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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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台州工作和创业,根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和《关于做好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才〔200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台州户籍人才在台州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柔性引进的方式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在台州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特需专业可放宽到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本市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三)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四)个人在我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紧缺人才。
三、申领《人才居住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三)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照片4张;
(四)有效身份证明;
(五)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七)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八)本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九)用人单位签定的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四)、(五)款条件的申领人到台州市人事局领取《申领表》(或从台州人才网http:www.tzrc.com下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三)款条件的申领人到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申领表》(或从台州人才网http:www.tzrc.com下载);
(二)申领人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申领表》;
(三)申领人向领取《申领表》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领人;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人事或劳动部门的核准通知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五、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信息变更手续。
六、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浙委办〔2005〕7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七、《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于期满前30日由本人或其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换证手续;因终止、解聘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凭注销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如转入地未实行保险,也可一次性付给个人)。
八、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取得台州户籍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其《人才居住证》;对弄虚作假获得《人才居住证》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收回,一时无法收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或登报申明作废。
九、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办理本区域内人才居住证。
十一、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起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
照片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职 称
评审时间
台州市用人单位
本人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管理机关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原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同原单位是否
存在人事未了事项
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是否缴纳医疗保险
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
主择业
的意愿
我自主前往台州市 单位作 年期工作,本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由个人负责处理。
本人同时在此保证:本人因申办台州市人才居住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聘用原因
及岗位
本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经过审核后同意录用。
录用岗位:
聘用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
成员
情况
称 谓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业与工作单位
职 称
聘 用 年 限
本单位决定聘用 同志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月。
安置其住处
审批
机关
意见
同 意 办 理
聘期自 年 月 审批部门(盖章):
至 年 月期限为 年 月。 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叁份,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聘用单位、本人各壹份。
●本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填报。
台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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