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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43:02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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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培育新兴产业工作,进一步加强LED照明产品示范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LED)照明示范工程试点要求和《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市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灯具产品进行补贴的财政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立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补贴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指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并且实施期不超过1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给予过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LED产品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二)LED照明产品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价格应该通过招标产生,镇街及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应该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LED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非政府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的产品补贴价格标准参照近期政府示范工程中同类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但不高于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路灯节电改造工程用灯质量监管意见的通知》、LED路灯广东省地方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第六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最少一个季度的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每年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并给予补贴。对各镇街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与审批。

(一)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1月前各镇街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地点、安装的灯具数量、实施期限等)汇总后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示范工程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路灯、隧道灯项目不少于200盏。

(二)补贴申请。已完成的示范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合格后,由各实施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申报系统(http://www.dgstb.gov.cn)填写《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纳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超过实施期限半年仍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申请补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项目名单及额度,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项目审批。拟补贴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补贴通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组织实施单位:

(一)属镇(街)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二)属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 有关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补贴监督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必须按照《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城管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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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沪府办发〔200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第三条 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以2001年本市职工人均工资数为标准,其中一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原则上以2002年各区县(乡镇)实际的发放数为标准,扣除其中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其余分别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年标准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年享受不低于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的优待;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上述两项优待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 各区县(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优抚部门提供的义务兵人数,负责将每一名义务兵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核拨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具体缴付工作,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对个别因伤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滞留部队的义务兵,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缩短或延长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发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城镇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之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之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义务兵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核拨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城镇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农村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各区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区县民政局同时将义务兵人员汇总情况报送有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每年年底之前,负责将本区县当年接收的退役义务兵立功受奖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由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市民政局优抚部门汇总后,在1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负担规定,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给有关区县财政。
第十二条 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不予发放光荣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之前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落实。1995年12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1995〕63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明电【2010】123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交通运输厅(委)、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北海救助局:
  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预报:预计今冬明春渤海及黄海北部冰情接近常年, 比去年冬季偏轻。初冰期:渤海及黄海北部初冰期较去年推后:辽东湾12月上旬至中旬出现初生冰;黄海北部12月中旬出现初生冰;渤海湾12月下旬出现初生冰;莱州湾12月底至2011年1月初出现初生冰。严重冰期:辽东湾及黄海北部出现在2011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渤海湾和莱州湾出现在2011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终冰期:辽东湾和黄海北部2011年3月上旬终冰;渤海湾和莱州湾2011年2月下旬终冰。冰情严重期间各海区的最大浮冰范围和平整冰厚预报详见附表1;沿岸主要港口、测站的冰期预报见附表2。
  为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保障冬季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抗海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去年防抗海冰的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及时掌握辖区海上冰情,研究分析海冰对涉海作业和水运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解决辖区防冻破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因海冰影响造成封港、停航和船舶、人员海上被困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抗海冰工作方案和措施。各海事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要合理布置力量,做好随时应对各类海上险情的准备。
  二、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巡查监控,有计划地组织巡航船舶对辖区冰情巡视检查,随时掌握跟踪冰情变化情况。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监控手段,加强对海冰区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合理引导船舶进入安全海域航行和锚泊;二是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海冰的发展动态、强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各省市搜救中心要加强与渔业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渔船预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防抗海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预警、预防到防抗、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需要有关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首先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安排,合力防抗。既要统筹预警,统筹安排好营运、生产,又要统筹组织破冰、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召集港口、海事、救捞和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指定搜救、破冰力量;其次要确保重点。每年冬季的电煤运输是水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沿海港口电煤的70%在河北辖区下水运往华东、华南地区。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电煤运输的通畅和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指定破冰和搜救力量应急待命,及时组织对港池、航道进行破冰,为海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值守,着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海冰影响期间,重点海域、重点时段的值班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调配运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水运生产;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事、救捞部门要加强值班,接到险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力量实施搜救;各海岸电台、VTS中心要加强值守,严密守听、监视船舶遇险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在年度海上冰情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防抗海冰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本省防抗海冰的总结于2011年5月1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292218
  传 真: 010-65292245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抄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抄送: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海军,部内水运局、安监司、海事局、救捞局。









文档附件:

附表1:2010/2011年冬季各海区浮冰范围与冰厚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763509.doc

附表2: 2010/2011年冬季主要测站冰期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9195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