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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3:45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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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1999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由澳门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即基本法规定的独立委员会。
二、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基本法和1993年全国人大决定等有关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人选。
三、委员会由7名澳门当地人士组成,其中属澳门编制的法官1名,律师1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5名。
四、委员会委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
(二)拥护和遵守基本法;
(三)愿意履行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人选的职责。
六、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在委任法官和律师担任委员前应咨询相关界别的意见。
七、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委员互选产生。
八、委员会的任期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产生出新的独立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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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换文

中国 阿拉伯


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8月2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相国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我们之间已经就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修改达成协议:
  上述第七条修改如下:如果英镑的含金量有变动(目前每一英镑的含金量2.13281克纯金),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账户余额和第四条所述的摆动额以及双方有关机构或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和双方银行相互委托的业务金额未履行部分或全部金额都应按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各该款的黄金等值与英镑含金量变动前保持不变。
  本换文为上述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 相 国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坚持“四个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清波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立足本职、胸怀全局,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具体可以着力从四个方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着力在执法办案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牢固树立为绿色的经济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工作置于当地党委工作大局中进行谋划,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服务五华经济社会建设。要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促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手段,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要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打击。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在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实现检察工作的新突破。要深入推行“阳光检务”工作,争做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楷模。
二是着力在法律监督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提高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呼声,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彰显监督的有效性、保证监督的严密性。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妥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要紧紧围绕特殊人群的管理等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加强民事审判监督,一手抓抗诉,一手抓息诉,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三是着力在化解矛盾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牢固树立“大稳定观”,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要求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积极探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说理等制度,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调解”不超越检察职权,“和解”不超越法律底线,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运用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方式,通过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解开当事人“心结”,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在维护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四是着力在预防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着力以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注重警示教育,促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送法律、送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注重制度建设,结合办案,积极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注重预防调查研究,以调研报告形式,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和预防成员单位送阅,积极提供预防决策参考和预防咨询服务,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机制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