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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9:21:10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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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6-6)


  各上市公司: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务安全,防范证券
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担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
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
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
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
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
给予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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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的通知



建标[200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编制的《压缩式垃圾车》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27-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5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精神,结合妇联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全国妇联的会议和新闻报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议的新闻报道
1、根据中央规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一年一度的全委会议,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其它重要会议,中央新闻媒体可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一年一度的执委会议,除按中央有关规定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外,由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中国妇运、中国妇女网、英文中国妇女杂志)按照全国妇联拟定的新闻报道方案,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报道。
2、全国妇联每年举行的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及以全国妇联名义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出席会议的书记处以上领导同志列名报道。全国妇联每年举行的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由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作充分报道。全国妇联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可在会议消息中综合体现,除《中国妇运》外,一般不另发。
3、全国妇联领导同志出席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宣传部通知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业务性会议,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宣传部通知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进行报道。
4、全国妇联举行的重要表彰活动,由全国妇联宣传部通知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5、全国妇联联合其它单位举行的重要会议,由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作出报道;全国妇联宣传部协调中央新闻媒体,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6、关于会议报道的新闻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有新闻价值的可由新闻媒体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其它形式的深度报道。
二、关于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
7、全国妇联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由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全国妇联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也可只在当地媒体上报道。
8、全国妇联领导同志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全国妇联办公厅作出安排,全国妇联宣传部通知全国妇联有关新闻媒体发表。
9、全国妇联领导同志题词、作序、写贺信、参观展览、出席剪彩、奠基、照相、联谊、观看演出、探望、慰问、研讨等,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宣传部通知全国妇联有关新闻媒体。
三、关于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
10、全国妇联领导同志受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委托,率领党政或人大代表团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由人民日报、新华社发短消息,中国妇女报作报道。
11、全国妇联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出国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由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提供新闻稿,中国妇女报给予及时、充分报道,中国妇女网、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可同时进行报道;其它外事活动,由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提供新闻稿,一般只发一次短消息。
12、全国妇联主要领导同志向国际妇女机构及领导人、各国妇女团体、各国女性领导人、各国元首夫人等发贺电贺信,确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通知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
13、全国妇联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出国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由中国妇女报、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刊发外事简讯;出席的一般性外事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向全国妇联主要新闻媒体记者提供材料或介绍情况,新闻媒体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四、关于新闻报道的采编刊发
14、对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报道,要努力提高质量,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要创新报道形式,在确保准确的基础上,认真挖掘会议和领导活动中蕴涵的新闻资源,突出妇联工作内容与妇女群众利益的联系,突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实质性内容。
15、要努力提高报道时效,可由新闻单位自行审定的稿件,尽量由新闻媒体自主报道,努力增强报道的针对性、可读性、时效性。
16、在精简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体裁,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生动体现各级妇联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的重要业绩;要把新闻报道的版面更多地让给基层,多报道基层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生动实践和新鲜经验,多报道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多报道各行各业涌现出的优秀妇女典型,多反映广大妇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多反映妇女群众的要求和呼声,为广大妇女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健康有益的新闻信息。
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提出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要求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工作作为促进妇联组织与妇联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妇联同广大妇女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坚决执行中央规定精神,严格自律,自觉支持新闻媒体改进报道工作,促进妇联的新闻报道工作从实际需要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更好地贴进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妇女事业服务。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