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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创新探讨/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4:55  浏览:9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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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创新探讨

张喜亮


  中国社会业已站在了新的历史的起点上。这个新的历史起点就是党中央部署的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伟大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思想,中国工会工作也必须适应党的理论的发展而以理论的创新推动工作的创新。当我们已经深切地感受到这样的历史性的转折并为之而心潮澎湃的同时,笔者想就工会工作的“创新”谈谈粗浅的看法,与同志们一起探讨。

  一、创新务须把握规律

  创新固然是指对未来的开拓,但是开拓未来必须把握历史。所谓把握历史,就是把握事事物发展的规律。
  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性的规定。研究事物的规律一方面是从事物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上分析即研究事物内在的矛盾性,另一方面是从事物的历史发展变化中归纳总结其一般性经验即从经验教训中获得对事物内在本质认识。只有把握了事物的本质,认识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创新。那么,创新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事物存在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适应环境的要求应运而生新的生存方式,另一方是事物内在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改变,矛盾双方的作用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使之出现了新的存在形式。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没有劳资矛盾就没有工会,劳资矛盾是工业生产方式的必然,那么,工会组织的存在就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是劳资矛盾的劳方的组织即工人的组织。在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是工会产生和存在内在本质,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工作创新主要表现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创新、维权的方法的创新以及组织效率的创新,等等。工会工作创新的本质要求就是在劳资关系的矛盾中找到平衡点。创新工会工作不能是盲目的,创新不是任意的行为。那种打着创新或改革的名义肆意改变工会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所谓的“创新”、“改革”,也不是天经地义的正确。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看法,即无论青红皂白,只要冠以“创新”“改革”,似乎就是真理的拥有者而不容置疑。这样的所谓的“创新”或“改革”对我们的事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即便是真理,即便是正确,也是应当容许讨论和置疑的。真理和正确是在实践中得以证实的。
  创新必须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是审时度势顺应时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理性的活动。王兆国主席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上《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把握加强工会理论研究的重要原则”,“必须坚持从国情、会情出发”,“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必须坚持坚持继承和发展的统一”。那种无端地否定历史上形成的工会工作的经验的做法,不能称之为创新。

  二、创新务须合法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的各种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工会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就必须遵守法律。
  工会工作创新以必须注意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或许有人认为,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其在某些方面,可能束缚了工会工作的创新。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法律固然有其相对的稳定性甚至是滞后性,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这是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还必须由“法律”解决即修正法律。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正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下拓展我们的工作,这种拓展实际上也是一种创新,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法制社会国家治理及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超越法律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笔者以为,胡锦涛总书记对义乌市工会工作经验的批示,就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领导方式的创新。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建立和完善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很必要。或许有人对此还存在着误解:工会工作历来都是党来领导的,要工会领导职工维权机制,这是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是不是要工会和党分享领导权?其实凡此疑惑,纯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所指的“一些党员干部和领导班子理论水平不高”之范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工会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这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是一致的,是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然法律规定了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工会当然有权领导职工维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个批示,既是坚持了党对工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更是体现法律的原则精神。这个批示是党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新,也是党领导工会工作的一个创新。
  王兆国主席在《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工会理论研究是适应党的理论创新的迫切需要”。
  党的理论创新了,我们工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跟进党的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人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前我国工人队伍中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群体阶层,农民工业已在产业工人中人数上占有了绝对的多数。以往我们工会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城市产业工人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及职工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面对产业工人队伍的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工会工作也必须发生变化。在做好既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必须关注且认真做好在其它性质企业中的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真正做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然而,我们却发现,有些地方的工会组织以做好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之投资人或经理人的工作为重点,甚至采取了一些承诺不收工会经费等等条件卑躬屈膝地请求,或者以推荐其为劳动模范和联合有关部门处罚不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等恩威并施的手段,迫使这些投资人、经理人同意成立工会。这样的做法或许可以实现工会的组建率,但是,多损毁了中国工会的形象,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采取这样的一些方法建立起来的工会,也多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笔者认为,所有这些非法手段开展的工会组建工作,肯定不是工会工作的创新。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会不是老板的组织,何以把组建工会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了老板身上呢?这种做法偏离了工会的本质,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相反,有的地方的工会却是依法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启发这些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组织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职工的要求下帮助指导其成立工会。工会成立以后,依法与企业主交涉工会开展工作相关的问题。这种首先在职工中宣传和启发其觉悟组建工会的一些做法及其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这肯定是工会工作的创新。之所以说是一种创新,就是因为在此前尤其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我们几乎没有了组建工会宣传和动员工作经历和经验,而工会此时所面对的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些地方的工会组织适应了新形势,依照法律采取了宣传和启发职工组织意识的做法,取得了新成效。

