,考场应适当集中,县以下的区、乡不设考场。
主考高等院、校拟定的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查并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实施。主考院、校编写的各科考试大纲,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公布。考试命题范围以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大纲为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本科、基础科、专修科,以基础科和专修科为主。考试水平与普通高等学校四年制本科和二、三年制专修科的同类专业相同。基础科是大学的基础部分,其学历和专修科相同。基础科可以与本科衔接起来,使自学考试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
命题要严格掌握标准。按各科自学考试大纲进行命题,使单科考试合格者,能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专业、同学制该科结业的水平。基础科和本、专科衔接的专修科各科要达到本科同科结业水平,命题应注意考察应试者是否全面理解、掌握所学知识和综合分析及实际运用的学知识
的能力,覆盖面要宽,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
考试一律采取笔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分科进行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以后该科的考试,每科在数年内将考多次)。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经所在单位进行政治思想鉴定后,由省高等教育自? Э际灾傅嘉被岷椭骺佳7⒏弦抵な椤? 凡规定应考试的科目,报考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过去在各类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代替自学考试的成绩。
报考者的学籍档案,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四、考试纪律
自学考试是关系到为四化建设选拨合格人才的国家考试,必须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在考试上舞弊者,必须从严处理。凡犯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者,不管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次考试资格,下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人员还要由所在单位
给予纪律处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请公安部门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参与这类事件的应考者三年内不准报考。对失职、泄密、徇私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从严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学历、待遇
根据国发[1981]8号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计划、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工
作需要并结合所学专业,择优安排适当工作。其定级工资和临时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职工原工资高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作标准的不变。
六、组织领导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确定开考专业;指定考试专业或科目的主考高等院、校;审定并公布专业考试计划和各科考试大纲;

组织编审自学辅导资料;组织考试;颁发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各市、地、州、县应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的报名、考试、登分、统计、填证、建档、发证、宣传和成绩资料管理等工作。
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各开考专业的专业指导小组,负责掌握该专业的考试标准和考试质量。其职责是:审查专业考试计划、各科考试大纲;研究命题原则和命题范围,审定试题;检查评卷质量;编辑、审查自学辅导资料;开展考试科学研究等。
七、主考院、校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院、校,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在分管的校、院长领导下,成立自学考试领导小组,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三至七人。
主考高等院、校的任务是:提出开考专业的自学考试计划草案;选编自学书目;编写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辅导资料;制作指导自学的音、像教材;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命题、组织阅卷、实验等;在单科成绩合格
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
保证质量,是自学考试的关键,是主考高等院、校的首要职责。制订大纲、命题和阅卷评分等都必须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严格细致。
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可根据本校的情况,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八、经费
自学考试经费,属省里开支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预算,由省财政厅专项下达;属地 (市、州)、县开展自考工作开支的经费,由地 (市、州)、县财政部门专项拨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不向地 (市、州)、县 (市、区)下拨经费

报考者缴纳的报名费和考试费,除一部分上缴省以外,主要用于地方组织考试。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主考高等院、校制订计划、大纲及命题、评卷付给报酬;对编写辅导资料、撰写稿件等,按规定付给稿酬;主考院校的日常办公用费和教师、干部外出开会旅差费等,由学校开支。
报考者的报名费、考试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九、社会助学与自学指导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助学是帮助自学者进行学习,不是助考。社会助学辅导,经贯彻对考生负责、为考生服务的精神,保证质量,合理收费。各级自考机构要逐步加强对助学的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自学考试。在职人员报名和考试所需的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奖金,并在考试前给以复习准备时间。对不误工作,自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单位可给以奖励,以鼓励在工作岗位上自学成才。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配合省高教电教中心和主考院、校,按自学考试大纲,逐步制作和发行自学考试各科课程的音、像教材。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把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组织起来,以利用现代电化教学手段指导自学,提高自学效果。



198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