  三、创新务须取得实效

  工作是否创新,不仅是从过去与现在的纵向比较而言之,也不仅是其它地方或单位的横向比较而言之。工作创新的关键应当是看这些新的工作内容或方法或组织整合,是不是促进了工作的发展,是不是解决了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不能把工会工作推向进步,那么,其内容再好、形式再新,也不能是真正的创新。创新务须取得实效,没有实效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任何作用抑或是反作用的做法,都不能视为创新。
  在深化社会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后,工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怎样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新要求,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如何在企业的工作中真正地、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单位的工会就提出了一些创新做法。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会,他们与有关专家共同开展针对一汽工会工作特点的专项课题研究,编制工会工作的流程,制定常规工作的流程图。由此,无论工会工作人员如何被动,只要遵循这个流程图就基本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这种做法就属于创新的范围,因为它能够解决工会工作人员变动后工会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他们针对当前工会工作被边缘化的倾向,积极主动地制定了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共同开展工作的战略。工会工作积极融入到企业工作的体制内去,与企业的工作和发展同步前进。这样的做法也属于工作创新的范畴。
  企业工会工作以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合作为突破口,融入企业整体工作中,这是一个很好的战略构想。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就是要实现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工会工作正是职工的工作即工会的会员正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对象,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点。比如工会做好会员的档案工作,把会员的档案增添一些劳动技能及工作履历的内容,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很好的帮助。辽河油田工会就正在着手这项工作,为将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准备,另外,也为工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奠定下了很好的基础。
  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工会工作逐步融入到企业工作当中去,一些远见卓识的工会领导同志都在做这样的探索。这是工会工作的创新,由此将改变工会工作“围绕”大局这样自我边缘化的工作格局。工会工作不是要“围绕”大局而是“融入”到大局当中去,成为大局的一部分。其实这样的认识是对企业工会工作本质的把握。企业的大局是什么?企业的大局就是要创造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消费文化引领社会的进步。这样的大局必须要由企业的职工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创造这样的物质和文化的基础。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如果没有工会的工作简直就是难以想象的。
  劳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的最基本的问题。可以说,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由此可见,工会的工作不但不能是被边缘化的,而且是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所以说,工会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大局的组成部分。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怎样把工会工作与企业的工作融为一体,成为企业体制内的一部分,而不是自我边缘化仅仅起到一个“围绕”的作用。设法把工会工作融入企业工作的体制内且保持工会社团的独立性,由此跳出那种“只有有为才能有位”或“只有有位才能有为”的困惑。这是一个创新,因为这种做法切实解决了工会在企业中作用的实际问题。

  结束语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开创,必须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一致起来。党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工会工作也必须立足包括会员在内的职工,融入到党的事业、国家的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大局中去。这就要求工会干部必须提高理论素养,以理论的创新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创新必须把握工会的内在规律,依法行为,务须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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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州(地、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口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产值5%以上的地震,国务院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协助国务院做好应急工作。
本预案服从《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省人民政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企业,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青海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青海省地震局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
室工作。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局长
成 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
传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
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
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
民政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水
利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
司、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
厅、省保险公司、省地震局和
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或主管领导。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任:青海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青海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及省有
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部队的
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跟踪组、灾情信息组、国际国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应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省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对地震预报区进行对口指导。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按专业分工组建、培训抗震救灾专业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厅局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省保险公司准备保险赔偿资金。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省有关厅、局和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省地震局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专家队伍;预报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地震预报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指导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下,按我省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言、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地震主管部门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
二、省地震局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真象,并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三、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7、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8、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第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7、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8、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9、组织包括当地人民政府领导、驻军首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5、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6、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10、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11、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
一、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随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损失快速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灾害扩大。
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驻军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省医药管理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四、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西宁铁路分局、省民航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通讯保障
省邮电管理局: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通讯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组织调用其它部门的通讯系统。
其它有关部门: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的同时,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要求,利用本部门的通讯系统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六、电力保障
省电力公司:尽快恢复所辖电网被破坏的供电设施,保证灾区和抗震救灾指挥系统用电。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紧急调运粮食、食品与救灾物资器械,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九、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十、维护社会治安
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十一、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震区内担负的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等固定目标外围及重要部位的武警警戒,确保重要目标安全;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震区社会稳定;根据当地地方党委、政府的指示,担负对重要金融单位、重大储备库、救灾物品分发点等临时勤务
的武装警戒及抢险救灾任务。
十二、消防
省公安厅、省消防局:要协助灾区严密监视、预防火灾的发生,火灾发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大蔓延,并迅速消除火灾。
十三、次生灾害防御
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石油管理局、省建设厅: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加强监视、控制,必要时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十四、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外事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援助捐款总金额;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和国内提供的紧急援助;省减灾委员会、省“红十字
会”要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救灾援助,向国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五、救灾资金和理赔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及时筹集和下拨应急救灾资金;省民政厅及时为灾区发放救济款;
省保险公司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十六、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七、涉外事务
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及新闻记者方可到现场进行考查、救灾和新闻采访。上述人员来青后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应省有关部门邀请来青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接待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青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安置;省公安厅负责将外籍灾民转移到安全地区。
在以上工作中,省外事办、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地震局、省旅游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外所有前往灾区参加救援、科学考察、新闻报道的单位、团体、个人,必须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一般地区;对西宁地区、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即青政〔1997〕47号停止执行。



2000年12月12日

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修订信贷收支月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8年5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
根据我行业务发展和会计科目、帐户变动情况(参见(88)建总会字第50号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信贷收支月报制度作下列修订:
(一)增设三个信贷收支项目:
1.“39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2.“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3.“88银行购买债券”
(二)会计科目“478其他贷款”暂归入原信贷收支项目“66临时周转贷款”中,临时周转贷款清理完毕后如何变动再另行通知。
(三)将原“64对个人购买商品房贷款”项目更名为“64住宅储蓄贷款”,核算相应会计科目的内容。
二、《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各国家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资金属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
(二)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预计增减资金测算表”以及“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计算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时,增加项目“13、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按会计科目“460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填列),且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改为1至13项目之和。
三、新设信贷收支项目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项目分别从上报5月末的信贷收支月报和5月中旬的调拨资金计划旬报时开始启用。
附表:信贷收支项目与新增会计科目对照表
───────────────┬───────────────────
信 贷 收 支 项 目 │ 会 计 科 目 归 属
───────────────┼───────────────────
21 其他企业存款 │ 269 特种预算外存款

*39 国家投资公司资金 │ 267 国家投资公司存款
│ 459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基金
64国家储蓄贷款 │ 476 住宅储蓄贷款

66临时周转贷款 │ 478 其它贷款

86其它 │ 524 代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8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460 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88银行购买债券 │ 308 购买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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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系新增设项目电报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